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登记常见问题问答-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常见问题
1.社会组织业务咨询、办理途径?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官网:http://mzj.gz.gov.cn/gznpo/;
社会组织登记相关业务咨询电话:020-38920642、020-83178697、020-83178693、020-83178699;
社会组织年度报告、重大事项报备、行政处罚、行政检查:020-83178691、020-83178690。
2.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有何区别?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经常性、连续性服务的实体性社会组织。实体性是其有别于社会团体的一个基本特征。社会团体是指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会员制的组织,其组织结构具有松散性,活动具有不定期性;和社会团体相比,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面向社会开展服务的组织,其活动特点是连续的、经常的,其结构具有实体性。
4.我想办理一家民办学校,应该到哪里登记?
答: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事项细则》(教发〔2016〕19号),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办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管辖权限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是否需要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
答:根据2018年4月《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精神,主要要求如下:一、各地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及时要求社会组织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并在成立登记和章程核准时加强审查。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具体表述为:“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具体表述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二、各地民政部门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求正在办理成立登记和已经登记的社会组织尽快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写入章程。考虑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需召开理事会,对于暂时无法召开相应会议的,可以允许社会组织先行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关内容,待开会时再予以确认,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三、各地民政部门要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向社会组织传导正确价值取向出发,积极宣传引导,认真抓好落实,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6.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为实缴还是认缴?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为实缴货币资金,开办资金金额以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验资报告为准,不能按照认缴方式确定开办资金。
7.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包括哪些?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是指具体执行的机构(部门)设置,如以研究院为例,内设机构是可以是办公室、研究室、展览室等等,是按照所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运作需要设立的内部机构。
8.民办非企业单位对活动场所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拟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对于场所面积大小没有严格限制,但必须符合开展业务需要。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买卖合同;非自有房产的提供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协议(租赁合同无备案的,还须提供房产证),租期或使用期1年以上,场地必须为办公场所或商业用途,不得是居民住宅。
9.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实体性机构,如再进一步发展,申请成立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即可。
10.外籍人员是否可以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答:非中国内地居民不能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目前,外籍人士不能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问题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有什么规定?
答:必须遵照民政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所在地行政区域或地名+字号(2个汉字以上)+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不得含有下列文字或内容:1、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2、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5、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2.已有相同名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能不能成立?
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事)业单位名称相同。如已有相同名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后来注册单位不能再申请成立该名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材料中有要求从业人员的信息,如果没有,可以通过吗?
答:根据现有法规规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没有的话不能通过。从业人员我们一般认定为机构专职的工作人员。
4.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需要前置审批?
答:需要。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在文物部门领取设立备案文件后,到与备案名称同级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条件?
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规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该行(事)业社会服务机构的开办资金的规定);有必要的场所。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功后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答:申请人凭成立登记批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流程是:刻制公章(公安局定点部门)→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办理税务登记(住所所在地的区税务部门)。
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公章、开立基本账户15日后,须将刻章许可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问题
1.什么事项变更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业务?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后,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章程等发生变更的,应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并在履行完程序之后30日内通过广东政务网中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网上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业务”。
2.名称变更业务注意事项?
答: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后,其新名称与原宗旨、业务范围基本不存在联系,则不能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应注销该单位,另行申请设立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分别提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执业许可证明。
3.住所变更业务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答:新住所使用权证明:
自有物业应当提供产权证明;
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附出租方对住所的权属证明材料(如出租方的产权证明、租赁备案证明);
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应当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并附无偿提供者对住所的权属证明材料(如租赁备案证明、产权证明)。
有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分别提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执业许可证明;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执业许可证明已载明住所的,可不提交新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变更业务注意事项?
答:按照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除新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表为新法定代表人签字以外,其他申请材料均为原法定代表人签字。
有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5.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业务注意事项?
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之前,原业务主管单位应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变更登记申请表》中“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中由原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新业务主管单位需出具批复文件。
有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分别提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执业许可证明。
6.章程核准业务注意事项?
