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独生子女证办理条件/三水区独生子女证办理地址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2)患不孕不育症、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
(3)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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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话地址三水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87761267西南街道涌南路5号计划生育服务站87765019西南街道涌南路5号西南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 87618952西南街道河口车仔路18号云东海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86162653云东海大道内环北路乐平镇卫生和人口计生局87381811乐平镇乐源路1号芦苞镇卫生和人口计生局87233390芦苞镇华农路6号大塘镇卫生和人口计生局87293371大塘镇大兴大道中94号白坭镇卫生和人口计生局87563020白坭镇府前路23号南山镇卫生和人口计生局87219100南山镇
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程序
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独生子女证》。
丧偶或离婚对象的领证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其他情况的领证程序
(1)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照“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办理。
(2)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单位联系电话地址南海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86334227天佑三路174号南海区计划生育服务站86289030桂城长堤路2号桂城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86796261平洲培德路2号罗村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86441044南湖一路10号九江镇卫生和人口计生局86566346江滨新区8号西樵镇卫生和人口计生局86883027登山大道政府大院丹灶镇卫生和人口计生局85413695金兴路7号1座丹灶行政服务中心四楼408狮山镇卫生和人口计生局81200333狮山中心城区博爱路10路大沥镇卫生和人口计生局85599326大沥镇新城大道北1号大沥镇政府218室
里水镇卫生和人口计生局85662220里水镇新兴路47号
《独生子女证》补办材料
1、夫妻两人各自的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准生证(原件);
2、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小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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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省户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享受以下优待:
(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2)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3)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4)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5)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二、有关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奖励政策
(1)根据自1980年2月2日起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干部、职工,退休金加发5%(按工资100%发给的除外)。”
(2)根据2002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2002年9月1日后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职工在退休时可以获得一次性奖励金。即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奖励。”
(3)2004年3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下发了《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规定了本省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终生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均可以获得每人每月80元的奖励金。我区已全面执行了这一奖励政策。
(4)2009年12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对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奖励金。佛山市的实施细则正在制订中,待佛山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后,我区会迅速落实。
三、独生子女保健费是从领证之日开始领取,但由于我区各镇(街道)在镇(街道)撤并前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执行情况不统一;2005年7月镇(街道)撤并后,各镇(街道)计生办开始统一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因此补发时间是从2005年7月计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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