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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受损送修,租车替代经营的费用能否获赔?

时间:2022-07-10     人气:2485     来源: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作者:
概述:某物流公司的货车与某汽车救援公司的清障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清障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方承担事故全责......

交通事故中


被撞车辆受损送


其所属公司只能租用车辆


替代经营作业


期间租车费用能获赔吗?


跟着禅法君一起去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某物流公司的货车与某汽车救援公司的清障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清障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方承担事故全责。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事故致使的停驶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仅向汽车救援公司赔偿了维修费用6846元及车辆施救费1500元。


在车辆维修期间,汽车救援公司还租用了另一辆清障车替代,租车费用共计12800元。汽车救援公司认为租车费用属于事故损失范围,物流公司应赔偿因清障车停驶产生的上述租车费用等,遂诉至禅城法院。


裁判结果


禅城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导致汽车救援公司的清障车损坏,该车辆系汽车救援公司经营道路救援业务的必要工具,在合理事故时间、维修时间内产生的租用替代车辆费用,应计入事故损失范围。


最终,禅城法院判决物流公司赔偿汽车救援公司交通事故损失,即租用替代性车辆费用12800元。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中的间接财产损失,包括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与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


本案中,被侵权受损的清障车属经营性车辆。被侵权人未主张受损车辆的停运损失,而是主张赔偿租用替代经营车辆费用以弥补车辆的停运损失,实际上减少了侵权人最终需赔偿的总体损失金额。故本案将经营工具车辆租用费认定为替代性交通费用并予以支持,符合《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在充分弥补被侵权人损失的前提下,也减轻了侵权人的赔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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