答:章程修改草案须在理事会召开至少15日前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
有业务主管单位或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新章程须业务主管单位或前置许可单位加盖骑缝章。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问题
1.注销登记的程序?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以及自行解散、分立、合并、依法被撤销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按章程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即注销登记办理流程为:1.召开理事会表决通过注销登记事项、成立清算组织、剩余财产处理方案;2.在全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注销清算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45天);3.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注销并取得税务清算通知书;4.通过广东政务网中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网上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由审批机关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注销清算审计。)
2.注销登记完成后,账户与印章应该如何处理?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后,应按规定办理银行账户注销等手续。办理注销手续后应将银行销户证明以及公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
(一)社会团体常见问题
1.社会组织业务咨询、办理途径?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官网:http://mzj.gz.gov.cn/gznpo/;
社会组织登记相关业务咨询电话:020-38920642、020-83178697、020-83178693、020-83178699;
社会组织年度报告、重大事项报备、行政处罚、行政检查:020-83178691、020-83178690。
2.什么是社会团体?
答: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3.社会团体章程是否需要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
答:根据2018年4月《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精神,主要要求如下:一、各地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及时要求社会组织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并在成立登记和章程核准时加强审查。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具体表述为:“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具体表述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二、各地民政部门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求正在办理成立登记和已经登记的社会组织尽快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写入章程。考虑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修改章程需召开理事会,对于暂时无法召开相应会议的,可以允许社会组织先行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关内容,待开会时再予以确认,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三、各地民政部门要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向社会组织传导正确价值取向出发,积极宣传引导,认真抓好落实,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4.能不能同时担任两个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答:不能,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须为中国内地居民,且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5.对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监事的要求?
答:社团的主要负责人一般指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1)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须按章程规定选举产生;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任或聘任方式产生,聘任制秘书长可以不是理事;(2)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总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3)监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设立监事会的总人数须3人及以上,且为奇数;理事会成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6.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能否担任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等多重身份?
答:采取选举方式产生的负责人同时兼任理事、常务理事职务。聘任制秘书长,不属理事、常务理事成员。
7.离退休领导干部可以在社会团体中任职吗?
答:(1)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2)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任职。
8.外资企业能否成为协会的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
答:外资企业属于依照我国法律成立的中国法人,可以作为会员、理事单位;但是外籍人士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关“中国公民”的规定,不能作为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及负责人。
(二)社会团体成立问题
社会团体名称规定?
答:社会团体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名称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依次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广东”等字样)。专业性社团一般称协会;学术性社团一般称学会、研究会;联合性社团一般称联合会、促进会、校友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得使用已有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的社会团体名称。
2.市级异地商会的命名有什么要求?
答:市级异地商会的名称直接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名、商会三部分构成。全市性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 “广州市某某(省名)商会”、“广州市某某(省名)(地级市名)商会”、“广州市某某(省名)(县(市、区)名)商会”或“广州市某某(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名)商会”。
3.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发起单位)注意事项?
(一)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社会团体发起单位,不得成为单位会员。
党政领导干部(含离退休领导干部)及现职国家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团体。
(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或单位不得发起成立社会团体。
(四)社会团体发起人(发起单位)数量为3个以上(应当在拟成立的社会团体活动地域、领域内具有社会认知的代表性;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必须有8个以上,且经营场所在广州、有最近连续两年以上良好经营记录的企业法人发起。
(五)发起人(单位)应当对社会团体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团体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单位)应当担任社会团体的首届负责人。
(六)发起人(单位)不得以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
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条件?
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具备以下条件:有50个以上的个人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想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对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时提交材料的盖章有何要求
答:(1)社会团体成立时提交的材料中,在需要盖章的方框,有三种类型的公章:一是负责人或者监事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任免部门意见和公章,二是机构本身的公章,三是业务主管单位的公章。如果是拟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机构本身的公章不用盖,因为还没有机构公章。(2)负责人、监事备案表中,所有的负责人、监事都要盖单位人事任免部门公章;如果负责人是自由职业者,没有工作单位的,就不用盖章(注:属于国家机关的离退休人员一般还是要原单位盖章)。
6.社会团体成立阶段,已开成立大会,但原定的会员单位退出,如何处理?
答:经核实,如有会员单位退出了,建议重新开会员大会选举。另外,发起单位不建议退出,而且应该成为第一届的主要负责人。如真的需要退出,则需要退出的单位写好情况说明,说清楚原因,由所有发起单位盖章。在提交材料前先将情况说明提交至工作人员,等待工作人员的回复。
7.社会团体刻制公章、开立账户的注意事项?
