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佛山经济适用房购买所需材料
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房地产权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若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只允许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计算。
(2)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房屋所在地的建设局核准后可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后,该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
(3)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证5年以上的可上市出售,但需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市场评估价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不低于70%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款。政府有优先回购权,购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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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房需提交的资料
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住房证明;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等)
⑵镇、街道办初审意见;
⑶民政部门复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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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材料
⑴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流程:
1、申请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核验材料,受理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或受理回执;
3、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4、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可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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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均在我区工作或居住;申请人具有我区户籍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3倍(如我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生变动,此标准随之变动)。人均经济收入按《印发顺德区住房保障家庭经济收入核算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计算。
3.家庭成员人均拥有住房面积不高于13平方米,且自有房屋不存在违章建筑。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家庭各成员在我区及外地产权登记面积总和÷申请家庭成员人数
4.申请经适房保障的,家庭各成员拥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总数的人均值不高于本区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5倍(如我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生变动,此标准随之变动)。
5.家庭各成员没有宅基地及宅基地固化资格,没有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累计超过人均1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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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申请廉租住房需提交下列资料:
1.佛山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2.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证明
3.现住房情况证明
4.计划生育证明
5.镇、街道办初审意见
6.民政部门复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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