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如何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佛山市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办理流程
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3、《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4、《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试行)》
办理程序
1、办理国家《婚育证明》,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再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份,由社区居委会即时审核并加具意见。
2、申请人需要携带《申请表》、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和小一寸近照2张。
注:(已婚育龄妇女加带本区属医疗机构或街道人口计生办3个月内有效的查环查孕证明)到镇、街人口计生办办理《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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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对象
佛山市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注意事项
领证对象
1.本省户籍已婚育龄妇女(49周岁以下)
注:均应申领全省统一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2.男方常住户籍在我省、女方常住户籍在外省的已婚育龄夫妻,符合我省生育规定,因特殊情况需在我省生育的,经申请、审批,可由男方户籍地发给女方《计划生育服务证》,凭证在我省生育。
注:外省流入人员在广东省生育的, 应持有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领证程序
1、计划生育服务证由女方户籍地发放。
2、村委会登记计划生育信息资料。
3、双方户口簿。
4、双方结婚证。
5、女方小一寸彩色近照一张。
6、女方户口乐平,男方户口不在乐平的须到男方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办出具计划生育证明(证明婚姻状况、生育情况,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7、女方属非广东户籍人员须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办出具计划生育证明(证明婚姻状况、生育情况,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8、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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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婚检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一方户籍在佛山市的适婚人员;
2.在佛山市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3.登记时间在一个月内。
婚检流程
1.符合条件的婚检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区婚姻登记处领取《免费婚检卡》
2.凭《免费婚检卡》到户籍所在区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免费婚检。
注:
禅城区居民可自愿选择到佛山市妇幼保健院或禅城区妇幼保健所进行免费婚检。
南海区涉外婚检工作由南海区妇幼保健院负责。
其他各区涉外婚检工作由佛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
免费婚检项目分为三大项
一、询问病史
二、体格检查
三、辅助检查
其中辅助检查包括以下项目
1.胸部透视
2.血常规
3.尿常规
4.血转氨酶
5.乙肝表面抗原检测
6.地中海贫血筛查
7.葡萄糖6磷酸酶(蚕豆病)检测
8.梅毒筛查
9.艾滋病抗体初筛
女性加做2项
1.妇科检查
2.白带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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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免费产检的流程及相关内容
Q:生育津贴是什么时候开始去申请的呢?
A:注意:生育津贴一般是由单位申请的。生育津贴申领需要用人单位在职工分娩、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2个月内向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
Q:怀孕五个月,连续交生育保险也刚满一年,如果我这个月停止交费,我还能享受生育保险报销和拿津贴吗?
A:一般情况,生育保险停止缴费月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Q:就医确认手续是怎样的?
A:选市内的定点医院产检的,可以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在医院现场办理:
(一)《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
(二)医院诊断妊娠的证明(注明预产期)。
(三)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
(四)本市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除外)。
长期派驻异地的职工,还需提供长期派驻市外工作的证明;长期居住异地的职工,还需提供长期居住在市外的相关证明。
Q:办理手续后产检费用如何结算?
A:职工怀孕期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后,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就医,在市内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由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直接结算,办理就医确认前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重要的话说三遍,一定要提前办理好就医确认手续!一定要提前办理好就医确认手续!一定要提前办理好就医确认手续!)
Q: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就不能报销吗?
A:不是的哦,也有一定的报销额度!
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按阴式分娩2400元、剖宫产4000元的结算标准予以报销,低于结算标准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Q:假如生孩子时发生意外没在定点医院分娩,可以报销生育医疗费吗?
A: 可以!可在其分娩次月起1年内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此外,符合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条件的职工有以下生育医疗费用之一,也可在其分娩次月起1年内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1.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
2.已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在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
3.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
4.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其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待遇。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
6.特殊原因未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分娩住院的生育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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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摘录)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 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 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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