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工伤鉴定标准/佛山工伤保险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待遇申领材料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符合条例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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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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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三水区、高明区
办理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注:凡领取工伤长期待遇的1-4级工伤职工,必须在每年一月、七月向社保机构提供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不验证者按规定暂停发放相关待遇。
办理流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以工伤职工工伤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为基数)
修改后:(2011年之后) 修改前(2011年之前)
一级 27个月 一级 24个月
二级 25个月 二级 22个月
三级 23个月 三级 20个月
四级 21个月 四级 18个月
五级 18个月 五级 16个月
六级 16个月 六级 14个月
七级 13个月 七级 12个月
八级 11个月 八级 10个月
九级 9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7个月 十级 6个月
2、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 省条例(04版)
一级 50% 一级 60%
二级 40% 二级 50%
三级 30% 三级 40%
四级 30%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以工伤职工工伤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为基数)
五级 10个月
六级 8个月
七级 6个月
八级 4个月
九级 2个月
十级 1个月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单位支付,标准以工伤职工工伤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为基数)
五级 50个月
六级 40个月
七级 25个月
八级 15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4个月
第3、4点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上述为2011年之前标准,如政策调整则按新标准)
5、伤残津贴(1-4级伤残职工)
以本人工伤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月发放:
一级伤残90%,二级伤残85%,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5%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6、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40%/月,其他亲属每人30%/月,孤寡、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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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三水区、高明区
服务名称: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办事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办理条件:
职工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为1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
提交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时限:从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保险关系所属各社保机构
办理地点:保险关系所属各社保机构
办公时间: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表格下载:
《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在线申报:不提供
结果查询:不提供
附:联系电话、办理地点如下
》》高明区社保局电话地址网站 》》禅城区社保局电话地址网站
》》南海区社保局电话地址网站 》》三水区社保局电话地址网
》》顺德区社保局电话地址网站
(一)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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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佛山工伤认定办法
佛山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佛山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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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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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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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三水区、高明区
工伤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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