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追溯期及过渡期须知/佛山市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一)待遇追溯期:2011年7月1日(含)至2012年12月31日(含)为生育保险待遇追溯期。
(二)过渡期:2013年1月1日(含)至2013年3月31日(含)为实施《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过渡期。
二、生育保险待遇
(一)参保职工
1、待遇追溯期
(1)在待遇追溯期内生育分娩的,符合《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佛府〔2007〕64号)和《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佛劳社〔2009〕143号)享受生育医疗补贴(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及双胎以上妊娠分娩5000元)规定条件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及分娩费用)待遇享受报销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及双胎以上妊娠分娩5000元。
(2)2011年7月1日(含)至2012年12月31日(含)期间生育分娩的,产假的生育津贴以2472元为基数,除以21.75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内所含工作日天数计算。流产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的津贴不予追溯。
(3)待遇追溯期内生育分娩的参保职工,符合条件但未报销生育医疗费的,需在2013年6月30日(含)前到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4)在2013年6月30日(含)前,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追溯支付待遇追溯期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待遇追溯起始办理时间为2013年4月1日。参保单位或职工办理待遇追溯有关手续后,其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3个月内支付。
2、过渡期
(1)在过渡期内,分娩的参保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及分娩住院),按照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及双胎以上妊娠分娩5000元结算。
(2)在过渡期内分娩的参保职工因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剔除其分娩医疗费用后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3)在过渡期内,参保职工妊娠16周(含)以上因自然流产或因胎儿异常需终止妊娠的,在门诊或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于2013年4月1日(含)后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发生的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结算办法规定支付。
(4)申领过渡期生育津贴起始办理时间为2013年4月1日。
(5)至2013年3月31日止妊娠期已超过16周的参保职工,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是否办理就医确认手续。选择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者,办理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可在医院即时结算;选择不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者,可在分娩后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妊娠16周(含)后在不同级别医院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最高级别医院的标准予以核报。
(二)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
1、从2013年1月1日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及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不参加生育保险,但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妊娠分娩,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生育医疗补贴。
2、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及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在2011年7月1日(含)至2012年12月31日(含)分娩的,其生育津贴不予追溯。
(三)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
符合《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在2011年7月1日(含)后生育分娩的,按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于2013年4月1日(含)后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三、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
参保职工或单位申办人持相关资料(详见《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须知》)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
佛山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如下:
1.生育保险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
2.单位缴费费率0.9%,个人不缴费。
3.职工个人工资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5%的,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5%的标准核定;
4.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标准核定。
佛山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结算方式:
(一)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参保职工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在市内选定的医疗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医疗服务并现场直接结算。
(二)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的,应在入院3日内办理生育保险入院登记,出院时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直接结算。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再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参保职工收取。
(三)在市外医疗机构或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的,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先垫付,分娩次月1日起1年向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注:根据《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佛府办〔2015〕50)号第二十六条和五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就医确认前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已办理就医确认的参保职工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其住院的生育医疗费应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直接结算,因特殊原因其住院的生育医疗费未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社保系统中办理非直接结算登记,出具《佛山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非直接结算登记表》给参保职工。
(五)变更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职工已办理变更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手续的,在变更后的市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其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再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由医疗机构直接向参保职工收取。参保职工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的生育医疗费已超出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额度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材料
1、《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申办人数10人以上的请同时提供电子版);
2、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对账单或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原件;
3、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4、生育的提供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流产及死胎的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替代);(加盖单位印章)
5、本市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复印件(如申请计划生育假期津贴的、夫妻双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的、或者夫妻一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在境外生育的除外);(加盖单位印章)
6、用人单位对公账户;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的,提供法人代表账户及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机构代码证之一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7、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其他医学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8、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其他医学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9、需累计省内异地的生育保险参保时限的,需提供省内异地出具的2015年1月起参加生育保险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0、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职工就业期间(至少12个月且含休产假期间,下同)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要提供派遣协议(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②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对账单或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
③职工就业期间的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11、非参保职工本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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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报表
生育津贴是由公司在职工休完产假后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的,用来保障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要满足以下条件:
①需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②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当月及产假期间均需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③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
④需在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1日起1年内申请。
拓展: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
生育保险基金计发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由于社保业务系统能读取到的数据是用人单位缴交生育保险的缴费数据,因此在计发生育津贴时,系统是以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计算基准的。
利好政策,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条件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另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还可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如何申领生育医疗费待遇?
失业参保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需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可在分娩次月起一年内,持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产检(或分娩)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所需材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不能正常办理或使用的,可提供本人有效的银行借记卡或活期存折替代);
2.我市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以下: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或其他医学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证明(流产或死胎的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代替)原件及复印件;
5.《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生育加发失业保险金,又怎么申请?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应在每月1日至25日(工作日)到所属镇(街道)社保分局或办事处办理申请领取生育加发失业保险金手续。
申请材料:
1.申请时填写《佛山市领取期间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2.本人佛山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3.婴儿的出生证明或婴儿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领取待遇标准:
生育当月本人失业金的3倍。(领取的待遇只针对生育的那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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