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召开环保产业工作会议 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2023-02-20 09:29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推动番禺区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助企纾困解难,增强企业发展信心,2月14日下午,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组织第二批共11家环保服务类企业召开高质量发展专题会议,该局领导班子成员、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该局认真听取了各企业代表对自身发展经营、业务领域范围和发展方向等的情况介绍,同时围绕番禺区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环保产业协会和信息服务库组建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
最后,该局局长对各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付出的努力表示感谢,并表示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全方位全链条统筹谋划环保产业链工作:一是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多渠道倾听企业心声,用情用心精准服务,积极协调解决企业痛点、堵点和难点;二是强化信息共享,推进环保产业协会和信息服务库的组建,引导企业诚信规范经营,促进行业自律,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三是鼓励企业立足长远、做大做强,发挥龙头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合作共赢,促进上下游延链、补链、强链;四是促进企业先进技术、优秀案例等信息收集及社会公开,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此前,该局已组织第一批共12家环保服务类企业召开座谈会,同时深入走访调研企业,摸查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诉求,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做好企业帮扶和暖企服务。
下一步,该局将积极拓宽企业获取信息资源渠道,促进信息沟通和上下游企业深度合作,推动番禺区环保产业技术创新、转型升级,为番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贡献力量。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2023-02-20 09:26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近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海珠区江南大道南某汽车配件经营部发现一批废旧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该场所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储存间,未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提供危险废物转移合同和转移联单。为防止这批废旧铅酸蓄电池非法转移或违法拆解导致污染环境,海珠分局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蓄电池存放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
经核查,该经营单位主要经营汽车蓄电池批发零售业务,无法提供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现场存放的79块废旧铅酸蓄电池中,46块需要退还厂家处理,另外33块非供应商厂家产品,需作为危险废物另行处置。
为防止证据灭失或转移,便于进一步查清案情,同时确保这批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妥善处置,海珠分局按程序向该单位发出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对33块废旧铅酸蓄电池进行查封扣押。同时指导当事人整改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依法妥善做好贮存、处置工作。
经深入调查,未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转移、拆解废旧铅酸蓄电池,贮存场所未发生危险废物渗漏污染,且该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整改,并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能及时改正”情形。2月15日,海珠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对当事人本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责令当事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处理决定,随后依程序对该批废旧铅酸蓄电池解除查封扣押。
在此次执法过程中,海珠分局加大“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适用力度,对潜在的污染风险果断使用行政强制措施,成功避免环境损害后果发生,实现新环保法配套办法案件零的突破。同时,对中小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以帮扶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做到了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下一步,海珠分局将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行业的巡查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筑牢海珠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普法小课堂:
本案中的废旧铅酸蓄电池既属固体废物,也属危险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贮存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第20条第1款)。若经营者违法贮存,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予以查封(扣押)(第27条第1款第2项)。若经营者在贮存中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已经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等环境损害后果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102条第1款第7项、第2款)。
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第79条),若经营者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112条第1款第6项、第2款)。违反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还可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第120条第1款第6项)。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QQ好友
豆瓣
Facebook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