佛山市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支持政策有哪些?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扩大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规模,加大对重点领域、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一、普惠性政策
1.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金融机构与企业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人民银行按照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按季操作,鼓励持续增加普惠小微贷款。
2.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并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4000亿元再贷款额度滚动使用,必要时可再进一步增加再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支小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
3.支持金融机构深化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改进授信审批和风险管理模型,持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规模和力度。规范发展供应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鼓励保险机构发展供应链保险业务,提高供应链金融数字化水平。
4.2021-2023年,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中央财政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省份进行奖补。得到奖补资金支持的省份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因地制宜通过直接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鼓励地方引导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拓展创新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
二、对重点领域、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
1.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求,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打造专属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化相关服务。鼓励开发银行在业务范围内为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提供金融支持。
3.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洪涝灾害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4.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
5.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零售等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
6.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
三、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
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充分发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机制作用,积极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推动制度性、结构性、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组合发力,有效降低了中小企业税费负担。
01
缓缴类: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
为降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出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优惠政策,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办理缓缴税费2162亿元。分类型看,中型企业缓缴税费1253亿元,小微企业缓缴税费909亿元。分行业看,缓缴规模较大的行业主要有装备制造、建材、金属制品、纺织服装等行业,合计1330亿元,占全部缓税的61.5%。
2022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12个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
原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缓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全部税费。
新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
02
减免类:中小微企业减免部分税费
2021年,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新增减税2951亿元,主要是,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优惠政策,新增减税667亿元,惠及405万户纳税人;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优惠政策,新增减税1853亿元,惠及895万户纳税人;进一步加大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政策优惠力度,新增减税431亿元,惠及1060万户纳税人。税收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小微企业每百元销售收入缴纳税收同比下降12.4%。现将有关政策梳理汇总如下,供参考使用。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提高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到75%——《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2023年12月31日前,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5.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到100%——《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6.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即: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7.降低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关于做好2021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602号)
继续开展宽带和专线提速惠企工作,中小企业和宽带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8.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9.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10.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1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即: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12.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13.服务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3月1日起至6月30日
珠江流域进入禁渔期
南海辖区内西江、北江等水域
禁止捕捞作业
禁渔期
2022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禁渔水域范围
南海辖区内西江、北江等所有干流、支流、通江湖泊、珠江三角洲河网等通江河流均为禁渔水域。
禁止类型
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提醒
存在以下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为保障珠江禁渔制度的顺利实施,南海区农业农村局将加大禁渔期制度宣传力度,继续保持高压执法,有针对性地开展巡航检查和蹲点驻守,重点打击涉渔“三无”船舶以及违规使用渔具和严厉打击禁渔期“电、炸、毒”鱼等各类非法捕捞行为,坚决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非法网具。涉刑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若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
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
大家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如果市民们发现南海区辖区内
存在非法捕捞行为
请拨打举报电话
一起保护水生生物资源
举报电话
南海渔政大队:8677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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