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考明年仍为市统一命题
将逐步向省教育考试院命题过渡
12月12日,广州市教育局发布了《广州市教育局关于深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广州中考学业水平考试由市统一命题逐步向省教育考试院命题过渡。市教育局将会继续加强和上级部门的沟通,按要求推进。2023年将保持市统一命题不变。至于名额分配招生是否设置“限制性分数线”问题,市教育局表示将根据上级要求,在年度名额分配招生办法中予以明确。
学位相对宽裕的区示范性普高
面向外区招生比例可提高
《实施意见》适用于2024年-2026年广州初中应届毕业生和报考广州高中阶段学校的返穗生、往届生。与现行中考政策相比,《实施意见》有四点变化:一是学业水平考试由市统一命题逐步向省考试院命题过渡。二是南沙区等部分普通高中学位供给相对宽裕的区,区属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经市教育局批准,可将不超过25%的招生计划面向外区招生。在非中心城区,引入省内外优质教育资源新建的区属普通高中学校,经市教育局批准后,可将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全市招生。具体比例由各区按实际情况申请。三是各区公办普通高中招收非政策性照顾的非广州市户籍初中毕业生的计划为该校当年招生计划的8%至18%;具有广州三年初中完整学籍且考生本人持有在广州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考生可报考广州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公办普通高中投档时,非政策性照顾的非广州市户籍初中毕业生与户籍生同时投档录取,其录取人数不超过其最大计划数。四是全面清理加分项目,取消国家规定以外所有加分项目。
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招生办法另行制定
对比现行的中考政策,《实施意见》增加了四个内容,一是在自主招生中,规定了“被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能低于全市统一划定的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同时,增加了“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招生办法另行制定”,为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拓宽升学渠道;二是增加了高中阶段职普融通试点改革内容,为学生发展提供多元选择,促进高中阶段学校特色多样化发展;三是增加了做好残疾人中考工作的内容,保障特殊群体入学需要;四是增加广州市高中阶段考试招生负面清单,严格招生规范管理。
除此之外,《实施意见》在六个方面与现行中考政策保持不变:一是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与分值、考试方式等不变;二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和作用保持不变;三是录取批次和补录规则保持不变;四是名额分配招生学校使用范围、比例保持不变;五是自主招生学校适用范围、比例保持不变;六是随迁子女报考公办普通高中“两个有”条件保持不变。
热点问答:
问:广州什么时间实行省统一命题?
答:根据上级关于加强和改进中考命题工作、推进中考省级统一命题的要求,广州将推进学业水平考试由市统一命题逐步向省教育考试院命题过渡。我们将会继续加强和上级部门的沟通,按要求推进,2023年将保持市统一命题不变。
问:学业水平考试有变化吗?
答:《实施意见》中学业水平考试录取计分科目与分值、录取参考科目与分值、考试方式等均保持不变,为和省统一命题保持衔接,在录取计分科目分值表说明中删除了道德与法治和历史合考不合卷、物理和化学笔试合考不合卷的相关内容,具体方式在配套文件中予以明确。
问:名额分配招生政策会有变化吗?
答:《实施意见》中名额分配招生比例和考生符合报考名额分配计划的条件均保持不变。对于大家关心的“限制性分数线”问题,将根据上级要求,在年度名额分配招生办法中予以明确。
不能以超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补缴住房公积金
12月12日,记者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广州公积金中心”)官网获悉,近日该中心发布了2022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广州公积金中心指出,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住房公积金缴存具有强制性,职工是否主动主张权利不影响单位法定义务的履行,法律并没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需单位和职工双方约定,也未规定单位和职工双方可以协商免除缴存住房公积金。
案例基本案情:职工于2022年4月到广州公积金中心追缴2010年5月至2022年2月单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经调查取证后立案追缴,先后发出《核查通知书》和《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单位不服公积金中心作出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单位认为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且每月向职工发放的工资条均已注明从工资中扣除的各项费用,无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职工应于2010年5月起就知晓自己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期间为3年,因此职工追缴住房公积金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处理结果:法院驳回单位的诉讼请求,维持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责令决定,单位补缴了住房公积金。
以案释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该行政行为并非行政处罚或劳动保障监察,也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动争议和其他民事纠纷,因此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时效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广州市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对住房公积金的追缴时效也没有特别规定。
此外,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住房公积金缴存具有强制性,职工是否主动主张权利不影响单位法定义务的履行,法律并没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需单位和职工双方约定,也未规定单位和职工双方可以协商免除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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