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护士证延续注册/2020佛山护士资格考试时间是什么时候?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2014护士资格考试时间
2014年护士资格考试报名时间:2014年1月30日至2014年2月12日。
2014年护士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2014年4月25日至2014年5月17日。
2014年护士资格考试时间:2014年5月17日。
2014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时间为7月10日。
2014年护士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12月28日至2014年1月16日
2014年护士资格考试现场确认时间:2014年1月3日至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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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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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院护士岗位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公立医院改革关于完善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的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医院护士队伍的科学管理,调动护理人员积极性,提高护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优质护理服务可持续发展,根据《护士条例》、《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卫医政发〔2012〕30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公立医院改革关于完善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的任务要求,稳定和发展临床护士队伍,充分调动护理人员积极性,在改革临床护理模式、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的基础上,以实施护士岗位管理为切入点,从护理岗位设置、技术专业分级、人力配置、绩效考核、岗位培训、职称晋升等方面制定和完善制度,有利于护士职业生涯发展,激励护士服务临床一线,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优质、专业、人性化、满意的护理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以责任制整体护理工作模式为基础。医院应彻底改变过去“以疾病为中心”的功能制护理模式,实行“以病人为中心”的责任制整体护理工作模式,在责任护士全面履行专业照顾、病情观察、治疗处置、心理护理、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职责的基础上开展岗位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以建立岗位管理制度为核心。医院逐步将护士从按身份管理转变为按岗位管理,根据功能任务、医院规模和服务量,科学设置护理岗位,合理配置护士数量。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逐步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激励性用人机制。通过实施护士岗位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实现同工同酬、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三)以促进护士队伍健康发展为目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护理岗位管理制度,稳定临床一线护士队伍,使医院护士得到充分的待遇保障、晋升空间、培训支持和职业发展,提升职业认同感,促进护士队伍健康发展。
三、工作任务
各医院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基于岗位工作性质、任务、风险和技术难度等要素,结合护士临床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细化护理岗位设置名录,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工作任务等,体现护士不同专业能力及技术层级水平,逐步实现护士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一)科学设置护理岗位。
1.护理单元分级。各医疗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根据不同护理岗位工作性质、工作量、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将护理单元分为不同级别并赋予不同权重系数,并据此编配护理岗位数量和绩效考核依据。
2.护理岗位类别。医院护理岗位设置分为护理管理岗位、临床护理岗位和其他护理岗位三类岗位,均属于专业技术岗位。各医疗机构应按省卫生厅岗位设置名录设置护理岗位及配置数量,新增设护士岗位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报省卫生厅(其中中医医院同时报省中医药局)备案。
(1)护理管理岗位。护理管理岗位指从事医院护理管理工作的岗位。根据医疗机构规模、任务及管理模式将护理管理岗位分为两级、三级或四级,分别是护理部-病房(区)(两级)、护理部-科-病房(区)(三级)、院部-护理部-科-病房(区)(四级)。
(2)临床护理岗位。临床护理岗位是护士为患者提供直接护理服务的岗位。临床护理岗位又分为特殊临床科室护理岗位、普通临床科室护理岗位和其他临床科室护理岗位三类。其中特殊临床科室护理岗位包括急诊科、产科、手术室、重症监护病房、血液净化室等特殊专科护理岗位。普通临床科室护理岗位包括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病区护理岗位。其他临床科室护理岗位包括门诊、医技科室等护理岗位。
(3)其他护理岗位。其他护理岗位是护士为患者提供非直接护理服务的岗位,包括:静脉输液配置中心、消毒供应中心、医院感染管理部门等间接服务于患者的岗位。
3.岗位设置要求。护理管理岗位和临床护理岗位的护士应当占全院护士总数的95%以上。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因事设岗的原则,凡不在护理岗位的护理人员一律不作为护士人数统计,不享受护士相关待遇。
4.护士专业层级岗位名称。
(1)专科护士。专科护士是指本科及以上学历,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专科护理课程教育,具有专科护理实践能力并获得相应岗位证书的护士。专科护士岗位设置在对应的临床科室,主要完成疑难危重患者专科护理,承担专科护理技术指导、专科会诊、质量控制及专科护理教学、专科护理研究等工作。原则上一个专科领域只设置一个专科护士岗位,各医院可以根据实际发展需要确定专科护士岗位数量。
(2)责任护士。医院可根据各专科人力资源的现状及专科要求设定责任护士的任职条件、职责、任务和数量,原则上所有注册护士应具备责任护士的资格和能力。每名责任护士平均负责患者数量不超过8个。责任护士必须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为所负责的患者提供全面、全程、专业、人性化的护理服务。医院可根据需要设置高级责任护士和责任护士。
(3)助理护士。暂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已获得护士执业证书但仍在试用期的护理人员,在上级护士指导下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职责。
