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APP都是假的,赶紧卸载!
各位街坊
你用过微信里的
“微粒贷借钱”这一功能吗?
近日@公安部刑侦局 发布提醒
手机里有这一“知名贷款APP”的
赶!紧!卸!载!
微粒贷借钱功能
只在微信和QQ里可以使用
而微粒贷根本就没有APP!!!
官方虽然多次辟谣
但是还是有人中招
真实案例
实际上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微粒贷”的名义
制作假冒的APP实施诈骗
来看几个近期发生的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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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张家港公安微警务”消息,近日,江苏省张家港一市民就中了假“微粒贷”的圈套,贷款不成,反被骗去10万余元。
37岁的施女士因手头紧萌生了借钱的想法,想到之前在手机上收到过一条关于贷款的信息,于是找出短信点击上面的链接,下载了一个名为“微粒贷2021版”的APP。
根据平台的操作提示,施女士注册账号并填入了自己个人信息。很快,平台显示她的注册已审核通过,却迟迟不能放款。在所谓“客服人员”的引导下,施女士又下载了一个名为“Secret”软件,陆续向对方转账10万余元,才意识到自己被骗。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图源:张家港公安微警务
类似的案例不止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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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遂宁公安”介绍,今年8月,四川达州市民李某在网站广告上下载了一个名叫“微粒贷”的手机APP,按照流程提交了个人信息之后,李某发现2万元的贷款并不能提现。
客服告知李某银行卡卡号输入错误,需要1万元的“认证金”更改银行账户才能提现。按照对方的要求转账1万元之后,客服又以“操作失误、风险保证金和认证金”为由,让李某先后转账16万元,转账完成之后李某发现还是不能提现,才意识到自己已经被骗了。
套路揭秘
看完上面的案例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
受害人的APP来源
都不是正规的应用市场下载
而都是通过网页链接下载的
那么受害人到底是怎么样
一步一步陷入对方的圈套的呢
我们一起来看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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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短信、网站广告引流
骗子精准筛选浏览过“贷款类”广告的用户,通过短信、社交账号网站、短视频网站等等投放广告,吸引需要资金的受害者下载。
2.受害者通过链接下载虚假APP
受害者几乎都是通过骗子发来的链接下载的APP。小编尝试通过正规应用市场搜索“微粒贷”,发现并没有下载途径。因此,不明链接千万不要点击!
3.提交资料申请贷款额度
APP上需要提交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学历信息等等个人隐私,所谓的“客服”还会帮你解答各种贷款问题,看起来和正规的贷款没什么两样。
4.审核通过,提现受阻
一般情况下,资金审批都会很快通过,但是想要把钱提现,可就没那么容易了。
5.找理由让受害者转款
这时,“客服”开始找各种理由让受害者转款,如交工本费、服务费、交押金、转款验证你的还款能力、银行卡卡号填错了......“客服”使用最多的理由就是“你的银行卡填写错误”,一旦你的银行卡填写错误,那么你的账户就变成了风险账户,解除风险就要转钱解除。
为什么那么多人的银行卡卡号都填错了?因为骗子可以在后台修改填写的数据。
这样的套路都记清楚了吗
万一遇到了可千万别受骗!
那么问题来了
“微粒贷”这么出名
怎么还骗人?
那是因为根本没有“微粒贷APP”!
警方提醒
微粒贷没有独立APP
微粒贷只存在于微信和QQ平台上
任何带有“微粒贷”字样的APP
一律是诈骗!
千万不要下载!
所有放款前要求转账的网络贷款
一律是诈骗!
千万不要相信!
还没收到放款,就要求还款的网络贷款
一律是诈骗!
千万不要相信!
微粒贷官方也多次辟谣
赶快看看你的手机有没有这个软件
有的话赶快卸载!
