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执法为民零距离!非法改装案件人性化执法受好评!
近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高明综合执法支队在X499三富线富湾路段开展执法巡查,依法对一台粤R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对车辆相关证件进行核对后,发现该车存在擅自加装栏板和涉嫌超限超载的行为。
随后,执法人员把涉事车辆引导至就近卸货场进行过磅检测。经测量,该车未违法超限超载。针对车辆擅自加装栏板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工作流程,应由驾驶员联系符合资质的车辆对货物进行转运后,并将车辆恢复原貌后方可放行。
执法人员进一步了解得知,驾驶员沈某从肇庆市广宁县运载陶瓷泥原料到高明某陶瓷企业,由于对路况不熟悉,走错了路,被查处时距离目的地还有二十多公里,路途较远,但交货期快到了,十分着急送货。此外,因车上货物的装载量已超出加装栏板位置,若强制拆除栏板,对货物进行转运,将对货物交收产生较大影响。执法人员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灵活处置,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安排执法车辆引导车辆到达目的地卸货。
卸货结束后,驾驶员沈某驾驶涉事车辆跟随执法人员返回治超卸货场,主动对非法改装的栏板进行了切割拆卸,将车辆恢复原貌。执法人员对沈某细致的开展了普法宣传教育:私改车辆严重影响车辆的行驶安全,作为货运车辆驾驶员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为贪图一时利益而非法改装车辆,埋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种子”。
考虑到当事人沈某加装栏板的行为属于首次,情节较轻且未造成超限超载运输等危害交通安全的实际后果,同时能积极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符合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执法人员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事后,沈某对执法人员的“人性化”执法和敬业态度表达了由衷的感谢。
接下来,佛山交通运输部门将始终保持高压严管态势,不断加大对车辆超限超载、非法改装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坚决杜绝车辆带“病”上路行驶,为人民群众出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佛山交通运输部门也将继续践行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执法理念,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信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二章 信访工作体制
第七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八条 党中央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
(一)强化政治引领,确立信访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制定信访工作方针政策,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中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社会和谐稳定、群众权益保障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领导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工作队伍,为信访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九条 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统筹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构建,支持和督促下级党组织做好信访工作。
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形势,部署任务,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条 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党委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各方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十一条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分析全国信访形势,为中央决策提供参考;
(二)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研究信访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重大问题和事项;
(四)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协调指导解决具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
(五)领导组织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督导考核等工作;
(六)指导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
(七)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信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二条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工作会议。研究涉及信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应当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及时将本领域重大敏感信访问题提请联席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指导下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一般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信访信息分析研判、重大信访问题协调处理、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提升联席会议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者明确党政联席会定期研究本地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参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职责,明确相应的职责。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预防和化解政策性、群体性信访问题,加强对下级机关、单位信访工作的指导。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应当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部门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访督查专员制度,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由本级党委或者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室)副主任〕兼任。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信访工作作为党性教育内容纳入教学培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轻干部和新录用干部到信访工作岗位锻炼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机关、单位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第三十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重大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三十二条 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 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各级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政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
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相关信访人,应当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反馈,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书面反馈采纳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编制信访情况年度报告,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单位;
(二)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督办情况;
(三)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建议以及被采纳情况;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根据巡视巡察工作需要,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有关信访举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信访问题,需要巡视巡察工作关注的重要信访事项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
(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
第四十五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三)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六)打击报复信访人;
(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做好防汛救灾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2年7月8日(星期五)上午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防汛救灾工作情况。今年防汛关键期有什么安排?目前受灾群众的救助情况如何?一起来看——
在“七下八上”的防汛关键期有什么安排?
A:“七下八上”一般都是指7月的下半个月到8月的上半个月。这个时期是我们国家防汛的关键期,经常会发生大范围的强降水,导致严重的洪涝灾害。尤其是北方地区更加突出。
下一步我们还是要着重从五个方面来下功夫,进一步强化主汛期的防汛工作。
第一个是防汛责任要突出“实”。进一步夯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督促各地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的防汛包保责任。各级责任人要掌握风险隐患,熟悉防汛的预案,知晓职责任务。防汛的关键时期,要有党政负责人坐镇指挥,包保的责任人要下沉一线,现场督导,做到责任上肩。
第二个是预警研判要突出“准”。每一次重大的灾害性天气过程,气象水文部门要科学精准地监测预报,各级防指要组织跨部门联合滚动会商,精准研判风险,及时发布预警,落实直达基层责任人的临灾叫应机制,强化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做到应急响应的关口前移,有针对性地安排部署防汛应对工作。
第三个是转移避险要突出 “早”。加强监测预报,提早发布预警信息,提前果断地转移受威胁的群众,做到“三个坚决转移”,也就是“达到预警阈值时坚决转移,发生险情异动时坚决转移,险情不能准确判断的时候坚决转移”,切实做到应转尽转,应转早转。落实转移避险措施,我们重点要强化五个关键环节,也就是“转移谁、谁去组织、何时转、转到哪去、转移群众怎么管理”,这样来全力避免人员伤亡。
第四个是抢险救援要突出“快”。根据雨情汛情的特点,针对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我们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确保快速反应,第一时间投入到抢险救援,做好与地方专业抢险队伍和驻地央企的抢险力量的对接,加强巡查防守,及时掌握突发险情灾情,一旦发现重大险情,能够迅速协调各方面的力量投入抢险救援,做到险情灾情早发现、快处置。
第五个是救灾救助要突出“细”。督促各地及时统计灾情,快速下拨救灾物资和资金,细化受灾群众的安置方案,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这就是我们经常讲的“五有”。保障基本的生活需求,及时将食品、饮用水等生活物资和急需的药品发放到位,送到群众手中,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要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帮扶和社会救助,防止因灾致贫返贫。同时要加强卫生防疫,统筹做好新冠疫情防控,防止大灾之后有大疫。
目前受灾群众的救助情况如何?