答:申请人凭成立登记批复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流程是:刻制公章(公安局定点部门)→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办理税务登记(住所所在地的区税务部门)→购买会费收据等票据(同级财政部门)。社会团体刻制公章、开立基本账户15日后,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网上服务窗口申请办理“社会团体印章备案”、“社会团体银行账号备案”。
(三)社会团体变更登记问题
什么事项变更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业务?
答: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后,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章程等发生变更的,应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并在履行完程序之后30日内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中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网上服务窗口申请办理“社会团体变更登记业务”。
2.名称变更业务注意事项?
答:如社会团体名称变更后,其新名称与原宗旨、业务范围基本不存在联系,则不能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应注销该会,另行申请设立新的社会团体。
3.住所变更业务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答:新住所使用权证明:
(1)自有物业应当提供产权证明;
(2)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附出租方对住所的权属证明材料(如出租方的产权证明、租赁备案证明);
(3)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应当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并附无偿提供者对住所的权属证明材料(如租赁备案证明、产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变更业务注意事项?
答:按照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且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申报材料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均由原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本人已退休的,需要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简历中写明退休单位,并在职务一栏填写“退休”。人事关系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应依照有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如属于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兼任的,需提交相关审批或备案文件。
行业协会商会、异地商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5.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业务注意事项?
答:申请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中“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中由原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盖章。新业务主管单位需出具批复文件。
6.章程核准业务注意事项?
答:章程修改草案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一个月前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
(四)社会团体注销登记问题
1.注销登记的程序?
答:社会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以及自行解散、分立、合并、依法被撤销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按章程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即注销登记办理流程为:1.召开理事会提议注销登记事项、成立清算组织、剩余财产处理方案并提交会员大会决议通过;2.在全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注销清算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45天);3.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注销并取得税务清算通知书;4.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中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网上服务窗口申请办理“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由审批机关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注销清算审计。)
2.注销登记完成后,账户与印章应该如何处理?
答:社会团体在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后,应按规定办理银行账户注销等手续。办理注销手续后应将银行销户证明以及公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
(五)社会团体换届及届中业务问题
1.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谁负责?
答: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由上一届监事或监事会负责监督,无监事的由理事会推举选举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工作。
2.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会议对会员人数有什么要求?
答: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方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社会团体负责人候选人应获得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方能当选。
3.社会团体换届备案需要报送的材料有哪些?
答:换届备案分为换届前报备和换届后报备。
(1)换届选举30日前应报送的备案材料: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换届选举大会议程;选举办法;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应参会会员名单;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册(附《社会团体负责人推荐表》、《社会团体监事推荐表》原件,新一届理事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每人一表填报推荐表,表单须社团盖章、候选人工作单位人事任免部门盖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盖章);通过以上事项和拟定换届大会召开日期的加盖社团公章的理事会会议纪要(附签到表复印件)。
(2)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内应报送的备案材料:换届选举大会会议纪要(附签到表复印件);新一届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名册;参会会员名单;选举检票结果统计单复印件。
4.社会团体换届大会结束后,需办理什么业务?
答:社会团体换届后,如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金、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章程等发生变化,应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中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网上服务窗口申请办理社会团体变更业务。
5.社会团体延期换届最多能延期多长时间?
答: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按时换届。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6.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会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答:会员数量在300个以上的社会团体,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产生,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
7.社会团体届中更改届期,新届期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对于届中调整届期的社会团体,新届期应该从下一届开始。
图:执法办工作人员现场办案,查处噪音问题
近日,市民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在居民生活区附近某酒店的设备长年发出轰鸣噪音,严重影响日常生活。
逢源街道12345热线中心收悉后,立即协调城管执法办进行处理。执法办工作人员立即联系酒店负责人,并到现场进行询问调查。经了解,由于该酒店近期将对内部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更换,设备处于调试阶段。执法人员明确告知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对酒店方进行宣传相关城市管理噪音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商家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并提出合理控制设备开关机时间,加装隔音墙等处理设施等整改意见。通过沟通,酒店负责人表示一定会积极配合工作,并承诺尽快完成工期,减少对周边群众的影响。
后续,逢源街将不定时针对群众反映环境噪音类的问题加强巡查力度,举一反三,从源头上控制,开展环保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对严重影响居民群众生活的违规现象进行监督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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