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生育保险未就业认定标准/佛山生育医疗费用补贴申请办理材料
参保职工的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未就业:
(一)城镇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加盖失业登记专用章。
(二)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并提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三)其他未就业人员,需提供户籍证明和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如已参加本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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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必选)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选,代办必选)
2、财税部门监制的加盖医疗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必选)
3、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必选)
4、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必选)
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原件;(必选)
5、准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必选)
6、出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必选)
7、参保人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和复印件。如参保人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的卡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8、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可选,涉及相关的必选)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及所需资料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
佛山生育津贴计算方法:
生育保险基金计发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乘以规定的假期的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人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职工依照生育或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案例分析:
企业职工小美,她本人的原工资标准是5500元/月,她工作的塑料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6000元/月,由于她是顺产生娃的,社保经办部门拨付给塑料厂的生育津贴就是6000÷30×98=19600元。塑料厂按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待社保经办部门拨付的生育津贴到位后,再补差额给个人。
佛山市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流程
1、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2、到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办理(社保局)
3、 符合条件即可办理,凭办理凭证即可到银行领钱。
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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