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在哪里开/未婚证明的有效期是多久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可在户籍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
佛山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开具地址:
各区婚姻登记机关地址及联系电话:
禅城区:五峰四路25号(建设银行旁边),电话:82028880
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办证中心东座一楼,电话:22835526
南海区:桂城海五路俊雅花园48座铺位,电话:86258192
高明区:荷城街道竹园路19号,电话:88823630
三水区:西南康乐路32号102,电话:87700595
未婚证明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开证明,买房开的单身证明都是有效期15天,所以最好在临近使用时去开,以免失效。
未婚证明用途
买房买车贷款、户口迁移、出国、低保、申请经济适用房、人才住房津贴、入职、相亲等等,大多涉及产权变动的,例如财产赠与、转让、继承等等,都要出具单身证明或者结婚证。
为什么要开具未婚证明?
大部分人开具这个证明是为了买房、办理银行贷款需要,有些时候是工作单位需要开具,当然涉外婚姻、出国、继承财产类活动也需要提供单身证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办理房产转让登记时,房产交易部门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为了验明房屋所有权人无房屋共同所有人(即无配偶)、可以依法独立处置自己的财产。
办事说明:我国对收养有完善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国内外的爱心人士办理收养登记提供了便捷的条件。香港早已回归,这更增加了内地与大陆的联系,因此有许多香港居民申请到内地收养孩子。那么在佛山市,香港居民应该如何办理收养登记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收养条件- 收养人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
- 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子女的亲生父母;
5、继子女的亲生父亲或亲生母亲。
- 被收养人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身份证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
- 通行证/回乡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原件;
- 证明材料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1
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市、区民政部门提交申请;
- 2
受理申请
市、区民政部门核验材料,受理申请;
- 3
审核材料
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 4
办理结果
市、区民政部门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佛山市办理收养手续的相关部门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佛山市办理收养手续的相关部门联系电话
办理费用收费标准:250元。
1、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市、区民政部门提交申请;
2、受理申请
市、区民政部门核验材料,受理申请;
3、审批申请
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4、办理结果
市、区民政部门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想了解更多关于佛山收养登记的相关信息,请点击【佛山收养领养专题】
计划生育服务证更换流程:
1、申请人携带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四份的《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申报表》;
2、经村(居)委会初审后再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卫计局办理。
办理地址:点击查看佛山市人口计生系统办事窗口及咨询电话一览
想了解更多关于佛山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相关信息。请点击查看【佛山准生证专题】
1、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提出再生育申请,待审批后方可怀孕生育。
2、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人携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证件以及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附加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证明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四份《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其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的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且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再婚的,应有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患不孕症依法收养的,应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及收养证;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要出具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属独生子女证明材料;属政策外生育人员的,应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征收票据等;
(2)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先将填写好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审核并加具意见;并由村(居)委会将《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连同申请人的其他证明材料送女方户籍地的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审批,审批完毕后上报备案。
(3)符合生育规定并经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的,由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在《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上登记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由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决定书》,并将《计划生育服务证》退回申请人。
3、登记程序
经审批同意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育龄妇女,需在怀孕后至生育前携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证明材料、《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妊娠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办理登记手续。
*具体程序请咨询各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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