(二)建立护士分层进阶体系。
各级医院应以护士业务能力及技术水平为主要指标,结合护士相应职称体系,同时参考护龄、学历等因素将临床护理岗位分为N0-N5六个技术层级,具体如下:
1.N0级。全日制护理专业毕业,未取得或已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但仍处于试用期的护理人员。经过医院相应的岗前和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在上级护士指导下能完成本岗位护理工作。
2.N1级。完成N0级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注册护士,能独立完成病情较轻病人的护理工作,能熟练执行各项基础护理工作。
3.N2级。完成N1级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注册护士,能完成病情较重病人的护理。
4.N3级。完成N2级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主管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注册护士,能承担组织危重病人抢救、临床带教、临床科研、专科护理指导及病房管理等工作。专科护士原则上由N3及以上层级担任。
5.N4级。完成N3级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副主任护师及以上职称的注册护士,能完成疑难、危重患者专科护理,开设专科护理门诊与咨询服务,承担护理咨询、全院护理会诊、专科指导及护理研究等工作。
6.N5级。完成N4级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主任护师职称的注册护士,能完成组织专科护理查房及会诊、专科指导、护理专家门诊、咨询、护理教学、护理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护理研究指导、评审等工作。
其中,N3及以上层级可担任专科护士,N1及以上层级均可担任责任护士,N0级为助理护士。各级医院可根据本单位护士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等因素,参照以上六个层级,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护士分层级体系及晋级标准。
(三)合理配置及调配人力资源。
1.合理配置护士数量。各医院编配医院护理人力资源应满足工作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科室岗位的护士数量和岗位能力素质需求,结合工作量、技术难度、专业要求和工作风险等合理配置、动态调整,以保障护理质量和患者安全。病房护士的配备应当遵循责任制整体护理工作模式的要求,每名护士平均负责的患者不超过8人,具体配置数量见附件1。
根据国家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建议医院临床护理队伍中N(4+5):N3:N2:N1比例为1:3:5:7,有条件的争取达到1:4:6:5。其他临床科室护理岗位和其他护理岗位N4以上层级岗位比例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控制。护理部需动态监测医院各岗位护士的比例,根据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保证合理的护士岗位配置。
2.实行科学的排班制度。根据不同专科特点、护理工作量实行科学的排班制度。需要24小时持续性工作的临床护理岗位应当科学安排人员班次;护理工作量较大、危重患者较多时,应当增加护士的数量;护士排班应兼顾临床需要和护士意愿。
3.制定护士人力紧急调配预案。医院应建立机动护士人力资源库,最大限度保障临床护理岗位护士配置,及时补充临床护理岗位护士的缺失,增加高峰工作段、薄弱时间段、夜班的护士人力,确保突发事件以及特殊情况下临床护理人力的应急调配。
(四)加强护士岗位培训。
各医院应根据各层级不同专科护理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护士岗位培训制度。培训应以岗位需求为导向、岗位胜任力为核心,突出护理专业内涵,注重培养护士的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人文素养等,注重新知识、新技术、中医药知识的培训和应用,加强专科培训及护理管理培训,适应护理学科以及临床护理发展的需要。机动护士应制定相应的培训课程及轮科计划。
1.建立和完善分层岗位培训。
(1)N0级。侧重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岗前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服务理念、医德医风以及医患沟通等内容,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临床一线接受岗位培训。试用期护士和新护士岗位培训以临床科室带教式为主,包括岗位职责与素质要求、诊疗护理规范和标准、责任制整体护理要求及临床护理技术等。
(2)N1级。培训内容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基本操作,护理查体与评估,专科护理知识和技能,急危重病人抢救配合技术及相关知识等。
(3)N2级。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按照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展专科护理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4)N3级。强化专科护理理论及技能、重症监护及危重病人抢救技术及相关知识培训,加强对护理新技术和新业务、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和科研、循证护理等相关知识培训。
(5)N4及以上层级。参加国内外高层次专科护理、护理管理、教学及科研等系列学术活动。
2.加强护理管理培训。医院应建立和完善护理管理岗位培训制度,组织护理管理岗位人员参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护理管理岗位培训课程,提高护理管理者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管理素质,培养追求科学创新、不断探索的新型护理管理人才。
完善岗位绩效考核制度。
医院应加强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搭建护理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动态反映护理人员各项工作指标,为开展护理绩效管理提供支撑和保障。
1.绩效考核原则。医院要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科学评价体系,定期实施基于护理工作数量、质量、患者满意度、护理风险及技术要求的护理人员绩效考核,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日常工作和表现为重点,综合考核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考核结果与护理人员的收入分配、奖励、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挂钩,充分调动护士的积极性,提升工作潜能。
2.绩效考核内容。
(1)工作业绩。主要包括护士完成岗位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技术水平及患者满意度等情况。
(2)职业道德。主要包括护士尊重关爱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维护患者权益的情况,其中护理管理岗位还应当包括掌握相关政策理论、管理能力、德才兼备的情况。
(3)业务水平。主要包括护士规范执业,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指南和护理技术规范,为患者提供整体护理服务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学习与成长能力,主要包括教学、科研、论文发表等方面的能力。
3.绩效考核方法。
