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企业转让,环评手续是否需要再审批?
转让企业,该企业环评手续
是否需要再次审批?
答
法律没有规定法人更换、企业转让等再次审批的情形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就审批进行了明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那么,什么情况下才需要再次审批?
需再次审批的情况
一、项目建设前的情形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一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据其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要看其中是否有一项或者几项达到《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制浆造纸等14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关于印发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规定的条件。
二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才能决定此项目开工建设的,依据环评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的情形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但是备案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审批,与上述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的重新报批、重新审核不同。
生态环境部门发现问题时的情形
一是“可以”。《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二是“必须”。《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出现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就需要对环境影响再次进行相应形式的行政审查”。
对于项目已建成而投入运营的企业来说,转让手续只需按照企业转让的要求进行,而与企业所拥有的项目无关(如果企业拥有很多已建成的项目,一一都进行转让显然不合适),除非建设新项目或者原有项目发生了重大变动。
法律之所以没有规定法人更换、企业转让等再次审批情形,就在于环评内容与此无关。
其第十七条规定了环评报告书的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周围环境现状,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环境监测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求最高的环评报告书,具体详细内容也只是与建设项目的性质本身、所在位置、环境影响及其防治措施密切相关,而与由谁经营、替换操作、可否转让等关系不大。
企业主体更换与
污染处理设施及排放无关
《行政许可法》第十一、第十二和第十三条分别就设定行政许可原则、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和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事项作了规定。其中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有:“(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同时依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规定:“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就转让后的企业来说,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未发生变化,也就没有必要再设定审批。
同时环评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此外,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如转让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即可,也即在依法办理、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自由转让。
依附于企业而存在的环评手续,并没有特别规定,也只有随着企业转让才有存在意义。最为重要的是,企业主体的更换与污染处理设施及排放无关,只与转让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管理有关(排污许可需要再次审批)。
因此,转让企业,其环评手续不需要再次审批。
“感谢检察院为我们伸张正义并给予救助,帮我们一家度过难关!”被害人梁某接过救助金转账凭条,紧紧握住检察官的手激动得连声道谢。3月7日下午,12309接访大厅内,我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杨小鸥将一份司法救助金交到了被害人梁某手上。
在一起恶性刑事案件中,梁某作为被害人,因该案导致严重的应激性精神创伤,案发后每晚噩梦连连,无法独自出门,更难以工作获得收入,同时,梁某丈夫因伤住院以及赡养三名未成年子女的固定支出,让本就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因为没有了妻子的收入,身体尚未痊愈的梁某丈夫不得不外出打工挣钱,维持家用,但是那点微薄收入也难以维持一家五口的生活支出,整个家庭一度陷入困境。
得知情况后,我院第六检察部一方面做好释法说理和心理疏导工作,鼓励梁某尽快从案件的阴影中走出来,增强生活信心,劝导其丈夫要体谅、爱护妻子,共渡难关;另一方面通过实地走访、调查研判后认为被害人梁某的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当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院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审批流程快速推进,赶在“三八”妇女节前夕及时把救助金送到被害人手中,缓解其生活困难,并送上节日温暖。
同时,在相关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我院坚持依法从快、从严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犯罪,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案件,指导公安机关收集指控犯罪的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对被告人黄某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从重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责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自2017年以来,我院共依法救助44名被刑事犯罪侵害的女性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发放救助金共计92万余元。我院在司法办案中注重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秉持人文关怀理念,彰显司法仁爱精神,坚持主动实施救助,延伸救助范围、简化救助程序,将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与践行群众路线有机结合,取得良好效果。
“有没有什么病史?”“平常在吃什么药?”3月10日,一场义诊活动正在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内门急诊“舒心驿站”进行,前来咨询、就诊的患者络绎不绝。
每年3月第二个星期四是世界肾脏日,今年3月10日是第17个世界肾脏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先锋小站”志愿服务队联合医院内科第一党支部、内科第二党支部,开展世界肾脏病日健康科普义诊活动。
“感觉舒服多了,义诊服务很贴心。”正在做火龙罐治疗肩颈酸痛的胡阿姨说。当天活动现场,肾内科、内分泌科、康复医学科、临床营养科专家坐诊,为院内患者提供测量血压、按摩、问诊治疗等医疗志愿服务。
此外,医院党政班子成员穿着红马甲,与党员志愿者、医务社工、社会志愿者共同开展志愿服务,现场派发健康宣传册,向患者及家属科普慢性肾脏病相关知识,以此提高他们的健康防范意识。
此次为患者家属提供服务的阵地为医院内门急诊“舒心驿站”,是三水区人民医院深入实施党史学习教育,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精准打造为患者及家属提供志愿服务的平台。
该阳光棚连接院内的门诊、急诊、检查检验、药房等区,是患者看病、化验的必经之地,占地面积200多平方米。目前设有志愿服务咨询台、健康书吧等功能区域,可供患者及家属在看病、等候化验结果过程中休憩。
依托该平台,三水区人民医院在此先后挂牌成立党群服务中心、志愿服务站、医务社工服务站,以“党员+团员+医务社工+社会志愿者”的服务模式,广泛开展健康科普、义诊、技能培训等志愿活动,为患者及家属搭建更贴心舒适的看病就诊环境,提供更专业优质的医疗志愿服务。
据悉,此次义诊活动也是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依托该平台,常态化开展医务社工及志愿服务项目和健康促进医院工作的内容之一。2021年6月,三水区人民医院首个医务社工及志愿服务项目在肾内科落地,致力于建立一站式个案支持体系,从健康宣教、心理关怀、社会资源关爱三个层面,回应患者及家属康复服务需求。
该项目每月定期开展健康宣讲、便民服务、节日关怀等多元主题病友关爱活动,截至今年3月,共跟进5个个案,联动志愿者服务433人次,逐步形成服务品牌,有效加强病友间的互动交流,提升医院的人文关怀氛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医院党委将进一步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持续推动志愿服务走向专业化、品牌化、项目化、社工化,凝聚志愿服务合力,结合优质服务年行动,将志愿服务与业务工作相结合,组建“急救先锋”“肾采飞扬”等14支党团共建志愿团队,形成一支部一品牌一特色,发扬党团员志愿者主力军作用,为民办实事、解难题,全力打造有温度的红色“志愿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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