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召开2023年全市农业科教环能工作会议
2月27日,市农业农村局召开2023年全市农业科教环能工作会议,会议由二级巡视员蔡伟科同志主持,局科教处、市推广中心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各区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同志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等约30人参加会议。
会议听取了各区2022年农业科教环能工作情况和2023年工作计划,包括农业科技创新亮点、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高素质农民培育、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农膜回收处理、秸秆综合利用、农业转基因管理等。
赖晓东同志对2022年全市科教环能工作进行回顾总结,并对2023年工作作出部署,要求重点抓好六个着力,即着力强化农业科技支撑、着力提升农技推广效能、着力抓好高素质农民培育、着力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着力筑牢生物安全屏障、着力抓好沼气安全管理。
蔡伟科同志充分肯定了2022年我市科教环能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并从讲政治、稳产保供、向科技要生产力、高质量发展等维度,围绕“生态”“绿色”“数字”等关键词,强调2023年要高起点谋划、高效率推动、高水平完成农业科教环能各项工作,为建设农业强国、农业强省作出广州贡献。一是强化农业科技支撑,依托高校院所科研力量和龙头企业创新力量,在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智能装备与全程机械化、保鲜物流与储藏加工、数字和智慧农业等领域共性关键技术上求突破。二是提升农技推广效能,创新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强化先进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加快培育一批农业科技示范基地。三是紧盯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考核,完善台账资料,积极争取资金,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四是瞄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农膜回收工作,确保完成省的任务目标。五是守住沼气安全生产底线,切实履行好行业监管责任,保持安全生产零事故。六是筑牢生物安全屏障,按时按质完成外来入侵物种普查,不断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巡查。七是促进高素质农民培育提质增效,依托科教云平台,助力手机成为农民的“新农具”。
【典型案例】
姜某,A市科技局局长,与A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某因工作关系认识。2022年9月,私营企业主张某因在A市人民法院有经济纠纷案件尚未判决,遂请托姜某向A市人民法院有关领导打招呼,希望获得有利判决,并送给姜某100万元,姜某答应张某帮其向黄某打招呼。但姜某实际未与黄某联系,后张某在A市人民法院的案件胜诉。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姜某承诺斡旋但未真正实施行为如何认定,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姜某的行为违反廉洁纪律,不构成受贿罪。主要理由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即可定罪”相关规定只适用于利用本人直接职务便利(直接受贿);而对于斡旋受贿的形式,只有承诺这一阶段,还不可定罪,必须有进一步的实施行为。因此,姜某虽承诺张某帮助其向黄某打招呼,但姜某未进一步实施,只能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不构成受贿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姜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斡旋受贿)。主要理由是,“承诺即可定罪”的条件并未明确只适用于直接受贿的形式,同时司法解释中关于构成受贿罪谋利事项的承诺、实施、实现三阶段规定的适用也未区分直接受贿还是斡旋受贿。姜某已经承诺张某向黄某打招呼过问案件,并收受了好处,符合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一、承诺斡旋行为已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
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无论是直接受贿还是斡旋受贿,本质上都是请托人通过财物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二者的区别点只在于行为人是利用本人的职务行为还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斡旋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人承诺请托人通过斡旋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虽然并未进一步实施承诺的内容,但只要承诺是真实的,就已经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因此,无论是承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还是承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斡旋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都已经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案中,姜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承诺张某向另一国家工作人员黄某打招呼过问案件,并收受张某贿赂,尽管承诺后并未实施,但承诺斡旋这一行为本身就已经侵犯了姜某的职务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
