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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医保参保材料/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指定医疗机构名称及地址

时间:2020-09-17     人气:1223     来源:     作者:
概述:  禅城区  (一)普通户籍居民  1. 《佛山市禅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申报表》,一式两份,收一份;  2. 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家庭户的,复印户口簿首页、办理人页、参保人页。  集体户的,户口簿复印首页、参保人页,户口簿首......

  禅城区

  (一)普通户籍居民

  1. 《佛山市禅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申报表》,一式两份,收一份;

  2. 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家庭户的,复印户口簿首页、办理人页、参保人页。

  集体户的,户口簿复印首页、参保人页,户口簿首页原件如不能提供,可只提供复印件。

  3. 办理人居民身份证或佛山社保卡,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复印正反面;

  家庭户的,同一户口簿家庭成员可代办。

  集体户的,提供参保人本人身份证或佛山社保卡(参保人是未成年人,由父母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佛山社保卡)。

  4. 佛山市范围内的指定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家庭户的,提供同一户口簿家庭成员(或参保人)佛山市内开户的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活期存折(借记卡)或佛山社保卡(以下简称“指定扣费银行账户”);

  集体户的,提供参保人的指定扣费银行账户;如参保人是未成年人由父母代办的,也可提供其父母的指定扣费银行账户。

  5. 参保人出生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参保人是未成年人且是集体户,或是家庭户但和父母不同户口簿,由父母代办的提供;

  6. 参保人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由配偶代办且夫妻不同户口簿的提供。

  (二)异地务工人员子女

  1. 《佛山市禅城区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收第一联;

  3周岁及以上入读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普通高中阶段,可享受与户籍居民同等参保财政补贴的,提供的《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审批表》需学校(幼儿园)加盖公章确认。

  2. 参保子女的《居民户口簿》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3.以父、母(含亲父亲母、继父继母、养父养母,下同)或参保子女为户名的佛山市内开户的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活期存折(借记卡)或佛山社保卡,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4. 符合条件的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或佛山社保卡,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5. 符合条件的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提供的《居民户口簿》不能证明参保子女与符合条件的父或母关系的,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由亲生父母抚养的提供参保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由符合条件的继父或继母抚养的,提供证实继父或继母与参保子女存在关系且生效的法律文书;由符合条件的养父或养母抚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限于在14周岁以下被收养的子女)或《收养公证书》(限于在14周岁以上被收养的子女)。不能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父(母)与参保子女关系的,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6. 符合条件父母一方的参保证明,验原件收原件一份。

  (三)大中专学校学生

  1. 学校扣费账户资料,验原件收原件一份。

  2. 《基本医疗保险居民身份大中专学生参保申报表》,电子文档以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申报表,验原件收原件一份。

  (四)特殊困难人员

  1. 单位扣费账户资料,验原件收原件一份。

  2. 《特殊困难人员中途参保申报表》,电子申请文档以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申报表,验原件收原件一份。

  南海区

  ㈠本区户籍居民

  1.村(居)代收代缴:

  ①以家庭户为单位,提供《居民户口簿》。

  2.家庭户缴费:

  ①《居民户口簿》。

  ②户内任一成员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折或借记卡或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申请人员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尚未登记或变更扣费银行账户资料的需提供)

  ㈡大学生及中等职业院校学生

  ①社会保险登记证或成立批文

  ②填写《大学生年度参保申报表》和《扣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授权书》

  ③中国农业银行活期存折结算账户复印件。

  ㈢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父(母)填写《佛山市南海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报审批表》、《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授权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符合条件的父或母一方的《居民身份证》、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注:提供的《居民户口簿》不能直接反映父母与随迁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❶由亲生父母抚养的应提供参保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❷由符合条件的继父或继母抚养的,提供证实继父或继母与参保子女存在关系且生效的法律文书;

  ❸由符合条件的养父或养母抚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限于在14 周岁以下被收养的子女)或《收养公证书》(限于在14 周岁以上被收养的子女)。

  ❹不能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父(母)与参保子女关系的,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②随迁子女(或父母一方)户名的中国农业银行活期存折(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③随迁子女属于7周岁以上因身体状况需要并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适龄儿童、少年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证明材料。

  ④随迁子女属于3周岁及以上中途转入本市幼儿园(含驻本市军警部队开办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普通高中阶段就读的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转学证明。

  顺德区

  (一)本区户籍居民

  1.普通居民:户口簿内成员因异地参保等原因选择不参加本区居民医保的,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否则须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1)选择在异地享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的,需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2)选择异地享受工伤1至4级伤残待遇的,需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3)选择在市外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需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4)选择异地就读大中专学生的,需提供已在学校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证明;

  (5)选择离婚人员不参保、服兵役、判刑入狱、失踪人员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属于上述第1、2类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只需提供一次。之前已向顺德社保部门提交证明材料的,不需再提供。属于上述第3、4、5类人员的,每个社保年度续保前(每年1至4月期间)均须向所属村(社区)重新提交证明材料。

