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同济大桥建设全力推进,力争10月完工
在全国上下吹响大抓经济、大抓发展的号角
省市区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当下
佛山各重点交通建设项目施工热火朝天
作为佛山市重点工程的同济大桥
正全力推进建设
预计4月合龙,力争今年10月完工
主桥钢箱梁吊装进程过半 预计4月合龙
同济大桥去年11月提前完成关键性控制节点主塔封顶,随后开启了跨越东平水道的主桥钢箱梁吊装施工进程。
“该大桥桥身一共由18片钢箱梁拼接而成,自正月初八复工以来,我们又完成了两片200吨钢箱梁的吊装,目前正在进行第12片钢箱梁的焊接及穿索施工;拉索配合钢箱梁吊装施工同步进行,一共60条的斜拉索完成了近三分之一。”据项目负责人介绍,除了主桥施工点外,河对岸的绿岛湖片区也在进行路基施工。
主塔高125米,共27节段,作为又一座横跨东平河的特大独塔斜拉桥,同济大桥因受防洪、航道及地铁等因素叠加影响,加之呈合手状的主塔异形结构,与此前建成通车的凤翔大桥相比有着不同的建设难题。
“该项目主桥及引桥共采用多达6种不同桥型施工,包括跨绿岛湖钢波纹管涵、等截面钢箱梁、变截面悬浇箱梁、变截面钢箱梁、等截面混凝土箱梁、钢桥面独塔斜拉桥。”据项目负责人介绍,其中跨绿岛湖钢波纹管涵的水中筑岛施工,为全国第一连拱、广东最大单拱涵。
按照工程时间表,大桥剩余的钢箱梁吊装将在4月份完成,届时项目将迎来主桥合龙。合龙后,项目将进行为期约半年的附属工程施工,包括隔音屏、沥青铺设等工序。
同济大桥项目介绍
同济大桥起于南庄镇科润路与禅港东路平交口,自西向东延伸,跨越绿岛湖、罗格围大堤、潭洲水道、佛山大堤、东平路,终点至张槎街道季华北路,项目全长约1.54km,按一级公路兼顾城市道路功能标准建设,标准红线宽度为40m。
同济大桥大桥项目是佛山市重点工程、是泛东平河水轴线交通建设的重要跨河通道,该项目2019年11月开工,计划于2023年10月完工。
主线设双向六车道,设计车速为60km/h;辅路设双向四车道,设计车速为40km/h。项目设跨绿岛湖波纹管涵一道、设跨潭洲水道特大桥一座,特大桥全长为892m,主跨200m,为独塔斜拉桥。
复工复产过程中
安全生产培训不可或缺
倘若安全生产培训流于形式、“走过场”
会引致什么后果?
近日,应急管理部
公布一批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执法案例
请各企业引以为戒
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培训!
