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机动车变更登记办理流程/佛山机动车变更登记办理流程
(一)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变更前: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符合规定的,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准予变更通知单》。
变更后: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确认机动车;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3、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更换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复印件。
(二)、更换发动机的变更登记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机动车,核对发动机号码;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 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3、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更换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复印件。
(三)车辆管理所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免予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原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原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3、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更换后的整车的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原件。
(4)原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复印件。
(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6)车身颜色改变的,还应当收存更换整车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
(四)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确认机动车,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号牌;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3、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复印件。
(五)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业务领导岗复核全部资料。
3、牌证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整理资料,密封机动车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90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不得拆封”;收回号牌并销毁;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4、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5)行驶证原件。
(六)车辆管理所办理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或者《居民户口簿》。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还应当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按照《机动车登记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3、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按照《机动车登记规范》第二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4、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机动车为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复印件。
(5)机动车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6)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还应当收存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行驶证原件。
(七) 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转入的业务流程、录入事项、签注内容、格式、方法以及存档资料,按照《机动车登记规范》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四条规定办理。
(八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公章式样或者联系方式变更备案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牌证管理岗按照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录入变更后的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或者联系方式。《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填写错误或者辨认不清的,应当及时与机动车所有人联系。
(2) 车辆管理所将《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变更前: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符合规定的,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准予变更通知单》。
变更后: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确认机动车;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3、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更换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复印件。
(二)、更换发动机的变更登记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机动车,核对发动机号码;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 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3、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更换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复印件。
(三)车辆管理所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免予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原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原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3、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更换后的整车的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原件。
(4)原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复印件。
(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6)车身颜色改变的,还应当收存更换整车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
(四)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确认机动车,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号牌;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3、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复印件。
(五)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业务领导岗复核全部资料。
3、牌证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整理资料,密封机动车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90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不得拆封”;收回号牌并销毁;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4、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5)行驶证原件。
(六)车辆管理所办理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或者《居民户口簿》。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还应当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按照《机动车登记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3、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按照《机动车登记规范》第二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4、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机动车为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复印件。
(5)机动车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6)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还应当收存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行驶证原件。
(七) 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转入的业务流程、录入事项、签注内容、格式、方法以及存档资料,按照《机动车登记规范》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四条规定办理。
(八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公章式样或者联系方式变更备案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牌证管理岗按照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录入变更后的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或者联系方式。《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填写错误或者辨认不清的,应当及时与机动车所有人联系。
(2) 车辆管理所将《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存入机动车档案。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6、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7、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8、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9、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10、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11、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12、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3、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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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6、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7、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8、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9、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10、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11、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12、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3、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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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时,应提供载明机动车号牌被套用基本情况的书面报案材料,包括套牌车辆的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行为等,并提供如下资料(可提供电子版):
1、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登记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格式正反两面);
3、车辆前、后、左、右彩色4R照片各一张;
4、非车主本人报案的,需提交车主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另外,在报案前将确属本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先行处理(如不处理将无法通过交通违法处理系统的录入、办理)。
报案时,应提供载明机动车号牌被套用基本情况的书面报案材料,包括套牌车辆的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行为等,并提供如下资料(可提供电子版):
1、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登记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格式正反两面);
3、车辆前、后、左、右彩色4R照片各一张;
4、非车主本人报案的,需提交车主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另外,在报案前将确属本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先行处理(如不处理将无法通过交通违法处理系统的录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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