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廉租房申请程序/佛山市廉租房申请流程及相关信息
顺德区廉租房申请程序
每年上半年居(村)委会受理申请→居(村)委会初审→居(村)委会公告栏公示→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审核→镇(街)网站公示→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批准保障资格并在镇(街)网站公告获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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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及身份情况证明;
(3)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和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4)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住房和其他财产状况;
(5)计划生育证明;
(6)诚信承诺书;
(7)符合加分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8)住建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填写表格—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审核—复审评分—轮候—发放
办理时间
不定
办理地点
佛山市各区房产管理局
申请廉租房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顺德区住房保障申请表》
2.《顺德区住房保障家庭经济收入和资产情况申报(年审)表》
3.申请人家庭各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4.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申请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申请人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5.家庭各成员在我区及外地拥有房地产的产权证复印件(如有的,必须提供。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等)
6.承租公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注:原承租公房的,若申请实物配租,则将原公房用作廉租房并原地安置,执行廉租房租金标准。若申请租赁补贴,则须先退出原租住的公房,再领取租赁补贴。)
7.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家庭收入包括家庭各成员劳务报酬所得、银行利息、住房公积金、证券收入等),材料包括:
(1)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交所在单位或雇主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
(2)家庭成员属被赡(扶、抚)养人的,需提交赡(扶、抚)养协议书复印件;
(3)家庭各成员在各银行开户使用的存折、卡,及住房公积金存折复印件;
(4)家庭各成员上一年度的证券交易清单;
(5)家庭成员中属个体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6)家庭成员中属适龄未就业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
(7)其他可反映家庭年收入的证明材料。
8.属低保户或低保临界户家庭,需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顺德区低保临界证》复印件
9.家庭成员属残疾人的,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
10.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11.备注:《顺德区住房保障申请表》、《顺德区住房保障家庭经济收入和资产情况申报(年审)表》、《个人收入证明》可在直接点击网站链接下载。上述材料若提供复印件,必须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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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一)无房户计25分;
(二)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下计21分;
(三)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计17分;
(四)人均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计13分;
(五)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9分;
(六)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5分;
(七)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1分;
二、按家庭年人均收入评分
(一)人均收入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计20分;
(二)人均收入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2倍的计17分;
(三)人均收入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1.4倍的计14分;
(四)人均收入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4-1.6倍的计11分;
(五)人均收入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1.8倍的计8分;
(六)人均收入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2倍的计5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三、按户口在禅城年限评分
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户口在禅城时间每人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在禅城时间认定:
(一)以落户时间为起算时间;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直接在本区落户的,在禅城时间自毕业时起算;
(三)因支援外地建设等原因迁出户籍,现已返回本区定居且户籍回迁的,其本人在禅城时间从原户籍的登记时间算起;因政策照顾其子女户籍入禅城的,子女户籍在禅城时间按出生时间起算。
四、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
申请家庭每增加一代加10分。
五、按家庭平均年龄评分
家庭平均年龄30岁起评,起评分为1分,每增1年加0.5分。每户最高分为15分。
六、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家庭中有重大疾病(行业标准的25种重大疾病)的,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之一的,每户加10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七、申请人父母或子女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申请人需要单独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扣10分。
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1人扣15分,超生2人以上(含2人)扣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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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购买商品房(一手房)签订合同时写一个人(两个或以上人),已办理合同备案,现需增加(或减少)人员的名字,是否可以办理合同变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关于“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和《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购房人在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签约后,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前,不得变更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主体”的规定,已办理合同备案的房屋,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不得办理购房人变更手续。
2、问:若购房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有异议的,可有什么申诉方式?
答: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合同的签订遵循公平、自愿、诚实等原则。购房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有异议的,应按照合同第十九条内容: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进行解决。
3、问: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及房屋产权登记时,需提交完税证的哪一联?
答:根据广东省《关于征收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凭证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及房屋产权登记时,产权人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第三联:(报查)留税务机关备查或银行留存联。
4、问:购买商品房,购房面积与房产证面积出现差异时,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理》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的规定,购房人可按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实际情况处理。
5、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 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 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 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
(六) 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七) 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问: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和现售?
答: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7、问:在什么情况下,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交付使用?
答: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请规划、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城建档案、燃气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8、问:商品房延期交付的,转让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因转让人的过错,不能按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地产的,转让人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合同约定;未约定的,为延期交付房地产期间的指导租金。造成受让人损失的,转让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负赔偿责任。转让人超过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时间九十日仍不交付房地产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转让人与受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问:在什么情况下,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答:违反法律、法规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无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房地产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一方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0、问:在哪里可查看禅城区可售楼盘的销售情况和相关信息?
答:登陆佛山市禅城区房屋登记中心网站(www.fsccjys.com),进入“商品房信息”栏目,点击“房源查询”。
11、问:在哪里可查看禅城区楼盘项目信息?
答:登陆佛山市禅城区房屋登记中心网站(www.fsccjys.com),进入“商品房信息”栏目,点击“项目查询”。
12、问:在哪里可查看已购房产的网上签约信息?
答:登陆佛山市禅城区房屋登记中心网站(www.fsccjys.com),进入“商品房信息”栏目,点击“网上签约查询”,查询者须提供购房密码。
审批条件
1、办理转移登记提交的资料符合房地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并且合法有效。
2、办理转移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并非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商品房;
②并非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
③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产;
④权属无争议的房产;
⑤已依法登记领取了权属证书的房地产;
⑥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转移的其他情形。
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⑴、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购销合同);
⑵、商品房过户证明;
⑶、开发公司盖章的房屋平面图;
⑷、经房屋平面图测绘机构测绘的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⑸、购房发票(缴款证明);
⑹、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⑺、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⑻、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和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⑼、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申报表;
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财政局契税有关证明。
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
收费标准:
1、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80元/宗。
2、证书工本费:10元/本(房屋共有权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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