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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

时间:2024-06-28     人气:1701     来源:珠江商报     作者:
概述:为进一步优化顺德区行政执法方式,全面落实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顺德区司法局会同区生态环境部门试点推进涉企行政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顺德区行政执法方式,全面落实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顺德区司法局会同区生态环境部门试点推进涉企行政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稳步推进《佛山市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落地见效。该制度自2024年6月1日起在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并将逐步在顺德区的其他执法领域推进实施。

  顺德区司法局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作用,聚焦政策落实、涉企服务、监管执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大对涉企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试点推进的《佛山市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包括观察期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和对象、适用条件、办理程序等方面。

  据悉,执法观察期制度遵照宽严相济政策,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精神,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以综合裁量为原则,以法制审核、集体审议为程序保障,确保行政处罚既合法又合理,推动生态环境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在适用范围方面,《制度》明确,对于当事人违反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其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后果,本可给予行政处罚,但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给予适当期限的执法观察期,责令其按照明确的要求整改。当事人在执法观察期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经有关程序确认后,依法不予处罚。适用对象包括列入省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非营利性单位或组织以及在上一年度市级环境信用评价中主动申报且被评为“绿牌”的企业等。

  适用执法观察期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制度》明确,当事人必须同时满足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损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在执法观察期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并通过核查等条件,并在附件列举了11种违法行为可以适用观察期的条件,例如,建设项目管理类的,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情形,需同时满足属于首次违法;建设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且已取得环评批复,已按环评要求或严于环评要求配套了污染治理设施;现场检查时,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完成验收、拆除主要生产设备或者搬迁等条件,才可适用执法观察期,执法观察期期限为60天内。

  此外,附件还列举了不适用观察期的情形,例如,已适用过道歉承诺制度、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或执法观察期制度的;有转移、隐匿、使用、毁损、变卖等擅自处理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行为或者擅自撕毁封条的;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对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形的,不能适用执法观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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