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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被提前退休,单位赔了56万!

时间:2022-03-29     人气:9846     来源:南海职工家     作者:
概述:陈某某于1997年10月入职广州某电器有限公司。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陈某某一直处于待岗状态......

作为女职工


当合法权益被侵害了怎么办?



案例


工人还是干部,50岁还是55岁退休?


判决:以现岗位认定身份和年龄


陈某某于1997年10月入职广州某电器有限公司。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陈某某一直处于待岗状态,公司向其每月发放约5600元的待岗工资。


2020年3月25日,公司向陈某某送达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书,理由是陈某某已于当月18日达到5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


陈某某认为,其所在岗位属于管理岗位,应延长至55周岁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7万元,以及未缴纳商业保险保费、未支付工资、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仲裁委于2020年8月驳回陈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陈某某随后起诉至越秀区法院。


陈某某表示,在职期间,其曾担任公司营业副主任、系长等职务,其自2008年起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载明工作内容选定为“管理和专业技术类”销售人员,工资单列明的也是“管理职工资”。


公司则指出,陈某某待岗前为普通销售人员,根据国家及广州市政策规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退休日期为2020年3月18日;且广州市人社局网上服务大厅登记陈某某身份为“工人”。另外,陈某某近两年一直待岗,根本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管理岗位。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广东省劳动厅、社会保险管理局于1999年4月27日发出《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


据此规定,虽然人社局仍登记陈某某身份为“工人”,但该信息登记内容与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身份不符,应以上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为准。


法院认定陈某某的工作岗位应属管理岗位,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公司属违法解除,依法应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约56万元。驳回陈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判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2021年6月,二审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我国针对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历经从身份认定到岗位认定的转变,目前司法实践均以岗位是否为管理岗位作为女职工50岁或者55岁退休的衡量标准。而对于女职工岗位的认定往往存在多种复杂情形,如合同约定的岗位与实际岗位不同,或在合同期内出现女职工由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的转换等情形。因此,建议劳资双方对于职工工作岗位的约定应当清晰明了,在调岗时应及时签订书面的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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