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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禅城公安加大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时间:2023-01-17     人气:1212     来源:禅城公安     作者:
概述:佛山禅城公安根据市公安局统一部署,对辖区是否存在涉危爆物品的销售、运输、储存等的情况开展全面摸查......

新春佳节即将到来


为有效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隐患


佛山禅城公安根据辖区治安形势和特点


近期在全区范围内持续加大


对危爆物品的严查管控


尤其是烟花爆竹的“打非治违”


坚决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打击一起


全力创建安全祥和的社会环境


“严查管控”


全力排除涉危爆物品风险隐患


近期,佛山禅城公安根据市公安局统一部署,对辖区是否存在涉危爆物品的销售、运输、储存等的情况开展全面摸查,并开展严厉执法。执法民警深入辖区各大市场及其周边商铺,全覆盖检查了上述商铺或摊位是否存在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在检查的同时,执法民警同步开展针对性宣传普法,普及涉烟花爆竹安全知识,讲深讲透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危害及后果,警示各商铺业主和年货摊档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涉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严厉惩处。


“打非治违”


强力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近日,佛山禅城公安在强化对辖区烟花爆竹清查整治期间,根据群众举报,迅速查处了两起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依法对涉事物品进行收缴,对涉案人员进行惩处。


1月13日,佛山禅城公安接市民举报,称在辖区南庄镇某小区对出河堤附近,发现有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执法民警到场后发现,违法嫌疑人彭某竟把车辆的后备箱当成了“销售柜台”,把一大捆烟花爆竹直接放在如此密闭的空间并沿河堤叫卖。见状!执法民警迅速出手将彭某抓获,并在其汽车后备箱处查获烟花爆竹6大箱。


1月14日,警辅人员在辖区开展巡逻防控时发现,在位于季华路的某天桥上,有2名女子分2个摊位,直接将烟花爆竹摆在地上公开叫卖!“这些烟花爆竹是我从老家带过来的,我们以后不会这么做了!”在执法民警的质问下,嫌疑女子承认了自己的违法售卖行为,想着在天桥上售卖应该不会有人查到,没想到当晚“组团”第一次摆摊,就被巡逻民警抓了个正着。“卖东西当然可以,但一定要合法经营。尤其是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任何个人、组织和单位都不得对外售卖。”执法民警宣传教育道。


接下来,佛山禅城公安将不断完善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常态化机制,不定时对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开展突击检查,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全力清除节前辖区各类风险隐患,确保春节期间社会治安平安稳定。


相关法律条例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以烟火药或者黑火药为原料的烟花爆竹(包括成品、半成品、引线等),其中烟火药或者黑火药的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与此同时,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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