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促进局关于征集2023年商业促消费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消费的相关工作部署,做好禅城区商业促消费相关工作,我局拟面向社会征集2023年禅城区商业促消费主题活动方案,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适合各类假日节庆、购物节、主题消费节等举办的商业促消费活动,要求活动主题鲜明、新颖,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度,形式内容具有独创性和吸引力,鼓励融合文化旅游、休闲娱乐、夜经济等元素特色,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类别:
1.对外(广州、深圳)促消费类活动,活动地在广深商圈,要求体现佛山禅城特色,具品牌推介吸引广深人群来禅消费影响力;
2.线上传播营销类活动,要求为线上模式,体现我区消费主题或特色,起到消费引流作用;
3.其他促销福利类、互动体验类、赛事评选类、艺术文化类等活动,要求为本地举办线下活动或线上线下相结合活动,活动新颖,目标对象明确,鼓励具有一定自我造血功能,市场运营加政府支持类的活动。
二、方案要求
(一)方案要求
1.有简要完整的企业简介(需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联系人);
2.有完整的策划方案、执行方案、宣传方案和经费概算;
3.策划方案必须是原创、主题特色鲜明,必须有可支撑的资源和执行实力。
(二)方案报送主体资质要求
1.方案报送主体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它组织,经营规范、手续齐备,无不良记录,对方案相关内容应当依法享有完整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具备良好社会形象。
2.方案报送主体有专业的活动策划团队并有组织或策划同类活动或行业赛事的经验;公司对商业行业具有一定的理解和认知,有佛山地区及相关的商业行业资源、商协会资源。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主题活动,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报送主体进行报送。
三、政策及资源支持
禅城区经科局将对征集的活动方案组织商业企业、协会及有关专家进行甄选,经通过的活动方案,将有以下支持:
(一)纳入我局全年商业促消费活动计划,经采纳后我局可以参与活动举办给予经费支持并进行统一冠名和宣传推广;
(二)择优推荐给我区重点商业体和商业载体运营方、商业品牌企业;
(三)指导协助活动执行方对接省、市、区的商业载体和品牌资源。
四、报送流程
1.请意向单位将活动方案(盖章扫描件PDF格式)于3月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我局。
2.由于2022年度受疫情影响,促消费活动的举办受到一定限制,2022年度经甄选通过无法如期举办的活动项目可重新参加投稿。
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2023年2月24日
(联系电话:82340926,邮箱:s82340875@163.com)
(2021年11月10日人社部令第45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应当依法依规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依规予以保密。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对异议期内提出的异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应当制作列入决定书。列入决定书应当载明列入事由、列入依据、联合惩戒措施提示、提前移出条件和程序、救济措施等,并按照有关规定交付或者送达当事人。
(一)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二)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的;
(三)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
(一)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二)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制作决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交付或者送达用人单位。不予提前移出的,应当说明理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准予用人单位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应当将该用人单位的其他当事人一并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届满的;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三)列入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当事人被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移出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按照规定终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经核定,由佛山市禅城区东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路15号的张槎路15号地块项目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已完成验收材料报备,报备编号:禅水保验备字〔2023〕第9号。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相关规定,现予公告。
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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