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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 广州大力营造社会诚信环境

时间:2023-02-22     人气:223     来源:scjgj.gz.gov.cn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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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建立健全广州市区两级各部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推进机制,营造社会诚信环境。近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广州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指引(试行)》《广州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试行)》《广州市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指列(试行)》,进一步完善了广州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工作基础。

  自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始推动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在试点地区加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设立科学合理的分级分类指标,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记录,完善分级分类信用监管机制。2021年11月,广州市获批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二批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城市,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20〕23号)确定的工作任务,积极推动落实方案各项工作任务,探索符合广州市实际的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新路径。

  针对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的管理问题,《广州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指引(试行)》指出,根据信用目录对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进行归集。信用目录分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两类,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裁决信息、涉诉信息等。所涉及的信用信息主要为广州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提供信用信息依据,对信用评级、失信情况进行行政监管范围内的披露。

  同时,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知识产权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鼓励知识产权失信当事人信用重塑,激发市场活力,《广州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试行)》明确指出,广州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开展信用修复、移出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知识产权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的工作。

  被认定为知识产权失信的当事人,满六个月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第六条规定申请信用修复: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行政处罚;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之日起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第七条规定提前申请信用修复: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三年的,按要求提出移出申请,由列入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移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广州市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指列(试行)》则对进一步规范广州市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做出了说明。联合惩戒对象为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实施者,该主体实施者为法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该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该主体实施者为非法人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非法人组织及其负责人;该主体实施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及认定主要包括:重复侵权行为、不依法执行行为、代理机构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师严重违法行为、非正常申请行为、提供虚假文件行为、经生效裁判确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将由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定期向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广州”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实施相应监督管理措施。各部门将贯彻执行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包括知识产权领域惩戒和跨部门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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