A:今年以来,全国因洪涝灾害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23.9万人次,目前,这些紧急转移的群众绝大多数都已经返回家园,还有约1.2万名受灾群众仍然居住在政府安排的集中安置点,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精心安排下,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了妥善保障。
下一步如何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
A:一是将重大灾情及时报出来。对于极端性灾害造成的断路、断电、断通信的情况,往往会在局部灾区形成“孤岛”,尤其是被洪水围困的地区,应急管理部和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将及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到灾区一线了解灾情,指导地方做好救灾救助和灾情统计报送工作。有的时候断电、断通信了,就可以通过卫星电话等多种渠道,将灾情报出来,为救灾决策提供重要的依据。现在很多省对一些容易受洪涝灾害影响的乡、村,汛前都配备了卫星电话,防止出现“三断”的情况下,灾情报不出来。
二是将包保责任制落实好。督促指导灾区各级进一步落实抢险救灾包保责任制,以村和社区为单元,加强网格化管理,细化实化人员转移避险和安置救助应急预案,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三是将群众提前转移出来。指导各地切实落实好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强化汛情灾情分析研判,提前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准备好救灾物资,提前组织人员转移避险,做到应转尽转、应转早转,保障群众的生命安全。
四是将救灾物资发放到位。城乡洪涝形成以后,对于安全有保障、部分暂时不需要转移的受困群众,组织各方应急力量,深入到楼栋、村组逐户排查受灾情况,及时将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物资发放到每一户、每一人,将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送到群众的家里。
五是将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好。根据灾情的发展态势,及时调拨救灾款物,全力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同时,指导地方加强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的管理,统筹做好过渡期安置和灾后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组织开展受灾群众的帮扶救助和疫情防控,防止因灾返贫和大灾之后有大疫。
针对极端性天气,如何保障城市排水防涝安全?
A:一是入汛之前的重点部署,公布了全国692个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责任人名单,强化了责任落实。召开了培训会和工作部署会,结合去年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教训,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内做了深入培训,培训人数近9000人。会后,各地积极响应,全面部署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排水管渠的疏通、设备的维护、应急演练等备汛工作。
二是入汛后指导地方做好应对工作,与中国气象局紧密合作,及时将预警预报信息通报给降雨地区,并组织有关省和重点城市进行了视频会商,研判汛情,对降雨可能超过内涝设防标准的城市重点提醒,把预警预报信息直接发到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还组织实施涝情日报机制,持续跟踪当地雨情、涝情,分析成因,查找问题,督促整改,形成工作的闭环。
三是在指导地方做好汛期应对工作的同时,继续抓好长远。多部门联合发布了《“十四五”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建设行动计划》,明确了重点任务和要求,持续推进排水防涝体系建设。
去年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后,在推动地方提升防汛救灾应急能力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A:一是对照学习查补短板。国家防总办公室把调查报告和相关的调查汇编材料2.1万册印发全国,一直印发到县一级,要求各地认真学习对照,举一反三,深入查找思想意识、体制机制、规划建设、应急能力、责任落实等方面的差距,进一步强化“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补短板强弱项,更好地应对极端天气和重大灾害风险挑战。
二是强化培训提升本领。应急管理部组织省、市、县防汛指挥部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开展防汛和地质灾害防范应对专题培训,一直培训到县,2.6万人参加培训。
三是完善预案强化联动。针对预警和响应不联动、应急预案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国家防总办公室专门印发了指导意见,督促各地抓紧修订完善防汛抗旱的应急预案,健全组织指挥体系、完善指挥协调机制、实行部门协同联动、加强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细化应急响应措施、强化应急预案的衔接等等。应急管理部和中国气象局联合印发意见,强化气象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做到提前预警,应急响应的关口前移。
四是前置备勤高效处置。结合今年防汛形势的研判,按照“提前防范应对、提前预置力量”的原则,调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4.7万人在全国13个省34个重点地区前置备勤;推动省级防指对接中央企业抢险力量8.7万余人。每一次强降雨过程,对重点部位、关键区域,都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
五是周密计划实战演练。专门制定了今年的全国省级重点应急演练计划,联合河南省、湖北省开展郑州“7·20”复盘应对特大暴雨灾害的应急演练、长江防汛抢险的综合演练,这两个演练都已经举行过了。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开展联合演练,提升防汛应急能力。各地开展抗洪抢险实战演练2.6万场,累计参加演练的人数达到134.6万人次。
什么是直达基层责任人的“叫应”机制?
A:地方各级气象部门发布红色预警信息以后,第一时间报告本级的防汛责任人。极端的暴雨过程,尤其是山丘区,往往发生在夜间,甚至深夜,这个时候大家都已经休息了。气象部门发预警,我们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发预警,给各个责任人发短信,这个时候实际上已经不管用了,这个时候要求发了红色预警,气象部门就第一时间用电话叫醒各级防汛责任人。县级气象部门发布红色预警,还要及时提醒预警覆盖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村的防汛责任人,确保预警信息即时“叫应”到责任人,就是要把大家叫醒,责任人到岗就位,组织人员的转移、抢险救援等工作,不能贻误时机。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QQ好友
豆瓣
Facebook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