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刚经 第二十七章 无断无灭分
第二十七章 无断无灭分
1.若作是念
【原文】“须菩提!汝若作是念:‘如来不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
【解释】须菩提听闻佛法,觉得法身自性本心是无相的;报身,这个三十二相的报身也是无相的;应该要度化的众生也是无相的,所以起了断灭之见,反正是什么都是空的。须菩提于是执着于空相了,这也不能执着。因此佛陀在这里说法,破除空相,破除断灭的执念。如果以为人生本空,什么都没有意义的了,这就错了。
佛陀又说道:“须菩提!如果你做这样的念想:‘如来不修佛法,不度众生,不修得圆满,具足种种美好的相,不以具足圆满庄严的相,就可以证得无上正等正觉。’,这样想是不对的。”
正所谓相由心生,因为佛陀已经证得无上正等正觉,心已经转了,所以就有了三十二相好,这是具足美满的。如来在相上,增减一分都不好了,已经足够丰盛和完美了。
女性爱美,老是觉得自己的相不够完美,鼻子那里搞一下,脸上搞一下,其实这是搞反了。只要修心,修到无上正等正觉,自然就会转成完美了。
2.莫作是念
【原文】“须菩提!莫作是念,‘如来不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
【解释】佛陀又说道:“须菩提!不要做这样的念想:‘如来不修种种福德,不修佛法,不度众生,不以具足圆满的相,就可以证得无上正等正觉。’”如来自己的外在相要好,周边的一切相都转为祥瑞,如此才能证得无上正等正觉。如果作为修行人,一点都不庄严,放荡不羁,如此是无法证得无上正等正觉的。如果不修得庄严美好,也无法给众生做个榜样。
3.诸法断灭
【原文】“须菩提!汝若作是念,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者,说诸法断灭。
莫作是念!何以故?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者,于法不说断灭相。”
【解释】佛陀又说道:“须菩提!你如果有这样的念想:发无上正等正觉大菩提心的人,如果认为诸法都是断灭的,就不对了。”
什么是断灭呢?认为无我相,以为无我,既然无我,那我还去修什么呢?这是着无我相了。认为无佛法相,佛法没有什么用,也不要按照佛教导的去修了,也不恭敬佛法了,这是着了无佛法的相了,这都是属于断灭。
佛陀又说道:“不要这样念想!为什么呢?发无上正等正觉大菩提心的人,对于佛法,不要着了断灭的相。”法身是无相的,佛果也是空相的,以为人生没有什么意义;修成佛果也没有什么意义,这就落入断灭极端了!
此章佛陀担心须菩提和菩萨们执着于断灭相,以为佛法是空,众生是空,自我是空,以为度众生没有什么意义,学习佛法没有意义,这样就是断灭相了。此章称之为无断无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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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01号),更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现就进一步加强来(返)穗人员健康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主动报备报告。
近7天内有新冠本土疫情城市旅居史的来(返)穗人员,在入穗前请通过“穗康码”微信小程序进行健康申报,并在抵穗12小时内向所在社区、单位或酒店报备。市民接到电话、短信、健康码异常等涉疫风险提示时,请立即向所在社区报告。
二、严格落实跨省人员“落地检”措施。
严格落实跨省流动人员“落地检”措施。依托我市机场、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站场开展外省来(返)穗人员“落地”核酸检测,实施“即采即走”,严防疫情输入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三、进一步加强自我健康管理。
所有外省来(返)穗人员,在抵穗后严格落实“三天三检”,期间不聚集、不聚会、不聚餐,不进入餐饮服务(含酒吧)、购物中心(含百货店)、超市卖场、菜市场、美容美发、洗(足)浴、室内健身、歌舞娱乐、游艺厅、网吧、密室剧本杀、棋牌室等公共场所。
四、进一步加强高风险区来(返)穗人员管理。
对7天内有国内疫情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返)穗人员,实施“7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在居家隔离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由社区上门核酸采样。第8天凭核酸阴性结果解除隔离。
五、进一步加强个人防护。
请广大市民朋友继续支持配合各项防控措施,增强个人防护意识,及时参加核酸检测,坚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扎堆、少聚集、保持安全社交距离,进入社区(村)、市场商超、文娱健身等公共场所配合扫码测温、查验核酸阴性证明等常态化防控措施。
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11月26日
为提高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法治化水平,推进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校外培训治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教育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是线下培训有固定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是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是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征求意见稿提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是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二是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三是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三条。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9日。
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fzb@moe.edu.cn。
►通过在线方式提交意见,网址为:
https://zwfw.moe.gov.cn:4443/#/solicitOpinions?385bb68074a9468f9b5e6d65b73040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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