为坚决治理安全生产培训走形式、考试把关不严甚至涉嫌考试作弊等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1年以来,应急管理部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目前,各地陆续查处了一批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执法案例,现予以公布,进一步督促考试机构(考试点)、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培训考试责任,着力提升培训考试质量,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
案例
01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安全生产考试点作弊案
2022年6月9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控制考场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2021年1月17日,在绍兴市越城区绍兴市交通职业学校(安全生产考试点)组织的一场特种作业理论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发现部分考试电脑机位出现“自动”答题的异常情况,经浙江省绍兴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发现,系人为远程控制考场信息系统组织考试作弊的非法行为。绍兴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撤销该考试点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委托的处理,同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据公安机关侦查,以卫某为首的团伙,对外假借培训机构的名义,以承诺特种作业考试“包过”的形式招揽学员,实际利用考场电脑连接互联网的漏洞,在考场电脑上私自安装远程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软件,组织考场外的“枪手”通过远程控制系统替考生答题作弊。卫某等12人先后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的3场特种作业理论考试中,以非法远程控制考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组织至少300名考生作弊,非法获利人民币约27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卫某等12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到6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款人民币2千元至4万元不等。
案例
02
河北省保定市某电力有限公司
培训中心考试点撤销考试委托案
2022年7月12日,河北省保定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电力有限公司培训中心安全理论知识考试点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考试点无独立的法人资格,理论考试职能与安全培训交叉,考培不分,不符合《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款和《河北省特种作业考试点建设项目审查验收标准》中关于特种作业考试点(公共管理部分)验收标准的规定。保定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撤销该考试点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委托的处理。
案例
03
海南省海口市某高级技工学校
考试点停考整改案
2022年5月17日,海南省应急管理厅联合海口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高级技工学校考试点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检查时,发现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制度不健全,缺少考核评估制度等;2.特种作业实操考场部分设施不符合考试点建设要求,现场未按要求配备消防灭火器材,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缺少升降钢绳、安全带等;3.考生档案整理不规范,未严格落实考培分离,考试档案和培训档案混放;4.部分考试监控视频缺失,抽查2021年3月的考试档案发现缺少全程监控视频,2021年9月的考试监控视频无法打开。以上行为不符合《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考试点建设标准的规定,海口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考试点停考整改。
案例
04
云南省昆明市某职业培训学校
行政处罚案
2022年6月28日,云南省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对电话举报某职业培训学校有关问题进行延伸调查时,发现其涉嫌培训档案材料造假,经立案调查,认定该机构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抽查7个期次的158名特种作业学员,实操培训学时只达到大纲要求学时的10%~40%;2.为158名学员出具虚假的《安全生产培训考勤表》《学时证明》。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昆明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6.4万元,对机构负责人许某并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对机构管理人员许某艳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
案例
05
陕西省西安市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案
2022年5月24日,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督导检查时,发现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部分特种作业工种实操培训教师无本领域的实践工作经验;2.教学场所消防器材配备不足,仅有1具灭火器。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新城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2022年6月21日,陕西省西安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新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机构进行整改复查时,发现其对存在的问题逾期未改正,同时发现该机构还存在培训档案不完整不规范的问题,抽查的2022年第6期高压电工培训班,部分学员理论培训学时记录缺失,部分学员理论培训学时记录与学时证明不符。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新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
06
福建省泉州市某职业培训学校违法培训案
2022年7月21日,福建省应急管理厅联合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职业培训学校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检查时,发现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学员考核、培训登记、档案管理、过程控制、经费管理等培训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且未建立相应的工作台账;2.未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要求的学时及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教学培训,培训学时严重不足;3.培训档案不规范、不完整,档案管理混乱。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该培训机构由于无法达到整改要求,泉州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移出泉州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名单。
案例
07
江苏省盐城市某高新炭材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案
2022年5月18日,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应急管理局对高新炭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2年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东台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
08
山西省阳曲县某建材有限公司
特种作业人员持假证上岗作业案
2022年5月13日,山西省阳曲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焊工张某某和低压电工刘某某所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为购买的假证,此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阳曲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张某某、刘某某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阳曲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有关问题线索移送至阳曲县公安局。
案例
09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某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案
2022年6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依法对某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钳焊车间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实3名正在作业的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上岗作业。此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银川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
案例
10
四川省广安市某天然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19日,四川省广安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某天然气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未落实公司制定的教育培训计划,2022年公司年度培训计划表中规定2月份开展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危险化学品储存与装卸等培训,但实际未开展相应培训;3.部分新员工未经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抽查发现有新员工培训考试未达到合格分数也未重新进行教育培训和考试,便进入生产岗位。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广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
必看!
重要提醒
1. 企业可参考制定企业的复工复产培训方案,先培训后复工复产,不培训不复工生产!企业要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三个一”高危企业“六个一”;防止培训走过场。
2.新员工、8大特殊作业必须先培训再作业。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将严肃查处。
(可通过手机微信关注“佛山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查找服务】-【查询与投诉】,进入全国统一证书查询系统查验持证人员证书真伪)。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QQ好友
豆瓣
Facebook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