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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拟出新规:井盖破损应在6小时内更换修复

时间:2023-04-20     人气:2768     来源:高明发布     作者:
概述:佛山市政府官网发布,为加强窨井盖的管理,保障行人和行车安全,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完好,《佛山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4月18日,佛山市政府官网发布,为加强窨井盖的管理,保障行人和行车安全,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完好,《佛山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正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对窨井盖的统筹管理、部门职责、资金保障、规划要求、处置期限、盗窃破坏窨井盖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


其中,《意见稿》要求,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人发现或接到窨井盖发生丢失、损毁、塌陷、沉降、移位、松动等安全问题通知或反映后,应当在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及采取临时警示防护措施,更换、补装窨井盖的,应当在六小时内完成。


参考多地做法完善井盖管理


本次《意见稿》由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起草,其中所称的窨井盖,是指在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住宅小区等范围内设置的供水、排污、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照明设施等各类地下管线的检查井、工作井的井座及井盖。


据介绍,近年来,窨井盖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仍存在窨井盖权属不明、维修养护不到位等问题。而目前的法律法规规章只对盗窃、损毁、破坏窨井盖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排水与污水窨井盖的巡查、维护、养护不到位等少数管理行为进行规定并设定了处罚条款,对于其他如窨井盖的应急处置机制、监管权责划分等重要事项则仅散见于一些政策文件中,窨井盖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制度亟须健全完善。为能进一步加强佛山市窨井盖安全管理,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有必要进行立法。


记者留意到,《意见稿》对窨井盖的统筹管理、部门职责、资金保障、规划要求、建设标准、处置期限等都作出了明确。作为地方性法规,《意见稿》的相关条文参考了广州、天津、成都、南宁等地多涉及井盖的管理办法以及《佛山市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佛山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等。


建立窨井盖巡查、维护管理制度


在规划要求方面,《意见稿》要求,窨井盖的规划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尽量设置在绿化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内不易被车辆碾压的位置。


在建设标准方面,《意见稿》要求窨井盖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符合以下要求:窨井盖应符合产品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并与地面保持平顺;机动车道上宜采用球墨铸铁防沉降井盖。窨井盖与其基座的连接应紧密、稳固,具有防沉降、防盗窃、防位移、防响动、防滑、易开启等功能;深度超过1.5米的检查井、工作井应当安装防坠落设施。井盖和井座应当标明类别、功能,井座还应当标明维护管理责任人名称、报修电话、编号。已建成的窨井盖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更新、改造,使之符合要求。


此外,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窨井盖的巡查、养护、维修、改造、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建立巡查、维护管理制度, 配备专门巡查人员,定期对窨井盖进行巡查、养护、维修,并做好记录。建立管理档案制度,完善窨井盖档案管理。


建立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二十四小时窨井盖报修专线电话。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应急抢修人员和设备,库存一定数量的窨井盖备用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对废旧、破损的窨井盖统一回收处理,对废弃的窨井盖及时采取填埋等措施处置;发现所属管理区域内其他维护管理责任人负责的窨井盖缺损的,立即告知有关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人并协助处理。


6小时内完成更换、补装窨井盖


根据《意见稿》,发现窨井盖丢失、损毁、塌陷、沉降、移位、松动等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是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人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警示防护措施。属于其维护和管理的,应当按时更换、补缺和修复;不属于其维护和管理的,应当通知相关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人或向12345热线反映。二是网格信息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应当及时上报。三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的,可以通过12345热线举报。鼓励环卫保洁人员、园林绿化养护人员、环卫作业车司机等积极发现、反映窨井盖问题。


对于处置期限,《意见稿》要求,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人发现或接到窨井盖发生丢失、损毁、塌陷、沉降、移位、松动等安全问题通知或反映后,应当在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及采取临时警示防护措施,更换、补装窨井盖的,应当在六小时内完成;窨井盖凸起、沉降、开裂、破损、井盖与井框大小不符、弹跳产生声响等一般性修复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完成;因基础沉降、塌陷等原因需要采取工程措施的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完成。修复时限不含到城市道路、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的时间。


根据《意见稿》,盗窃、损毁、非法收购、擅自移动窨井盖措施及相关警示防护措施,以及妨碍市政设施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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