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工伤保险申请指南/佛山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申领材料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3.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4.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办理材料
1、《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
4、医疗(康复)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相关辅助检查结果的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6、属康复费用的,需提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的康复期限确认书;
7、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提供《佛山市工伤职工装配(维修、更换)辅助器具审批表》、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配置辅助器具票据;
8、非协议医疗构就医的,需提供经批准的《佛山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或《佛山市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9、交通、食宿费用收费票据原件(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10、旧伤复发的,需提供旧伤复发确认书;
11、属第三人责任事故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或伤害证明)及民事赔偿调解书或盖有文书生效印章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1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13、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14、工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材料,申请供养亲属的还需提供资料包括:
(1)公证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与工伤死亡(下落不明)职工所有近亲属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依靠工伤死亡(下落不明)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原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工伤死亡(下落不明)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
(4)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孤儿、孤寡老人的);
(5)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原件(属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在校学生的);
(6)未就业证明原件(属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且辍学的);
(7)工伤职工近亲属在工伤职工死亡(下落不明)时是否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户籍(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
(8)《工伤保险供养对象确认书》(附件9);
(9)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近亲属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15、《工伤保险待遇收款申请书》和账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6、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不同代办情形提供:单位代办的,提供单位办理工伤待遇授权委托书;工伤职工近亲属代办的,提供与工伤职工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律师办理的,提供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律师事务所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代办人,提供授权委托公证书原件;
17、属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的工伤职工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3)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期变更、延期或终止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有多次变更的,均须提供);
(5)《佛山市建筑业工伤职工参保情况意见书》;
18、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办理流程1、申办人带齐资料到所属区的镇(街)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申办人的资料,符合条件的收取相关资料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有需要时前台窗口人员可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办结;
4、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告知申办人办结结果。
办理部门参保所在地镇(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局或工伤保险科
办理时限及费用30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如调查取证等情况)需延长40个工作日)。
无收费
办理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死亡证明》(失踪证明);
7、户口薄;
8、供养亲属与死者关系的户籍证明或公证材料;
9、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10、孤儿、孤老需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注:凡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被供养亲属,必须在每年一月、七月向社保机构提供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不验证者按规定暂停发放相关待遇。
办理流程
1、工伤医疗费及住院其他费用
(1)医疗费:属《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内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由本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标准的70%支付。我市参照《关于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说明》按每天30元的70%由用人单位支付。
(3)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支付。
(4)辅助器具费: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支付。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5)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佛山伤残待遇标准(一至四级)
3、五至十级伤残待遇
佛山伤残待遇标准(五至十级)
4、因工死亡待遇
佛山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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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办理工伤认定流程
佛山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条件
》》》》》佛山为您整理了更多关于佛山工伤保险的认定,赔偿,参保,缴费等的相关信息,详情请查看佛山工伤保险指南。
办事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办理条件:
因工伤死亡的工伤职工
提交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死亡证明》(失踪证明);
7、户口薄;
8、供养亲属与死者关系的户籍证明或公证材料;
9、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10、孤儿、孤老需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注:凡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被供养亲属,必须在每年一月、七月向社保机构提供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不验证者按规定暂停发放相关待遇。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时限:从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保险关系所属各社保机构
办理地点:保险关系所属各社保机构
办公时间: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表格下载:
《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在线申报:不提供
结果查询:不提供
附:联系电话、办理地点如下
》》高明区社保局电话地址网站 》》禅城区社保局电话地址网站
》》南海区社保局电话地址网站 》》三水区社保局电话地址网
》》顺德区社保局电话地址网站
医疗赔偿标准
1、工伤医疗费及住院其他费用
(1)医疗费:属《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内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由本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标准的70%支付。我市参照《关于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说明》按每天30元的70%由用人单位支付。
(3)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支付。
佛山工伤赔偿标准
伤残赔偿标准
1、伤保险待遇申领(一至四级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定点康复器具装配机构提出评估,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普及型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为1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
3、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死亡的工伤职工
4、伤保险待遇申领(工伤医疗费报销)
1、认定为工伤职工
2、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期满不需做劳动能力鉴定的。
佛山工伤保险其他待遇申领条件
佛山工伤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佛山工伤五级至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标准
丧葬费:6个月佛山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亲属抚恤金:以死亡职工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
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惠州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提示: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的,其亲属可获丧葬费赔偿;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亲属可获丧葬费及亲属抚恤金赔偿。
佛山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相关部门受理申请材料
3、等待申请审核结果
4、审查批准核发待遇
办理地点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二号楼
邮编:528000
传真号码:0757-82981110
办公时间: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到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
佛山市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电话地址
工伤保险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佛山市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资格办理材料
1、《××区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资格验证表》原件;
2、 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生存状况证明及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邮寄或本人提交);
3、 社保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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