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这路段实行限时段单向通行
关于云东海街道荷园路实施限时单行
交通管制的通告
为缓解三水中学及其附属初中学生上、下学期间校园周边道路交通拥堵,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三水公安决定从12月10日起对云东海街道荷园路(云东海大道路口至纵一路路口路段)实施限时交通管制,该路段逢周五、周日15时至19时期间实行由西往东单向通行。
请受到交通管制影响的单位、市民及早做好出行安排,服从现场执勤人员的指挥。
特此通告。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2025年11月25日
11月25日,金硕智能仓储设备研发生产总部基地项目动工仪式在高明区专精特新湾隆重举行。项目总投资5.5亿元、占地59亩,将生产仓储设备、自动化物流设备、工业自动化设备等产品,打造集研发、生产、总部办公于一体的综合性基地,建成后将为企业深耕高端制造、拓展全球市场奠定坚实基础,也将为高明区智慧物流产业升级再添新动能。
作为行业领军企业,广东金硕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硕公司”)深耕仓储物流设备及工业配套设备领域多年,提供从产品到库区规划系列服务,服务于全球物流、五金塑胶、电子电器、医药、造纸能源等多个核心产业领域,获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和佛山市“专精特新”企业。
珠三角枢纽(广州新)机场的动工建设,正重塑粤港澳大湾区西部物流格局。高明区凭借区位优势成为承接物流产业升级的重要载体。
金硕公司布局高明,正是瞄准新机场动工带来的智能仓储设备产业发展机遇。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项目不仅将整合企业核心资源,提升技术研发与智能制造水平,进一步拓展市场辐射范围,实现产能与效益的双重跃升,为区域物流产业高效运转提供支撑。
为助力项目快速落地,高明区在项目接洽阶段即为项目提供审批代办服务,建立由区镇两级部门人员组成的代办小组,通过召开协调会、现场办公等形式,针对项目建设前期的实际需求,进行“一对一”指导协助,实时跟进地块整理交付、路网建设进度、临电临水对接报装等事项,推动项目顺利报建开工。
今年以来,高明区招商局突出“落地为要”,加强对接已签约项目,持续深化审批代办服务机制,聚焦项目落地“最后一公里”,力争项目早摘地、早动工、早投产,招商项目开工数量增长显著。1-11月累计共推动78个招商项目开工,比去年同期多18个。招商项目建设的实物量为工业投资提供支撑,为下阶段经济发展储备坚实力量。
高明区招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高明区将始终秉持“服务企业、服务项目”的理念,以最大的诚意、最优的政策、最好的服务,推动项目早日开工建设,助力企业在高明实现长远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佛山市房地产广告活动,促进房地产广告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结合佛山市实际,制作本合规指引。
01、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指引。
02、房地产广告内容合规要求
1.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3.广告中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4.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5.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开发企业名称;
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6.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7.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8.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9.房地产广告中涉及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10.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11.房地产广告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12.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13.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14.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03、房地产广告负面清单
15.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16.房地产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7.房地产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18.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19.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权属有争议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0.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21.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22.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23.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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