温馨提醒
01、银行、正规贷款公司不会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前支付“保证金”、“手续费”、“服务费”等各种费用。贷款人需了解金融贷款知识,提高对贷款诈骗的防范意识,谨防落入诈骗陷阱。
02、强化自我的保护意识,维护自身权益。提高警惕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和银行卡信息到贷款平台。
03、如不慎被骗或遇可疑情形,请注意保护证据立即拨打110报警。
广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版)
第一条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保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采用第三方资金托管方式,预收培训费用开展经营活动的本省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校外教育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依法规范、风险防范、协同治理的原则。
学员(含学生家长)和校外培训机构是预收费资金的主要责任主体。学员应当认真甄别校外培训机构,理性参加培训,优先选用纳入资金监管的培训服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资金监管的各项要求,积极做好预收费的资金缴存工作。银行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规定以及和校外培训机构约定的协议,认真履行资金账户监管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等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做好资金监管的监督工作,其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分别督促和指导校外培训机构落实资金监管要求,金融监管部门监督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履行资金账户监管职责。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 营业执照、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信息应在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机构住所地所在区(县)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第三方托管条件的银行开设唯一预收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由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存管预收费资金。存在跨县(市、区)多个办学点的校外培训机构,由校外培训机构在机构住所地所在地级市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开设唯一专用存款账户。
学员预收费用须全部进入该监管账户,不得进入校外培训机构其它账户或控制人个人账户。对于已收取的各类预收费款项,应当将存量预收费款项划转至专用存款账户。
对于需要变更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提交变更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原存管银行将监管项目资料及存量资金一并切换到新的存管银行账户。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存管银行签订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提供资金监管的必要信息,授权存管银行对监管账户进行资金监测、向教育行政部门反馈相关预警信息等操作。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出具以本机构名义开具的发票等消费凭证,学员索要消费凭证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不得以举办者名义或其他公司名义向学员开具消费凭证。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专用存款账户的预收金额、剩余(未培训课时)金额、学员人数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收取以消费贷等贷款方式缴纳的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诱导其他年龄段学员使用贷款缴纳培训费用。
第十一条 专用存款账户内的款项仅作为存管银行的一般性存款,存管银行不可挪作投资、理财等其他用途。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仅允许存管银行根据本指引规定及和校外培训机构合同约定划转到结算账户。对划转到结算账户的资金,校外培训机构可按需支取使用。
第十二条 存管银行对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监管方式,采用“一课一销”或者按约定进度释放资金的方式进行。学员购买培训课程或者服务的费用,直接转入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预收费资金转入专用存款账户即进入监管状态。
第十三条 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
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30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第十四条 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或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第十五条 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校外培训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七条 存管银行定期将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信息和风险情况与教育行政部门共享。存管银行对纳入存管的预收费资金实施常态化监测,对于预收费资金出现单笔交易金额超过存管金额10%或者单个月累计支出金额超过存管金额50%的大额资金异动情况的,按照相关标准和约定时限(一般为资金出现异动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提示。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存管银行开展相关资金监测和风险提示工作。依据风险程度,教育和金融监管等部门可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
第十八条 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存管银行、校外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将会同相关部门,探索通过搭建全省层面资金监管平台等方式,为各地、各单位资金监管提供信息化支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可在确保安全、公平、可靠、易用的前提下,会同相关部门自行组织开发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平台,提高资金监管效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指引为指导意见,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指引执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新要求的,执行新规定、新要求。
355个岗位!
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局
将赴北京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
设点公开招聘教师
一、招聘对象
普通高等教育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的2022届应届毕业生(即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二、招聘岗位(学科)需求
具体见附表1、2。
三、招聘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乐于奉献。
(二)教师资格
具有与招聘岗位相应的学段和学科相应的教师资格(未取得教师资格的,考生须承诺在试用期结束前取得相应层次及学科的教师资格证,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三)年龄
要求30岁以下(1990年11月1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放宽到40岁以下(1980年11月1日后出生)。
(四)学历
须为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除此之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或双学士;
