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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复产⑩】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罚!|典型案例曝光

时间:2023-03-11     人气:965     来源:禅城区应急管理局     作者: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需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相应资格证,才能上岗作业

  但还是有部分企业、员工

  抱着侥幸心理,对相关规定置之不理……

  今天,我们继续曝光一些典型案例

  请各位引以为戒!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01 案例

  2022年2月24日,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应急办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广场首层大堂门外的挡板安装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约4米高的地方进行电焊作业,另外两名工人正在两层的脚手架上(距离地面分别约3.84制冷与空调作业米高)帮当事人扶住需要电焊的金属材料。

  经查发现,当事人未持有效焊工、高处作业证而上岗作业,另外两名工人未持有效高处作业证而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

  2022年3月16日,佛山市高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作业人员江某、黄某正在生产车间进行焊接作业,江某、黄某未能提供焊工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15000元罚款。

  以上典型案例涉及的相关法条如下

  请各位认真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此外,什么是“特种作业”你知道吗?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那到底有哪些作业属于“特种作业”?

  一起来看看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1.1低压电工作业

  1.2高压电工作业

  1.3电力电缆作业

  1.4继电保护作业

  1.5电气试验作业

  1.6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2.3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6.2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煤气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

  9.13磺化工艺作业

  9.14聚合工艺作业

  9.15烷基化工艺作业

  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0.1烟火药制造作业

  10.2黑火药制造作业

  10.3引火线制造作业

  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11应急管理部认定的其他作业

  11应急管理部认定的其他作业

  必看!

  重要提醒

  1. 企业要制定企业的复工复产培训方案,先培训后复工复产,不培训不复工生产!企业要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六个一”;防止培训走过场。

  2.新员工、8大特殊作业必须先培训再作业。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将严肃查处。(可通过手机微信关注“佛山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查找服务】-【查询与投诉】,进入全国统一证书查询系统查验持证人员证书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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