二、行为人收受请托人财物是承诺斡旋行为的对价
在认定承诺斡旋行为构成斡旋受贿时,要认识到,行为人接受请托人财物是对其承诺斡旋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对价,而非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对价。这意味着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其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影响斡旋受贿谋利要件的认定。
本案中,姜某收受张某100万元,是对其承诺向黄某打招呼过问案件这一承诺斡旋行为的对价,而非对黄某职务行为的对价。也就是说,黄某是否利用其职务行为为张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影响对姜某斡旋受贿的评价与认定。
三、承诺斡旋认定为受贿罪符合司法解释等文件规定
参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收受他人财物时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为他人谋利事项是否已完成,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既遂的认定。从上述司法解释等文件看,承诺斡旋行为也符合司法解释等文件对构成斡旋受贿的谋利要件要求。因此,将承诺斡旋行为认定为受贿罪(斡旋受贿)的谋利要件既符合受贿罪的本质,又不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障碍。
本案中,姜某与黄某因工作关系认识,姜某的承诺斡旋行为可能会向实施、实现阶段发展。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等文件,姜某只要承诺并收受财物,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其是否着手向黄某打招呼不影响认定。
四、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审查调查工作具体实践中,若将承诺斡旋行为认定为斡旋受贿的谋利要件,需要注意把握几个问题,以避免将此类行为与其他性质的行为混淆。
一是注重把握行为人承诺斡旋行为的现实性。承诺斡旋行为中较为重要的一点是,要把握和认识行为人是否具备“斡旋能力”,比如行为人本身的职权和地位是否与斡旋对象的职权和地位存在一定职务上对等的关系,或是否有共同的工作经历,二者在本质上是否存在“权权交易”的可能性,以此判断行为人承诺的真实性,以及未来承诺斡旋行为是否会按照实施、实现的方向发展。这就需要对行为人和斡旋对象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研究把握,如二者不存在任何公权力和公权力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利用的可能性,那么承诺斡旋就不一定会继续向实施、实现发展,就可能是虚假承诺,性质认定也就需要重新研究。因此,要特别注意对行为人承诺的“斡旋能力”进行判断。
二是行为人承诺请托人的事项必须为不正当利益。由于承诺斡旋行为还停留在承诺阶段,未进一步有实施行为,就要综合研判行为人向请托人承诺时,其承诺的事项是否为当然的不正当利益。如无法明确判断承诺的事项是否为不正当利益,则承诺斡旋行为就无法成为斡旋受贿的谋利要件。2012年“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谋取不正当利益有明确解释,要在审查调查实践中注意把握认识。
三是注意区分承诺斡旋与诈骗的主观故意。这主要集中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区分行为人是在主观上承诺斡旋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还是主观上对请托人进行虚假承诺从而骗取钱财,以区分成立受贿罪还是诈骗罪。同时,还要考虑请托人贿送财物的时间节点,如行为人并未按照承诺为请托人斡旋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但请托人事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送给行为人财物,行为人未告知请托人真相还欣然接受财物,就要从请托人及行为人口供中查明贿送财物的主观目的。如请托人贿送财物的目的是为了对承诺斡旋行为表示感谢,则可能成立斡旋受贿;如请托人贿送财物的目的是基于对行为人行为的错误认识,认为行为人实际提供了帮助,而行为人却隐瞒了真实情况,行为人则可能构成诈骗罪。因此,在审查调查中,需特别注意对双方口供中真实主观故意的辨别。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全面建设科技和教育强国。为更好培养中小学生爱劳动、爱科学、懂科学的优秀品质,推动学校素质教育全面高质量发展,2023年2月17日,广州市从化区城郊中学、明珠小学等中小学校长和从化区城西教育指导中心领导一行到广州花卉研究中心从化基地开展中小学生劳动教育考察调研。
调研团一行认真参观了花卉中心从化基地内开展花卉种质资源保存(国家级)、新品种展示、种苗繁育、产品示范和科普研学大讲堂等现场;中心行政负责人周晓云详细介绍了花卉中心结合自身在科技创新、种苗与成品育繁推一体化技术等科研和产业优势,大力开展中小学研学与劳动教育活动情况和科普工作成效。从化区城郊街副主任黎毅红,中心科普中心经理张晓华等陪同调研。
近年来,花卉中心科普基地获得了“从化区研学旅行实践基地(首批)”“2022年广州科普开放日优秀单位”“2022年度广州地区最受欢迎科普游资源单位”“广东省十佳科普教育基地”等荣誉称号。2023年,花卉中心将继续立足花卉科研、产业优势,结合全市中小学开展素质教育的要求,全力打造面向青少年的“科研+产业+科普”研学和劳动教育基地。一是在现有科普课程的基础上,开发更加全面、更加适用的校外劳动实践课程,为中小学校的劳动教育课程提供参考样板。二是积极与中小学校开展劳动教育基地共建,双向互动开展花卉特色的学校劳动教育活动。三是结合广州千年花城文化底蕴,将花卉科技、产业和传统花文化等与学校素质教育相融合,讲好花文化和广州花城故事,助力学校开展好学生第二课堂,丰富学生课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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