  2.特殊人员:本区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等由财政承担保险费的人员参保,由镇街人社局统一核定办理。

  (二)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由参保小孩的父亲或母亲作为申请人填写《佛山市顺德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审批表》

  在校就读小孩还需由学校在《申报表》上加具意见并盖章确认。该表可向各镇街社保办事处索取

  1.非首次参保的。申请人只需提供《申报表》和小孩父亲或母亲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需变更原缴费账户的,还需要提供小孩的新的顺德农商行活期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2.首次办理参保的。申请人携带以下资料到社保办事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1)已按要求填写的《申报表》;

  (2)符合上述参保条件的小孩父亲或母亲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小孩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小孩为港澳台户籍的提供出生证、身份证;无身份证的,港澳居民提供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供往来大陆通行证);

  (4)小孩的顺德农商行活期存折原件和首页复印件;

  (5)小孩的户口簿不能证实其与参保父亲或母亲的关系时,需提供出生证明。

  高明区

  1、本区户籍居民

  (1)已签订居民医疗保险延续缴费协议的,若户内有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或个人资料变更的,须提供户口簿、缴费银行账户(参保人或家庭成员的高明农商银行或佛山市社保卡银行账户)到户籍所属地社保办事处办理申报手续。如无变动调整的,则无需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2)村居代扣代缴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统一到户口所属的村居办理参保手续。

  (3)特困供养及低保对象等特殊人员,统一由民政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2、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由随迁子女的父(母)提供以下资料到社保办事处办理参保手续:

  (1)《高明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报审批表》。3周岁及以上入读本市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普通高中阶段,可享受与户籍居民同等参保财政补贴的随迁子女,提供的申报审批表需就读学校(幼儿园)加盖公章确认。

  (2)以父、母或参保子女为户名开设的高明农商银行账户或佛山市社保卡银行账户。

  (3)参保子女户口簿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4)符合条件的父或母的户口簿和身份证,若提供的户口簿不能证明参保子女与符合条件的父或母关系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异地户籍大、中专学校学生

  在我区大、中专学校就读的外市户籍学生统一由学校办理参保手续。

  三水区

  ㈠具备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参保申报申请条件的个人。

  ①2018年度未参保需在新年度参保的;

  ②2018年度已申报参保但没有成功缴费(包括中途参保)的;

  ③异地务工人员(含港、澳、台人员)子女(父母或其中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子女);

  ④户籍变动(迁入、新生儿、迁出、注销)未申报过或申报过没有成功缴费的;

  ⑤十月、十一月停止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停领失业待遇)且需要申报参保的。

  已参加过2018年度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保的居民确定在新年度续保的,无需申报,于原扣费账户存足足够金额备扣即可,有更改过账户信息的家庭户,以扣费成功的账户为准。

  ㈡未就业的本市户籍居民(包括在我市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异地户籍大中专学生)以居民身份参保;在我市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指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含2017年1月1日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的异地务工人员,其已在外地(含港、澳、台)入户且在本市中小学就读或共同生活的学龄前子女,以居民身份参保。

 



  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指定医疗机构名称及地址

  1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广州市中山二路58号

  2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又名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广州市沿江西路107号

  3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岗顶(天河路600号)

  4中山大学眼科中心 广州市东山区先烈南路54号

  5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广州市东风东路651号

  6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广州市越秀区陵园西路56号

  7中山大学附属第六人民医院 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26号

  8广东省人民医院 广州市中山二路106号

  9广东省中医院 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111号

  10广东省口腔医院 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366号

  11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3号

  12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号

  13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 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青竹大街22号

  14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51号

  15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广州市海珠区昌江东路250号

  16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广州市荔湾区多宝路63号

  17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 广州市越秀区横枝岗路78号

  18广州医学院荔湾医院 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35号

  19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又名广州华侨医院)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13号

  20广州市妇婴儿童医疗中心 广州市人民中路318号

  21广州市胸科医院 广州市越秀区横枝岗路62号

  22广州市精神病医院 广州市芳村区明心路36号

  23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1号

  24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鹤洞分院 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30-32号

  25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 广州市东风东路627号

  26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96号

  27南方医院 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838号

  28珠江医院 广州市工业大道中253号

  29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 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1号

  30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又名陆军总医院) 广州市流花路111号

  31广州市中医医院 广州市珠玑路16号

  32广东省中医院芳村分院 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花地涌岸街36号

  33中国人民武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 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268号

  3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468号

  35江门市中心医院 江门市北街海旁街23号

  36肇庆市中医院 肇庆市端州六路20号

  37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肇庆市城中路174号

  38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 肇庆市建设二路2号

  39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 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二路1号

  40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 肇庆市正西路93号

  41肇庆市端州区人民医院 肇庆市端州区城北路69号

  42四会市人民医院 四会市城中区前进路3号

  43四会万隆医院 四会市城中区朝阳路6号

  44中山市南方镇广济医院 中山市南头镇建设路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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