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证明有什么用途/佛山未婚证明办理材料(未婚人士)
未婚证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
未婚证明用途:
1. 在买房子需要贷款的时候需要买房人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 在参加婚姻介绍所或者是报社举行的相亲活动时,需要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买房、出国、迁户口等,单身居民的各类活动均须有一纸“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为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可当场复印。)
2、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复印件为户口簿首页以及本人页复在同一张A4纸的正反面,可当场复印。)
3、《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申请书》,可直接在办事处领取填写。
注:除了以上材料外,军人仍需出具《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华侨、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在目前婚姻登记信息尚未全国联网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户口所地在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其婚姻登记的信息,但并不能证明当事人未在其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当事人出具未婚证明。为解决当事人在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就业等活动中所需婚姻状况证明的问题,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当事人出具在本辖区范围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如您需要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请带上户口本、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各区婚姻登记机关地址及联系电话:
禅城区:五峰四路25号(建设银行旁边),电话:82028880
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办证中心东座一楼,电话:22835526
南海区:桂城海五路俊雅花园48座铺位,电话:86258192
高明区:荷城街道竹园路19号,电话:88823630
三水区:西南康乐路32号102,电话:87700595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为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可当场复印。)
2、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复印件为户口簿首页以及本人页复在同一张A4纸的正反面,可当场复印。)
3、《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申请书》,可直接在办事处领取填写。
4、丧偶者应提供公安机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丧偶证。
5、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由当事人签名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注:除了以上材料外,军人仍需出具《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华侨、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办理条件:凡已合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妇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至生育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登记并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
需提交材料:持夫妻双方户口簿、结婚证、新婚班学习证书、计划生育合同书、孕产检查证明和女方小一寸彩色近照2张。
办理流程:
(a)到男方或女方户籍所在村(居)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索取办理《一孩生育登记》申请表、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情况表,并详细填写相关信息。
(b)男、女双方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加具意见盖章;
(c)男方户籍所在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加具意见盖章;
(d)持证明材料和情况表到女方户籍所在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对提供资料齐全的,符合政策的及时办理。
办结时限:随到随办。
1、领证对象:
(1)佛山市户籍公民离开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镇),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15天以上,女性年龄在18-49周岁、男性年龄18周岁以上的流动育龄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流动人口有如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①在校学生;
②外出进修、参加会议和培训班的;
③现役军人;
④短期公务出差、旅游、治病和过境的;
⑤妻子户籍在现居住地的男性;
⑥丈夫户籍在现居住地,夫妻中一方已落实了绝育措施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女性;
⑦其他特殊情况,由现居住地地级市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3)佛山市户籍的已婚育龄妇女离开本市到省内其他地方务工、经商或暂住的,只需持有《计划生育服务证》,不必再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领证程序
(1)凡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应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申请表》经村(居)委会即时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携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和本人小一寸近期照片,已婚的加带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外生育的带缴交社会抚养费收据,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申请领证。
(3)镇(街道)计生办审核无误后,即发给《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QQ好友
豆瓣
Facebook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