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石湾窑陶塑圆花窗了解一下
石湾窑陶塑圆花窗
有颜又有料
今天透过这些花窗
领略岭南陶都千年繁荣
近日,佛山市博物馆对多件石湾窑陶塑圆花窗完成了珍贵文物定级工作。该批透雕圆花窗来自于清末石湾窑,尺寸硕大,来自于同一建筑,成组成套,存世量不多,十分珍贵。
花窗外环雕有缠枝莲纹,
主体上数朵花卉环绕中心,
花卉造型生动自然、精湛细腻。
正中央有着“福禄寿”铭,
寄托了福寿安康的美好祝愿。
另外两套直径有1.13米,
花窗分为四个部件,
和前面两套大开大合相比,
有着不一样的雅致。
这四套石湾窑陶塑圆花窗均来自于同一建筑,可以看出岭南园林设计在构景设计的过程中,在采用一致化设计语言的同时,通过不同尺寸和细节进行区分,营造出和谐而不单调的装饰风格。
花窗多D识
花窗是中国古典园林重要造景元素,据记载最早可追溯到汉代。魏晋时期,官僚士大夫和文人雅士们不再满足于游玩天然园林,私家园林建设逐渐成风,文人们将山水意境中获得的灵感应用于园林设计当中,园林窗也从最初的基本通风采光功能,逐渐变成有图案变化的艺术设计和独特结构设计的造景功能。通过将形色各异的花窗设置在通道或园路之间,形成了借景、框景等作用,和其他园林设计一起,形成一幅幅美妙的画卷。
随着时间的推移,岭南园林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岭南地区天气炎热,雨水丰富,相比起江南地区也有着更多的通风需求,漏窗在岭南园林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比起木制品,陶塑制品有着更适合本地气候的应用环境,各式各样的陶塑装饰成为了岭南园林的一个重要元素。同时,本地石湾窑凭借着丰富的技术沉淀和艺术积累,烧制出各种纹饰生动、图案凹凸有致、充满着艺术观赏性的产品,也为岭南园林设计提供了传统园林木雕以外更多选择。
石湾窑陶塑制品一般都会在制品上塑上生产店号。从《中国石湾窑》中记载可知,“美华造”为石湾陶业行会--花盆行的美华店所生产的产品。
花盆行所在的石湾陶业行会是反映石湾陶业分工协作和规模化生产的社会组织,行会按产品类型、工种类别等进行划分,各行会定有自己的行规,行会之间生产的产品不能相互模仿和侵越,有着促进分工合作、保护发展、避免相互竞争的性质。石湾陶业行会在明代嘉靖年间形成八大行,发展至民国一度增至三十六行。行会的出现,反映了石湾陶业的生产经营发展进入了规范化经营的成熟阶段。
花盆行在全盛时期多达70多家店号,而美华店则是其中一家店号。花盆行的行名虽然是“花盆”二字,但生产产品涵盖种类非常丰富,栏杆、花窗、屋脊、水垌、园林陶塑等均属于花盆行的生产范围。其中陶塑屋脊更是广府系文化的重要元素和岭南地方特色的建筑装饰。
石湾窑历经千年繁荣发展留下了无数瑰宝,这次为大家带来的石湾窑陶塑圆花窗也是其中之一,今日我们得以透过花窗,窥探背后石湾窑的历史缩影。
2022年1月1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正式实施
明确家庭教育内容
引导家庭教育方式方法
……
家庭教育从“家事”升级为“国事”
爸爸妈妈们要“依法带娃”啦
全文如下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第三条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五条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或者采用适合当地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同时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
第二十九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
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第三十一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向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接受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应当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三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
第四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
第四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养育指导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四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预防接种等服务时,应当对有关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科学养育知识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宣传和指导。
第四十六条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年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开发家庭教育类公共文化服务产品。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营造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十七条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 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五十二条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一)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二)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
(三)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实施后
佛山的教育专家、职工家长们
对此有什么看法?
一起来看看
父母是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人
佛山市教育局关工委常务副主任 吴钟秀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正式施行意味着家庭教育从传统“家事”上升为重要“国事”,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这三大亮点值得大家关注: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父母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厘清了家庭教育跟学校教育的界限,有利于让家庭教育回归家庭,而不是成为学校教育的附庸。家长可以真正地将精力放到家庭教育当中来,让立德树人成为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
国家对家庭教育支持的力度更大了。法律明确了家庭教育的概念,同时规定了国家支持家庭教育的举措、学校等社会力量对家庭教育的协同任务,随着相关配套措施的出台,将对提升家长的家庭教育能力起到大的帮助。
《家庭教育促进法》呼应了“双减”政策要求。法律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六大内容,家长不能够只是片面追求孩子的学习成绩,而要全面地关注孩子的健康成长,对其进行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和引导。
成为好父母的梦想越来越容易实现
家长 徐爽然
我特别关注《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章中对家庭责任的规定。以前做爸妈全靠自觉,现在要依法依规了。对于很多家长来讲,家庭教育的能力有待提高,希望有更多更好的平台可以学习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也希望家长学校能更深入地走到家长中间来,针对不同年龄段孩子的特征,对父母进行精准的家庭教育指引。
我们做父母不再是“单打独斗”,有了国家、社会各方的积极协助和指导,做个好爸爸、好妈妈的梦想会越来越容易实现。
什么是家庭教育?
