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站点
> 佛山如何申领机动车牌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哪些考试规定
详细内容

佛山如何申领机动车牌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哪些考试规定

时间:2020-09-20     人气:1019     来源:     作者:
概述:    申领机动车牌证,车辆须经检验合格,并交验下列证件,经车管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牌证。     1、机动车来源的合法凭证;   &nb......
    申领机动车牌证,车辆须经检验合格,并交验下列证件,经车管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牌证。 
    1、机动车来源的合法凭证; 
    2、单位的机动车,交验单位证明。属国家专控商品之列的机动车,还须交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控办)批准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的机动车,交验营业执照副本; 
    个人的机动车,交验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所有者在城区、近郊区的,交验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确认有效的停车泊位证明; 
    4、己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单据(经批准的除外); 
    5、市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证件。 
    车管所根据需要,可以留存上述证件的原件或复件。 
    机动车所有者在领取机动车号牌并到所在区、县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后,方可到车管所领取机动车行驶证。

 



  (一)、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二)、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全国统一。

  科目一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科目二考试项目包括: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

  科目三考试基本项目包括: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采取必考项目与选考项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考项目根据不同车型随机选取。

  (三)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2、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四)、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2、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3、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4、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后预约考试。

  (五)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六)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同时收回其所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七)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八)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九)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声明: 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本站部分作品是由网友自主投稿和发布、编辑整理上传,对此类作品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