2.综合考评成绩(或学业成绩)排名在年级毕业生总数前50%比例内或各学科平均分80分以上或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8以上(需要提供院校的学籍成绩表和有关证明);
3.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或校内院、系的学生会(或团委)干部任职经历者(需要提供院校的聘书或任职文件);
4.专业院校毕业并有特殊专长的优秀毕业生(专门院校指音乐、美术、体育等方面的专门院校)。
(五)专业
报考者的所学专业必须与岗位要求一致。所学专业与招聘岗位专业要求相符,具体可参考《广东省202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如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与招聘岗位专业相近但又未列入岗位要求范围,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成绩单及毕业院校出具的《关于所学专业与岗位所需专业相近的证明》,如在专业参考目录可查询到与本人专业一致的专业名称的,则不适用《关于所学专业与岗位所需专业相近的证明》。学科教学、小学教育、课程与教学论等专业,如就业推荐表或成绩单上的专业名称无培养方向,报考人员需提供院校出具的培养方向证明。报考职业技术学校专业课老师,须为“双师型”职业技术师范专业毕业生,且获得相应技能等级证书。
(六)身体状况
身体健康,符合《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
四、招聘程序及要求
(一)报名
采取网络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形式。报名时间:2021年11月1日至5日上午8:30-12:00时,下午2:00时-5:30时,为网络报名时间;11月6日上午9:00-12:00时,为设点公开招聘高校现场报名时间。
应聘人员根据招聘条件选取招聘学校和岗位(学科),通过招聘学校电子邮箱提交电子资料进行报名(11月1日至5日)或现场提交纸质资料进行报名(11月6日),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成绩单、学生证复印件各1份;
3.个人大学期间学习和参加社会工作简历1份;
4.获奖证书、资历资格等证明材料。
招聘学校收取报名资料,经资格初审、面谈后,根据报考人员学习成绩、思想表现、获奖荣誉等综合情况,原则上按招聘岗位1:6比例择优确定入围初试人员名单,如果报名人数达不到比例要求的,可以按实际报名人数确定入围初试人员名单,但如果推荐进入初试人员达不到1:3的比例,则该岗位不开考或按比例递减指标。如有考生自愿放弃初试资格,学校可根据实际进行递补。
(二)面试
面试分初试和复试。初试采取说课(试讲)或技能测试方式,主要考察报考者的专业能力和素养,由招聘学校组织。招聘学校该环节面试完成后,以招聘岗位数1:3的比例在初试合格(初试总分100分,合格分为70分)人员中择优推荐人员进入复试环节。如果推荐进入复试人员达不到岗位推荐比例人数,则该岗位不开考或按比例递减指标。复试阶段所有参加招聘学校按岗位(学科)类别分别进行组团招聘。经初试且招聘单位确认同意推荐,参加复试的每位报考人员,最多可选择组团内的两所学校填报志愿。初试成绩不计入面试成绩。复试为综合能力测试,主要考察报考者的综合素养(包括仪表仪态、语言表达能力、思维能力、应变能力、心理素质等),由顺德区教育局直接组织。复试成绩(复试总分为100分,合格分为70分)计入面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初试、复试时间和地点以《面试通知书》为准。
两个环节的面试完成后,对复试成绩合格的报考者,按复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与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属组团招聘岗位的,还需与报考者志愿相结合统筹安排)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若出现复试成绩同分现象,则比较初试成绩,初试成绩高分者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三)体检
体检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执行,体检标准按《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执行。体检地点、时间另行通知。
(四)考察
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结果的使用,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凡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予聘用,招聘单位需及时将情况报备区教育局。
(五)公示
经过考察同意聘用的拟聘人员,在顺德区委组织部网、顺德教育信息网教师公开招聘专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六)聘用
经过无异议的拟聘人员,提交教师招聘业务审查材料,须提供全国统一的派遣报到证,按有关规定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纳入顺德区教育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拟聘人员要于2022年8月31日前取得岗位招聘条件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港澳高校、国(境)外知名高校优秀大学毕业生要于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取得学位并完成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否则取消聘用资格。学校实行聘用制,用人单位按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办理脱编手续。
若体检中出现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考察不合格的,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顺德区教育局审查资料不合格的,自行放弃聘用(或不服从统筹安排学校岗位)的,所缺岗位人员,是否依次递补,由招聘学校研究提出意见后报顺德区教育局审批。
五、有关事项
(一)报考者所学专业必须与岗位规定的学历层次相对应。如岗位要求学历为“研究生”,专业为“英语”,若报考者本科学历的专业为“英语”,但研究生学历的专业为“数学”,则不符合要求。如岗位需求学历为“本科”,专业为“英语”,若报考者本科学历的专业为“英语”,但研究生学历的专业为“数学”,视为符合要求。报考者具有2个毕业证书和2个学位证书(同时具备4本证书),可以按第二学位的专业报考。本科期间辅修的专业无法取得教育部验证,也没有单独的毕业证和学位证,则不能以辅修专业报考相应岗位。教师资格就高不就低,如高中教师资格证可报考要求初中教师资格证、小学教师资格证的岗位;小学教师资格证不可报考要求初中教师资格证、高中教师资格证的岗位。
(二) 以下人员不得报考: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学习内容的结业生、肄业生、现役军人和其他规定不能报考的人员;非地方班的军队院校应届毕业生;2022年9月1日以后毕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聘用的其他情形的。
(三)符合本公告要求的2022年应届毕业生均可网络报考或到设点公开招聘高校现场报考。招聘学校联系电话、邮箱见相关附表,有意向报考者可以直接联系招聘学校或将报名材料发至招聘学校指定邮箱。凡被招聘学校择优遴选,确定参加面试的应聘人员,要求在设点公开招聘高校进行面试。
(四)被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的拟录用人员,不能再参加2022年顺德区公办中小学其他批次的公开招聘,否则取消聘用资格。进入体检及之后环节的拟录用人员,如自行放弃的,三年内不得再参加顺德区公办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
(五)有关面试等相应环节情况请报考者留意顺德教育信息网以及设点公开招聘高校网站的信息发布。
(六)对于本次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七)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应聘人员应持“健康码”经体温检测正常后参加面试;国内高、中风险地区及考前14天内有国(境)外旅居史的应聘人员需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应聘人员自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参加面试。仍在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不得参加面试。
(八)本公告招聘条件中凡冠有“以下”、“以上”等字眼的,均含本数量或本级。
(九)本公告解释权归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局。咨询电话:0757-22830293、22830229;监督电话:0757-22830213、228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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