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这63份规范性文件拟废止!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佛山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的通知》的要求,全市各部门对2021年度需清理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佛山市司法局审查并代拟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意见可以信件、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给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审查科。
废止的佛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63份)
一、《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佛山市兵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佛府〔1986〕093号)
二、《关于确定祖庙民居群为佛山市区历史街区的通告》(佛府〔1999〕034号)
三、《关于公布佛山老城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的通告》(佛府〔2003〕140号)
四、《佛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佛府〔2005〕40号)
五、《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佛府〔2005〕41号)
六、《印发佛山市关于加强对台农业交流与合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佛府〔2007〕5号)
七、《印发佛山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2010〕87号)
八、《关于佛山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简照南佛堂等十处文物保护规划的公告》(佛府〔2011〕71号)
九、《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2013〕60号)
十、《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佛府〔2015〕81号)
十一、《关于印发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4〕320号)
十二、《转发市建设局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06〕286号)
十三、《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8〕267号)
十四、《印发<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8〕402号)
十五、《转发市农业局关于促进农村居民持续增收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9〕102号)
十六、《印发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9〕151号)
十七、《印发佛山市贯彻落实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9〕192号)
十八、《印发推进生猪“定点供应、厂场挂钩”保障生猪及其肉品质量安全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9〕251号)
十九、《印发佛山市白酒产业发展规划和佛山市振兴白酒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0〕147号)
二十、《印发佛山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佛府办〔2011〕54号)
二十一、《印发佛山市学前教育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1〕62号)
二十二、《印发佛山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1〕159号)
二十三、《关于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有关程序及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11〕225号)
二十四、《印发佛山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10号)
二十五、《印发佛山市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2〕53号)
二十六、《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水产良种场认定和扶持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25号)
二十七、《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26号)
二十八、《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佛山市肉品统一配送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3〕32号)
二十九、《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佛府办〔2013〕58号)
三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佛山市学前教育补贴制度的通知》(佛府办〔2013〕68号)
三十一、《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3〕77号)
三十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比例的通知》(佛府办〔2014〕36号)
三十三、《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混凝土临时搅拌站(拌合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46号)
三十四、《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51号)
三十五、《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53号)
三十六、《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67号)
三十七、《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71号)
三十八、《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佛府办〔2015〕4号)
三十九、《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14号)
四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我市建筑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佛府办〔2015〕15号)
四十一、《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公路桥梁和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16号)
四十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15〕33号)
四十三、《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扶持“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企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办〔2016〕25号)
四十四、《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指引的通知》(佛府办〔2016〕29号)
四十五、《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6〕32号)
四十六、《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实施意见(试行)》(佛府办〔2016〕33号)
四十七、《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34号)
四十八、《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6〕40号)
四十九、《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引的通知》(佛府办〔2016〕51号)
五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3号)
五十一、《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20号)
五十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41号)
五十三、《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8〕2号)
五十四、《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创新载体后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6号)
五十五、《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12号)
五十六、《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16号)
五十七、《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22号)
五十八、《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39号)
五十九、《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统筹路网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8号)
六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18〕51号)
六十一、《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52号)
六十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9〕2号)
六十三、《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推动机器人应用及产业发展扶持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佛府办〔2019〕17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二维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4月10日
通讯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611室
邮编:528000
传真:83331411
电子邮箱:
guishen@mail.foshan.gov.cn
关于宅基地的使用权
可以转卖吗?可以继承吗?
小司立即为你解答!
案例介绍
张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其所在户宅基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某村某地块。2011年,二人立下遗嘱,遗嘱中确认其所在户的宅基地及地上附属房屋归幺女小张所有。
2014年,张某去世,2020年,王某去世。二老去世后,就房屋继承问题,小张的哥哥和姐姐诉至法院,他们认为小张系非农户籍,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故遗嘱应当无效。
法院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的父母生前已就相应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合理合法处分,二老在世时,小张亦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并参与出资建造了该房屋,其继承权利并不存在户籍障碍。最终法院判决遗嘱有效。
另外
小司还梳理了几个
宅基地使用权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起来看看吧~
问
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答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问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有何限制?
答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建设,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问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被继承?
答
分为两种情况,若宅基地上尚未建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基于“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发生继承。
相关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因与特定社会身份相关,具有专属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当事人享有。但是,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该房屋属于村民所有,法律并未限制地上房屋的继承。
2020年,自然资源部等多部门联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明确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问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
答
很多村民由于进城居住生活,考虑到农村房屋闲置,便产生了出售房屋以获取相应财产利益的想法,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相关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2018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3月28日,里水金溪小学举行“廉洁种子在春天发芽”立德树人系列活动启动仪式,让学生“走出”书本,走进田间,接受廉洁文化教育。
“什么叫‘廉洁’?廉,清廉,就是不贪取不应得的钱财;洁,洁白,就是指人生光明磊落的态度。廉洁,就是做人要有清清白白的行为、光明磊落的态度。”启动仪式上,教师代表庄佳谊以“与廉洁同行”为主题发表讲话,让同学们对“廉洁”一词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在全校师生的见证下,金溪小学行政领导还为象征君子人格和优秀品德的君子兰、寓意文雅真诚和正直纯洁的文竹新苗浇上“清廉之水”,标志着廉洁之苗在校园生根发芽,廉洁之花向阳而生。
金溪小学校长 麦宜新
希望通过系列活动,把劳动教育和立德树人相结合,让廉洁的“种子”在校园播撒,生根发芽。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培养教职员工爱岗敬业、诚信守法的良好品德,从而影响和带动家庭、社会廉洁文化建设。
当天,“廉洁种子在春天发芽”系列活动之种植体验活动同步开展。为让学子们更好地了解农耕文化和种植知识,麦宜新给大家讲解了植物种植的条件、如何根据季节选择植物种类等知识,并示范松土和栽种,让学子们掌握正确的种植方法。
在学校种植园,学子们种下一颗颗寓意“红红火火,一帆风顺”的辣椒种子,以及一棵棵向日葵小苗。“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在种植过程中,老师还向学子们介绍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因素,以及农事因时、因地、因物制宜的重要性,培育学子们“守则、和谐”的廉洁品质。
金溪小学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学校将通过开展主题班会、劳动课堂、德廉教育等专题活动,对学子进行廉洁文化教育,同时通过小手拉大手的形式,将廉洁种子播撒到千家万户,形成“劳动教育齐齐参与,廉洁种子代代传承”的长效机制,助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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