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版权条例(2023年学法考试重点)
(2022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版权创造与运用
第三章 版权保护
第四章 版权管理与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版权产业发展,推动版权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版权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将版权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版权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版权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版权工作。
网信、新闻出版、电影、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版权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版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以及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求,组织开展版权考核评价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版权宣传教育,建立版权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版权政策、重大事件和典型案例等信息。
新闻媒体应当以开辟专栏、刊播版权保护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版权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崇尚创新、尊重和保护版权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重大版权成果和在版权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版权创造与运用
第八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激励作品创作,实施优秀作品扶持计划,组织开展优秀版权作品评选,重点推动科技创新、数字经济、文化传承与发展等领域作品的创作和转化。
第九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权利人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版权创造体系,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权利人共建版权产业协同创新平台,推动版权成果的转化与运用,促进版权工作与科技、文化、金融等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版权产业合作,组织开展产业对接、投资融资合作、展览展示等活动,加强本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影视、音乐、动漫、游戏、创意设计、计算机软件等重点行业的版权合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版权产业协同发展。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版权产业国际交流合作,优化版权国际贸易服务,拓宽对外交流合作渠道,在版权贸易、产业对接、学术研究、人才培养、海外维权等方面推动交流合作,提升版权产业国际运营能力。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依法开展版权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二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作品创作与传播、版权保护与管理、版权要素集聚、版权产业发展、版权贸易服务和教学科研等方面开展示范创建工作。
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园区(基地)、示范单位以及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和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等创建工作,组织开展省级版权兴业示范基地评定。
第十三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培育等方式,促进区域优质版权资源汇聚,发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功能区的政策优势,加强制度供给,为版权产业集群建设发展创造条件和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支持、资金投入、人才保障、新技术推广等方式,推动创新要素集聚,促进版权领域新业态发展。
支持和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技术创新、自主研发、授权合作、产业升级、金融投资等方式,促进数字出版、广播影视、软件和信息服务等领域的版权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 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版权交易机制,在版权确权、价值评估、许可转让和交易服务等方面对市场主体进行引导和规范,促进版权依法流转。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南国书香节等大型展会,促进版权授权交易。
第十六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金补助、保费补贴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版权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运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版权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投入。
鼓励权利人采取版权转让、许可、出质、作价出资等方式实现版权创新成果的市场价值。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中小微企业进行版权创造和运用,将中小微企业作品登记、创新示范成果等纳入政策扶持范围,鼓励中小微企业加大版权创新投入。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版权有关的大型展会。
第十八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的版权产业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版权产业统计调查。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率和文化影响力等方面的研究。
第三章 版权保护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网信等有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健全执法协作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版权保护专项行动。
第二十条 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制度,建立重点关注市场名录,加强对电商平台、展会、专业市场、进出口等重点领域的监测管理,及时组织查处版权侵权行为。
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办、版权侵权典型案例发布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新业态版权保护,加强版权治理新问题的研究与监管,完善体育赛事、综艺节目、网络视听、电商平台等领域的新业态版权保护制度。
省和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研发运用,建立打击网络侵权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版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版权内部监管机制,采取与其技术能力、经营规模以及服务类型等相适应的预防侵权措施,并完善侵权投诉机制,快速处理版权纠纷。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版权保护制度,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强化版权源头保护。
鼓励采用时间戳、区块链等电子存证技术获取、固定版权保护相关证据。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版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统一执法标准,完善执法程序,强化业务培训、装备建设和新技术应用,提高执法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版权侵权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的受理渠道和方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按规定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第四章 版权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健全版权监管工作平台,在作品登记、监测预警、宣传培训等方面创新版权监管方式,提高版权管理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和协调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建立健全软件正版化工作动态监管机制,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软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软件使用单位应当落实软件正版化工作主体责任,建立使用正版软件长效机制,完善工作责任、日常管理、软件配置、软件台账和安装维护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版权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加强对作品引进和出口的监督管理,推动建立版权管理跨部门联动应对机制,维护国家版权核心利益。
第二十九条 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提升作品登记数字化水平,加强作品登记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引导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从事作品创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作品登记。
地级以上市可以通过补助、补贴等方式减免作品登记费用。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相关专业领域作品数据库,提供作品存证、数字取证、版权侵权监测与识别等服务。
第三十条 作品登记实行自愿申请原则。权利人申请作品登记的,应当向省版权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提出。
申请作品登记,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登记申请书;
(二)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
(三)作品说明书;
(四)表明作品权属的相关证明;
(五)公民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证明;
(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作品登记机构应当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作品登记核查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品应当核发作品登记证;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品,不予登记,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版权鉴定机构、版权价值评估机构加强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建立版权鉴定技术标准和版权价值评估标准。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引导措施,优化版权融资服务,推动版权质押融资、版权证券化,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培育版权金融服务市场。
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发版权交易保险、侵权保险等适应版权产业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
第三十三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引导和规范基层工作站、版权中心等版权社会服务机构的建设,发挥其在政策研究、宣传培训、咨询服务、纠纷调处等方面的专业优势。
第三十四条 版权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自律管理,对其会员的版权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版权政策研究、宣传培训、监测预警、纠纷调处等服务,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
第三十五条 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版权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和专家咨询工作,组织专家开展版权相关重大问题研究,为版权管理和版权产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等专业支持。