如何做好家庭教育?
这些知识点不容错过!
今天起,“依法带娃”!
宝爸宝妈对家庭教育促进法怎么看?
梧桐茂兮,凤凰来栖息。营商环境就是区域高质量发展的底气和生命线。
高明区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要把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作为一号改革工程,以自我革命精神勇于“亮剑”“动刀”,对标最优最好,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作为推进相关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人,高明区政务数据局局长刘磊芳、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局长关广翔接受采访时表示,将破解审批服务内循环的堵点、痛点,提高审批服务效能,推动项目加快落地,并建立精准服务企业体系,让高明成为企业家最容易做生意的地方。
“重点就是如何让项目能够尽快审批和落地投产,实现地方发展与企业投资双赢。”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刘磊芳直言当务之急,便是破除审批服务内循环的“痛点”“堵点”,如“科长中梗阻”现象等。
刀刃向内,接下来,高明将加快转变审批理念,将审批过程变为服务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实现安全依法绿色发展的过程。
利用大数据手段,推动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是“先手棋”。从通用层面来说,刘磊芳介绍,高明将通过大数据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创新应用,实现大数据深入探寻群众、企业的服务需求,推动政务服务流程再造,依托大数据平台、数据中台的数据服务能力创新“数据要素”供给,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
具体而言,将推出“秒办”服务、“刷脸办”服务、“跨级、跨区办”服务,以及实现100%事项“一窗办、预约办、网上办”,简易事项100%“马上办”。
聚焦项目落地难题个性化问题,高明将开设“一窗全办”办事窗口,通过将主动式、靠前式的代办服务和集成各类涉企业务的“一窗式”服务相结合,以上门主动服务和定期电话回访相结合的方式,主动掌握产业项目情况,发挥综合窗口专业优势,结合实际并根据企业需要为产业项目提供专业、个性化的全流程审批服务方案,以及提供更精准、更直接的审批代办服务;同时将加强区镇两级“四组三员”工程项目代办服务队伍建设,为更多企业提供“帮忙代办”或全程代办服务,实现审批全程掌控、服务主动提供、难题及时解决。
在此基础上,刘磊芳透露,高明还将开展两项审批改革“探索”:
01、“承诺办,信易批”容缺审批制度,即针对法人事项领域,开通以企业承诺为凭证、企业信用为保证的绿色通道。企业提交容缺受理承诺书、工作人员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和行业背景后,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容缺受理服务。
02、推行简易审批,即在商事登记领域,探索推行简易登记改革,申请人只需出示身份证,随即当场发照。在工程建设领域,大力推行简易低风险项目简易办。
刘磊芳表示,接下来,高明还将推行阳光审批、无差别审批,落实服务企业“反弹琵琶”备案报备机制,成立行政审批专项督查组,推动产业项目审批服务实现全链条跟进、全流程监控。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企业和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加速器”。党代会报告明确提出,要一心一意站在服务企业发展的角度想问题办事情,将企业服务打造为高明的硬核竞争力。
今年,高明区创新建立了“首席企业服务官”机制,29名区直部门班子领导担任“首席企业服务官”,各镇(街道)及西江产业新城5名分管经济的领导担任“首席企业管家”,22个网格的片长担任“网格管家”。
“首席企业服务官”突出专业性指导,聚焦解决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问题;
“首席企业管家”和“企业管家”突出贴心服务,事无巨细跟进办理企业反映问题。
他们的姓名及联系电话全部对外公布,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中遇到问题和困难,可以随时点对点反映。(相关链接:电话公布!在高明遇到困难,找他们!)
同时,高明区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打造了“高明企业+”服务平台,提高企业反映问题的响应和解决效率。该平台与政务OA系统无缝对接,企业通过平台反映的问题,将生成诉求办理工单,并直接在OA系统逐一转给相关的镇(街道)和各部门办理,系统要求责任单位限时回复办理情况并进行亮灯提醒,对各单位企业服务工作全流程监督。
今年以来,结合“首席企业服务官”工作机制,全区共收到企业诉求377项,均已通过“高明企业+”服务平台进行转办跟进。
关广翔透露,为完善精准服务企业体系,目前该局正研究建立涉企政策精准服务平台,基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深度对接各级政策资源,形成高明区政策通数据库,可实现政策查询、政策匹配、政策解读、政策订阅、政策推送等功能。届时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更精准地获取相应的政策服务,享受政策红利。
要让高明成为企业家最容易做生意的地方,降低企业经营综合成本至关重要。近年来,高明通过发挥融资专项资金扶持企业作用、落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政策、建设企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健全融资担保服务机制等措施,着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关广翔介绍,接下来,该局将继续发挥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政策作用,健全融资担保、政银企服务等工作机制,加强金融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性资金惠企覆盖面,多措并举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题,全面降低企业经营综合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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