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计划生育服务证更换办理流程/佛山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
计划生育服务证更换流程:
1、申请人携带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四份的《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申报表》;
2、经村(居)委会初审后再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卫计局办理。
办理地址:点击查看佛山市人口计生系统办事窗口及咨询电话一览
想了解更多关于佛山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相关信息。请点击查看【佛山准生证专题】
1、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提出再生育申请,待审批后方可怀孕生育。
2、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人携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证件以及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附加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证明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四份《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其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的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且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再婚的,应有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患不孕症依法收养的,应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及收养证;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要出具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属独生子女证明材料;属政策外生育人员的,应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征收票据等;
(2)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先将填写好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审核并加具意见;并由村(居)委会将《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连同申请人的其他证明材料送女方户籍地的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审批,审批完毕后上报备案。
(3)符合生育规定并经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的,由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在《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上登记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由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决定书》,并将《计划生育服务证》退回申请人。
3、登记程序
经审批同意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育龄妇女,需在怀孕后至生育前携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证明材料、《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妊娠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办理登记手续。
*具体程序请咨询各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
计划生育服务证更换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2、夫妻双方户口本,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若是集体户口的,需要本人页和首页(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
3、夫妻双方结婚证,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
4、《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小一寸彩照二张,收回原《计划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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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符合条件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办理条件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提出再生育申请,待审批后方可怀孕生育。办理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
4、《计划生育服务证》;
5、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6、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一式四份);
7、女方近期孕检证明
8、其他: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的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且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
(2)再婚的,应有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患不孕症依法收养的,应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及收养证;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要出具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属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3)属政策外生育人员的,应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征收票据等。
办理流程领取材料
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四份《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
提交材料
将填写好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审核并加具意见;并由村(居)委会将《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连同申请人的其他证明材料送女方户籍地的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审批,审批完毕后上报备案。
审核材料
符合生育规定并经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的,由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在《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上登记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由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决定书》,并将《计划生育服务证》退回申请人。
登记
经审批同意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育龄妇女,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机构佛山市人口计生系统办事窗口及咨询电话一览
点击查看佛山市人口计生系统办事窗口及咨询电话一览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08:30-11:30, 14:00-17:00
办理费用免费办理
办理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登记手续
一、办理对象
女方户籍登记在我市,已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且已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计划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妊娠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办理程序
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持上述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办理登记手续,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
办理材料
1、户口簿,原件;
2、双方身份证,原件;
3、双方结婚证,原件;
4、宝宝的医学出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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