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博士”倡导绿色出行 用脚步丈量佛山生态之美
4月1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蒲公英”生态环境宣教志愿服务队整装出发,派出百余人参加了“美丽佛山 一路向前——2023佛山50公里徒步高明线”活动。
阔别三年,徒步活动再次回归,生态环境铁军如约加入,联合高明区环保产业协会志愿者团队,用实际行动践行共建绿美高明、奋力推进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初心,壮大了“蒲公英”生态环境宣教志愿服务队。队员们手举“高博士”IP形象板,在后背粘贴着“高博士”的温馨提示,胸前粘贴“高博士”形象表情贴,同时向徒步公众派发“高博士”表情贴、无废城市以及垃圾分类等宣传资料,引导大家积极参与到“无废城市”创建中,用心用情传播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
跋山涉水,步履不停,山高水长,映照初心。近年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科学指引下,我区推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关键进展、成效突出,2022年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中荣获优秀等次,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连续八年领跑全市。“蒲公英”生态环境宣教志愿服务团队成员一路践行绿色出行,用行动播撒环保种子,每一个环保人均展现了“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比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的良好形象,保持着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最终有两名“勇士”代表高明分局成功抵达终点并与其他四区及市生态环境部门成功会师。
为推动顺德结对高明紧密协作向纵深发展,共同谋划提升区县级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推动形成区域间环境监测领域高效联动、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2023年3月28日,佛山市高明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长阮静雯等一行6人到佛山市顺德生态环境监测站开展交流调研。
座谈交流会上,驻顺德区站和驻高明区站相互介绍了地区监测资金保障、监测队伍建设、应急监测能力以及执法监测模式等推进情况,并重点就如何加强应急监测联动机制、监测信息化管理以及搭建人员交流培训平台等进行了友好交流。大家畅所欲言,谈思路、讲落实、谋发展,分析监测工作重难点并对落实能力提升的方向建言献策。
随后,调研组一行实地参观了驻顺德区站的监测实验室,现场了解高精密设备、自动化设备的投入情况,并就常规监测设备“一常一备”、应急监测设备“平战结合”等监测设备配置思路进行了分享交流。
下阶段,生态环境监测站将进一步深化顺德结对高明协作关系,持续拓展合作内容,加强相互支持,推进务实合作,凝心聚力,合力推动监测体系现代化建设,实现共同发展,持续提升监测服务地方环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实现新进步、新业绩。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现禅城区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强化中心城区辐射带动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禅城区相关政策及实际,我局牵头制定了《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详情见附件)。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相关事项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天。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并请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方式:0757-82340853
邮箱:jkjltk@chancheng.gov.cn
附件: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2023年4月7日
附件:
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现禅城区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强化中心城区辐射带动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禅城区相关政策及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培育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发展。主要用于企业建立开放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传统产业抱团结成产业联盟建立行业垂直电商平台。上年度该平台实现网上交易额20亿元以上、本年度同比增长率不低于5%、10%、20%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扶持。
第二条 支持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在本办法实施后通过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商务部门认定的自营平台或国内主流电商平台开展网络内销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年应税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0亿元、100亿元分档,且为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在库“四上”企业,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3000万元自在政策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稳定发展。对于在基准年度应税网络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本年度应税网络销售额实现正增长的,在扶持期内按其本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增量的80%予以扶持。
第四条 减轻电子商务企业租金负担。入驻本区内电子商务产业载体的电子商务企业,年应税网络销售额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在政策有效期内共计给予不超过100平方米的100%的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20元/平方米/月,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租金。享受此政策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否则须退还依据本政策已经获得的全部补助资金。
第五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购置办公用房。仅限于电子商务总部企业在禅城区新购置自用总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可按实际购房价格的不同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支持。每家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只可以申报一次购房费用补贴。享受该条购房补贴企业自申报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将新购置总部办公用房出租、出售,否则须全额退回所获得的购房费用补贴。新购置自用总部办公用房是指本办法印发实施后企业购买的办公用房。
电商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标准如下:
(一)电商总部企业认定标准:本办法所称电商总部企业,是指注册地在禅城区,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研发投入等管理服务职能的上年度在我区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电商独立法人企业。
以上对于总部企业认定中销售额的核算,可以总部企业本身作为主体计算,也可以汇总注册在禅城区的分公司、子公司销售额数据进行合并计算。如上下级公司都符合本条对于总部企业的认定,可以同时申报本办法相关奖励扶持,但上下级总部企业核算的年销售额不可以重复计算。
(二)补助扶持标准:
每家企业购房补助比例为购买总价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扶持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销售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不到3亿元的,最高补助50万元;销售额在3亿元及以上不到8亿元的,最高补助100万元;销售额在8亿元及以上不到10亿元的,最高补助300万元;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的,最高补助5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MCN机构发展。对禅城区获得国内主流电商平台官方认证的MCN机构,签约5名以上主播(均在禅城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全部主播在国内主流电商平台累计粉丝数不低于100万(单个主播粉丝数不低于10万),在扶持期内,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依法诚信经营一年以上,可按照年应税电子商务服务费收入首次突破的额度申请一次性奖励:年应税电子商务服务费收入首次突破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应税电子商务服务费收入首次突破300万元,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该项目每个企业仅可申请一次。
第七条 支持对高端人才进行奖励。对在政策发布后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他首次纳入区统计系统的在库“四上”电子商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截止申报之日在企业连续工作且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间满1年并仍在缴纳状态的,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创业扶持,经企业统一申报,同一企业获得扶持奖励人数不超过5人。
第八条 鼓励招商引荐优秀电子商务企业
商业载体、中介机构、协会等为我区引进优质电子商务企业并协助其落地发展:
(一)1 个自然年度内新引入电子商务企业不少于 1 家并经备案,且引入企业合计当年销售额达到 5000 万元或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达到 20 万元以上的,按引入企业合计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每 20 万元给予引进单位 5 万元奖励。
(二)新引进的优质电子商务企业属于区级及以上重点项目扶持类型的,给予引进单位按每引进一家奖励 50 万元;新引进的优质电子商务企业总部属于年销售额达到 5000 万元或年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达到 20 万元的,给予引进单位按每引进一家奖励 5 万元。
以上 2 项奖励可叠加计算奖励。
附 则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办法条款适用于在禅城区办理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产业载体、行业商(协)会以及从业个人。
本办法所指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在禅城区内注册登记的主要从事电子商务零售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且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电子商务产业载体及电商产业园均指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商务部门认定的载体及园区。
跨境电商、大宗商品交易、批发业企业按照市、区相关政策申请扶持补助,不纳入本办法补助资金申报范围。
第十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内主流电商平台”指的是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腾讯、唯品会等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如有增补按有关补充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除了第五条外,本办法所指销售额是指在禅城区税务部门申报的应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地方财政贡献是指按税款入库期计算的在禅城区实际入库税收额(含免抵调,不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均以税务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多项扶持规定的同一申报单位,当年度获得的扶持资金累计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第二条除外)。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区级其他奖励扶持政策的同类优惠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按照“从高不重复、扣减再配套”的原则执行。
申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区财政、审计及经贸部门的监督检查。在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不接受监督检查、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且经督促仍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除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资金资格外,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区经济促进局每年印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及实施细则,各单位按照要求申报,逾期概不受理。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集中受理扶持资金申报。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最高”、“突破”、“不超过”、“达到”均包括本数;基准年度是指2022年,若新落户企业,则以有完整年度销售额的年度为基准年度。
第十五条申报本办法扶持资金的企业需签订5年不迁离的承诺书才可以提交申报,一旦提交承诺书视为接受本约束性条款。企业如违反承诺5年内迁离禅城的,需全额退还已享受的本办法企业和人才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本政策涉及到的扶持金额,由区、镇街按1:1比例分担。申报年度内需奖励的资金总额超过年度经费预算可支配额度的,在可支配额度内等比例降额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在 2023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符合本办法所涉及扶持事项可申请扶持奖励。对有效期内符合奖励条件但尚未申报、或已申报但未审核发放奖励资金的,仍按本办法相关条款继续执行。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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