第三十六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版权专业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完善版权人才评价、激励、服务、保障制度,营造有利于版权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相结合的版权人才培训体系,加强对版权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版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版权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版权侵权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司法判决生效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再次侵犯同一作品版权的,版权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三年内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和参与表彰奖励等活动,其相关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故意侵犯版权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二)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生效的版权相关法律文书的;
(三)侵犯版权构成犯罪的;
(四)有其他侵犯版权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天河区司法局在区公安分局七楼会议室组织召开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年度会议,执法协调小组组长、副区长焦志伟同志主持会议并发表讲话。执法协调小组16个成员单位及区水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全区21个街道的分管领导参会。
会议传达了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及《广东省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审议通过了《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执法协调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和《天河区关于落实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工作方案》,听取了《天河区2022年度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和《天河区2022年街道行政复议、应诉情况通报》。
会议强调,执法协调小组要在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的领导下,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切实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推动委员会决定事项和工作部署在本领域的落实。一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二要聚焦重点工作,扎实推进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三要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开创执法工作新局面。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10 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通过的《广州市志愿服务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1月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5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月18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广州市志愿服务规定》的决定
(2023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志愿服务规定》,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志愿服务规定
(2022年11月25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推动志愿服务活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保障措施,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场地、项目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互联网信息、体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应当做好青年志愿服务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志愿服务教育培训、信息化和宣传等工作。
工会、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其他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七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共产主义青年团广州市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数据的采集管理机制,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做好全市志愿服务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流通融合等管理工作,形成全市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与本省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为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志愿服务信息发布、供需对接、信息记录和证明出具等提供指引和支持。
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管理者应当依法管理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等单位和个人的信息,确保收集或者系统用户发布的个人信息安全,并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团体的,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成立的志愿服务团体实施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条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在城乡社区成立的志愿服务团体实施分类管理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鼓励具备条件的志愿服务团体,依法登记为志愿服务组织。
第九条 鼓励和引导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务组织,依托志愿服务组织向社会提供多元化日常志愿服务。加入志愿服务组织的志愿者,可以同时加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团体。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志愿者服务管理制度,在志愿者提供服务过程中给予指导、协调、监督,并建立服务对象对志愿者服务质量反馈机制。对未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志愿者,按照管理制度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履行工作职务行为、有偿服务等不属于志愿服务的活动,不得进行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制定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和证明出具的操作指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团体可以根据自身优势和城乡社区服务对象的需求,在家政服务、心理疏导、医疗保健、生态环境、文体活动、社区治理、法律服务等领域开发设计并实施有针对性的志愿服务项目。
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团体,向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提供常态化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体育赛事、文化交流和展会等大型活动招募志愿者的,主办单位应当为志愿者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装、交通、餐饮、医疗、临时休息场所、物资等保障。
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支持青年志愿者参与大型活动的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大型活动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志愿者招募、培训上岗、现场调配、后勤保障、考核、激励、宣传等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支持基层应急志愿服务工作,指导志愿者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科普宣传教育。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志愿服务协调机制,及时发布志愿服务需求信息,规范志愿者、志愿服务团体、志愿服务组织有序开展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应急志愿服务,并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和专业指导;志愿者、志愿服务团体、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接受统一的应急指挥协调。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财政扶持、购买服务、评比表彰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可以建立志愿者星级评价制度。志愿者的星级可以作为表彰、奖励、优待、回馈志愿者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志愿者优待措施,并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在办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积分制入户等积分制服务事项时给予优先或者加分等。
志愿服务组织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可以依托志愿服务记录,通过志愿者奖励回馈、会员互助服务等方式,激励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鼓励保险机构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设计开发符合志愿服务特点、适应志愿服务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购买保险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慈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协同发展,支持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共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可以发挥专业优势,在需求对接、项目设计、活动实施、队伍培育等方面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与慈善组织合作,依法为志愿服务活动和服务对象募集慈善资源。
第十九条 本市倡导培育和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志愿服务文化,将志愿服务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式,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等。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广州市委员会等单位推广使用志愿服务标志,制定志愿服务服装基本样式,推介志愿服务项目,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宣传先进典型等。每年三月为“广州市学雷锋志愿服务月”。
第二十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共产主义青年团广州市委员会指导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志愿者培训机构等单位,开发设计志愿服务培训课程,建立志愿服务工作者、志愿者分类培训体系,推进志愿服务专业化发展。
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广州志愿者学院等专业机构开展志愿服务理论研究,推动广州志愿服务标准体系建设。
第二十一条 支持和推进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志愿服务联动和常态化交流合作机制,推动志愿者身份互认、资讯互通、记录互认、激励共享,促进志愿服务事业融合发展。
支持和推进志愿服务国际交流合作,培育志愿服务国际人才,推动志愿者队伍国际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服务投诉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与本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相关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投诉,并及时向服务对象反馈。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反馈。
第二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依照《志愿服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5日起施行,《广州市志愿服务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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