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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校内服务水平,健全开展校内课后服务保障机制,切实减轻教师负担,佛山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做好义务教育校内课后服务的若干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围绕落实学校开展校内课后服务主体责任、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进校园管理、鼓励引入第三方辅助管理服务机构、加大校内课后服务保障力度等四大方面作出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学校是开展校内课后服务主体,校内课后服务以内部供给为主,购买服务为补充。学校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社会机构的课程或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士的服务,也可引入第三方辅助管理服务机构实施委托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的引入和管理,实行白名单管理制度,供学校会同家长委员会在白名单中选择。校外培训机构可纳入辅助管理机构平台管理,将开展素质类拓展服务的服务内容、课程计划、人员安排、容纳人数、服务条件和费用标准等信息及时公示,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
在收费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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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引入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素质拓展服务的收费坚持自愿、普惠非营利原则,按代收费规定合理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不高于本区域青少宫同类课程收费标准。费用收取应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代收取,可委托辅助管理平台实施统计和结算,但不得由第三方收取。
针对引入的辅助管理机构
《意见》也进行了规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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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强调,为减轻学校和教师工作负担,学校可严格遵循“公益普惠、合理分担、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引入辅助管理机构参与辅助管理,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师生、家长和参与课后服务工作人员等各方提供服务。可委托辅助管理机构实行线下管理,或依托信息化网络服务平台,实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管理。辅助管理机构线下管理服务内容可包括受理申请、登记、考勤、排课、计费、派出参与校内服务工作人员等事项。线上信息管理平台应用服务内容可包括学校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课程管理等模块。
在引入方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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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鼓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购买第三方辅助管理服务供辖区内学校使用,购买辅助管理机构服务的费用可由各级政府财政专项补助支付。学校引入辅助管理机构的,相关费用可在学校校内课后服务的服务性收费收入中支出。
《意见》规定,辅助管理平台供应机构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使用的信息管理平台必须为入库《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白名单的APP,或按《广东省面向中小学生校园学习类APP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通过教育部或广东省教育厅审查并列入备案名单的学习类APP。
在校内课后服务保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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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还提出,要加大校内课后服务保障力度上,探索实施教师弹性工作制,加强师资配置的统筹力度,可设立课后服务“双岗制”,对有不同教学工作量和日常管理任务的教师进行优化组合和时间安排。学校要加强对参与课后服务女职工、家庭负担较重职工及上班距离较远职工的关心关爱。
校服的质量
一向是家长们关心的话题
校服的面料是否贴身舒适?
质量又是否过关?
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
对115家企业生产的501款中小学生校服
产品质量开展了监督抽查
经检验,61款产品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教育厅开展了2021年广东省中小学生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由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承担。
依据《广东省中小学生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次共对115家企业生产的501款中小学生校服产品质量开展了监督抽查,涉及我省21个市以及浙江、福建、湖南等3个省32家生产企业。
本次抽查重点对中小学生校服的产品使用说明(标识)、纤维含量、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耐水色牢度、耐酸汗渍色牢度、耐碱汗渍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耐湿摩擦色牢度、耐(皂)洗色牢度、耐光色牢度、绳带要求等1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经检验,发现25家企业生产的61款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主要有:产品使用说明(标识)、纤维含量、绳带要求、pH值等。
不合格产品名单
对本次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者以及销售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责成相关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查的相关规定做好后处理工作。
一是责令生产者停止生产、销售同一监督总体产品,对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售出产品予以限期改正并主动公布相关信息;
二是通知本省的同一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或依法处置同一监督总体产品;
三是整改后拟重新上市销售的产品,需更换产品包装或者作出产品合格承诺标示;
四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承诺整改合格的产品实施定期跟踪抽查;
五是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记入质量监管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通告中涉及的不合格产品标称生产单位和有关销售者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主动采取下架或者其他措施依法处置不合格产品,维护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将处置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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