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工伤保险最新政策/佛山工伤保险配置辅助器具费待遇申领材料
佛山市首批医院实现工伤保险住院费用即时结算
继2013年市第五人民医院实行工伤保险住院费用即时结算试运行后,从2014年8月起,我市南海区第三、第四人民医院,顺德区东华骨伤科医院,以及三水区人民医院成为首批正式上线工伤保险住院费用即时结算系统的医院。在这些医院住院治疗的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出院时将不需垫付全部住院费用,只需支付自费部分的住院费用,而纳入工伤保险核报范围的费用由医院与社保局定期结算。另外,住院期间工伤职工每天还有35元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基金支付,在出院结算时一并支付给工伤职工。
工伤保险住院费用即时结算系统在医院上线,标志着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迈上了新台阶,也是联系服务群众、着力解决工伤职工“最后一公里”问题的重要措施。体现在:便捷、规范、防拖欠。便捷是指方便了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能第一时间在医院核报医疗费用,减轻其垫付费用、来回奔波社保局报销费用之苦。规范是指规范了社保局的业务经办管理,减少人为操作的误差,也规范了医院的医疗行为和管理。防拖欠是指,可防止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因垫付不起医疗费用,而拖欠医院费用甚至“走单”的情况发生,减少医院的损失,也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救治。
今年下半年还将有8家医陆续上线,包括市中医院、禅城区中心医院、高明区人民医院等工伤职工就医较多的医院,明年将在全市的工伤协议医院全面推进这项工作。
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3、《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4、经批准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书;
5、《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6、社保经办机构按实际情况应补充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3.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4.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办理材料
1、《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
4、医疗(康复)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相关辅助检查结果的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6、属康复费用的,需提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的康复期限确认书;
7、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提供《佛山市工伤职工装配(维修、更换)辅助器具审批表》、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配置辅助器具票据;
8、非协议医疗构就医的,需提供经批准的《佛山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或《佛山市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9、交通、食宿费用收费票据原件(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10、旧伤复发的,需提供旧伤复发确认书;
11、属第三人责任事故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或伤害证明)及民事赔偿调解书或盖有文书生效印章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1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13、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14、工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材料,申请供养亲属的还需提供资料包括:
(1)公证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与工伤死亡(下落不明)职工所有近亲属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依靠工伤死亡(下落不明)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原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工伤死亡(下落不明)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
(4)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孤儿、孤寡老人的);
(5)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原件(属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在校学生的);
(6)未就业证明原件(属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且辍学的);
(7)工伤职工近亲属在工伤职工死亡(下落不明)时是否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户籍(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
(8)《工伤保险供养对象确认书》(附件9);
(9)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近亲属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15、《工伤保险待遇收款申请书》和账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6、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不同代办情形提供:单位代办的,提供单位办理工伤待遇授权委托书;工伤职工近亲属代办的,提供与工伤职工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律师办理的,提供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律师事务所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代办人,提供授权委托公证书原件;
17、属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的工伤职工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3)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期变更、延期或终止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有多次变更的,均须提供);
(5)《佛山市建筑业工伤职工参保情况意见书》;
18、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办理流程1、申办人带齐资料到所属区的镇(街)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申办人的资料,符合条件的收取相关资料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有需要时前台窗口人员可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办结;
4、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告知申办人办结结果。
办理部门参保所在地镇(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局或工伤保险科
办理时限及费用30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如调查取证等情况)需延长40个工作日)。
无收费
办理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死亡证明》(失踪证明);
7、户口薄;
8、供养亲属与死者关系的户籍证明或公证材料;
9、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10、孤儿、孤老需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注:凡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被供养亲属,必须在每年一月、七月向社保机构提供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不验证者按规定暂停发放相关待遇。
办理流程
从2018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调整比例按照2017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6.5%左右确定,本次调整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适当倾斜特定人群。
本次调整佛山市共涉及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529人,月人均伤残津贴从3006.93元增加到3216.29元,人均增加209.36元,增幅为6.96%,9月足额发放到账。
其中有56人享受2732元/月“托底调整”,有6人加发600元,有2人加发1200元并有一人超过80周岁每月再加发50元。
具体怎么调整?快看↓↓
调整时间
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
调整对象
◆ 201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8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
◆201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调整比例和办法
调整比例按照2017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6.5%左右确定。
普遍调整:定额涨105元,定比加发3.3%
◆ 每人每月定额加发105元。
◆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再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3.3%予以加发;201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再按本人依法核定伤残津贴月标准的3.3%予以加发。
倾斜调整:逾70岁再享受倾斜加发额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201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50元,全年600元;在201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上述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
对201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再加发50元,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按月发放。
◆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军转干部,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标准计发。
提高“托底线”:调整至2732元
◆ 根据以上普遍调整、倾斜调整的办法调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732元/月的,按照2732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2732元/月的,按照2732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五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伤残津贴也增加6.5%
201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其享受的伤残津贴在2017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直接增加6.5%,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窗口办理程流程
1、申请人把资料送交参保所在地的社保分局或办事处待遇窗口,窗口应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1.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2.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2、工作人员根据审核和批准结果对事项进行办结,申请人领取结果;办结不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网络办理流程
1、办事人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佛山市分厅进行在线提出申请;
2、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网上预受理审核,短信通知办事人;
3、办事人带齐相关资料到社保窗口提交;
4、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审批办结,短信通知办事人;
5、办事人到社保窗口领取结果。
权力运行流程
1.经受理的事项,由参保人所属镇(街道)社保分局或办事处经办人员初核、复核,分局或办事处主管领导审核;
2.通过验证后,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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