(1)医院成立由一把手为组长的护理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级工作小组,护理部工作小组考核各级护士长的绩效,科室、病区绩效小组考核本部门护士的绩效。
(2)采取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综合考核与单项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综合定量考核等灵活多样的考核方法。
(3)采用第三方调查方法了解患者满意度情况。
4.考核结果与护士岗位绩效工资挂钩。医院制订与护士岗位管理相适应的绩效分配方案,护士个人收入与岗位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以护理服务质量、数量、技术风险和患者满意度为主要依据,注重临床表现和工作业绩,并向工作量大、护理风险大、技术难度高、轮值夜班多的临床护理岗位倾斜,形成有激励、有约束的内部竞争机制,体现同工同酬、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5.优化职称晋升标准。护士岗位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结合分级体系评价护士技术水平及实践能力,优先考虑工作强度大、临床风险高、技术水平要求高的临床岗位护士,注重工作业绩、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群众满意度,国家相关规定的外语、论文、科研等成绩作为参考依据。
(六)保障合同制护士合法权益。
1.医院根据核定人员编制标准落实护士编配数量,不得随意减少编制内护士职数和增加编外聘用合同制护士。
2.医院落实国家有关工资、奖金、岗位津贴、福利待遇、职业保护、岗位培训及职称晋升等规定,保证合同制护士与编制内护士享有同等待遇和权利。
3.医院应根据服务规模、床位数量和床位使用率等因素动态调整护士配置数量并落实护士编制,保证医疗护理质量。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要高度重视并充分认识到实施护士岗位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调查研究,有计划、分步骤推进岗位管理工作。医院要高度重视岗位管理工作,强化领导职责,制定本单位的岗位管理方案,并确保方案的落实,为推动医院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奠定坚实基础。医院要加快护理信息化建设,通过护理管理系统信息平台提升护理绩效管理工作效率。
(二)密切合作,务实推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人事、财政等部门密切协作,加强护理队伍建设,积极争取有利于推进护士岗位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措施,努力营造各有关部门支持医院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环境。医院内部加强财务、人事、护理管理等部门之间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合作,推动护士岗位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指导,及时总结。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医院实施护士岗位管理,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掌握和分析实施情况和实际效果,总结有益经验,提高护士科学化管理水平。
(四)典型引路,示范带动。医院护士岗位管理是贯彻落实公立医院改革关于完善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的任务之一,为确保方案的顺利落实,结合各地市的推荐情况,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在省内选取首批21家三级医院先行试点(附件2),培养和树立一批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逐步扩大医院实施护士岗位管理覆盖面。
各试点医院确定试点工作的负责人、联系人并制定护士岗位管理实施方案,于2013年5月8日和6月底前分别将回执(附件3)和实施方案报送省卫生厅医政处(中医医院同时报省中医药局医政处)。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将召开专题会议交流试点工作进展和有关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并适时组织试点医院进行调研。
附件:
1.医院护理岗位名录及配置标准(2013年版)
2.广东省医院实施护士岗位管理试点医院名单
3.广东省医院实施护士岗位管理试点医院回执
护士证有效期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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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
报考药(技)士者,需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规定,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三)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报名参加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全日制学历或学位。
(四)其他相关规定
1.尚未取得卫生和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考者(2014参加本专业考试部分科目合格考生除外)应按照毕业证书所学专业,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目录、本科专业目录和研究生专业目录进行报考。
2.已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考者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3.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4.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或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在省外经参加国家规定的统一考试取得的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报考高一档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有效依据;其在省外经评审取得的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须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经确认取得我省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方可作为报考高一档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有效依据。
5.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部(国家教委)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6.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7.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8.对单科考试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考生,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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