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申领《计划生育服务证》流程/佛山生孩子一定要准生证吗
办事说明:计划生育服务证即过去常说的准生,体现了服务于广大育龄妇女的指导思想,用途也更广泛。这个证集合了准生证。查环等一证多用功能,已婚妇女怀孕后,孕检、分娩、享受免费避孕药具、以及找工作等都需用到这个《计划生育服务证》。
办理条件- 广东省户籍已婚育龄妇女49周岁以下,含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者、离婚、丧偶、未婚收养者,均应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
- 男方户籍在广东省、女方户籍在外省的已婚育龄夫妻生育的子女符合广东省规定,需随父入户,或者已生育子女随夫生活一年以上且有长住趋势,或者符合广东省生育规定因特殊情况需在广东省生育等情形,均可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同意由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证明及女方在户籍地生活期间的婚育状况书面材料,经男方户籍所在地审批后,可由男方户籍地发证机构发给女方《计划生育服务证》,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 双方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 照片免冠一寸近照一张
- 1
提交材料
携带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
- 2
填写资料
填写有关资料。
- 3
核发材料
审核材料,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办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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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受理后可即时办理。
特殊情况无法即时办理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
准生证它起到一个备忘录的作用,便于计生部门为已婚妇女上门提供避孕药具。
所以准生证必须得办。
没有准生证,医院一样会帮你接生的,但后果就是这个小孩不能上户口,围产期检查医院是不给做的。
另外,如果夫妻二人都是初婚(已经拿了结婚证)、未生育(生第一胎,小孩是第一个孩子),那么在小孩出生之后补办准生证也是可以的,不会罚款。但是其他情况比如再婚,比如生第二胎,都是需要办好准生证才可以,否则将会被罚款。
去办的时候,首先看男女双方的户口所在地是不是同一个地方。如果是,需要男女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女方的计划生育证,到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办(委)办理。
计划生育服务证更换流程:
1、申请人携带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四份的《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申报表》;
2、经村(居)委会初审后再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卫计局办理。
办理地址:点击查看佛山市人口计生系统办事窗口及咨询电话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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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提出再生育申请,待审批后方可怀孕生育。
2、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人携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证件以及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附加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证明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四份《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其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的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且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再婚的,应有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患不孕症依法收养的,应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及收养证;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要出具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属独生子女证明材料;属政策外生育人员的,应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征收票据等;
(2)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先将填写好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审核并加具意见;并由村(居)委会将《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连同申请人的其他证明材料送女方户籍地的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审批,审批完毕后上报备案。
(3)符合生育规定并经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的,由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在《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上登记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由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决定书》,并将《计划生育服务证》退回申请人。
3、登记程序
经审批同意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育龄妇女,需在怀孕后至生育前携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证明材料、《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妊娠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办理登记手续。
*具体程序请咨询各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
生育服务相关政策法规、政策解读--摘自《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 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子女应办理如下有关手续,凭《服务证》到产检或接生单位检查、生育。
(一)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可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发证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发证机构核实其婚育情况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应即时在其《服务证》上按有关规定如实填写登记,并加盖公章。
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及时补办登记手续。发证机构在核实其婚育情况后,在《服务证》上“第一胎生育服务情况记录”的“第一胎生育登记部门意见”栏说明。
(二)符合《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向女方户籍所在地发证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并同时附加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证明材料,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一式四份的《再生育申请表》,其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的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且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再婚的,应附有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患不孕症依法收养的,应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及收养证;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要出具双方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属独生子女证明材料;属政策外生育人员的,应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征收票据等等;
2、申请人将填写好的《再生育申请表》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加具意见;有工作单位的,应先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交双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加具意见;
3、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的《再生育申请表》三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并将加具意见的《再生育申请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证明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送交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发证机构审批;
4、发证机构接到《再生育申请表》后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后及时将《再生育申请表》发还村(居)民委员会,并在审批完结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发证机构审批再生育的申请,采取集体讨论的办法进行,对符合生育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在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决定书》前,应先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听证告知书》;对需要举行听证的申请人,要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听证通知书》;
5、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发证机构的审批意见后,应将批准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名单张榜公布三十日,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将持证人《服务证》送发证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加盖公章后再送还申请人。
对群众有异议的,发证机构应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应再次张榜公布三十日,并注明调查复核结果;不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由村(居)委会将《服务证》退回申请人。
第十条 对登记、审批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发证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可与其在生育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
第十一条 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已婚育龄夫妻,可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地发证机构办理怀孕等有关申请、审批和登记手续。
因胎儿流产、婴儿夭折符合《条例》生育规定而要求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应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按本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事宜。
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在生育前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男方户籍在我省、女方户籍在外省的已婚育龄夫妻,其生育的子女符合我省规定,需随父入户,或者已生育子女随夫生活一年以上且有长住趋势,或者符合我省生育规定因特殊情况需在我省生育的等情形,均可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同意由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服务证》证明及女方在户籍地生活期间的婚育状况书面材料,经男方户籍所在地审批后,可由男方户籍地发证机构发给女方《服务证》,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有生育的,在《服务证》生育服务情况记录的“备注”栏中注明。
申请人女方为驻粤部队现役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按规定出具证明向驻地发证机构领取《服务证》。
第十三条 本省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在本省范围内流动的,可凭《服务证》在现居住地接受有关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应在到达现居住地十五日内主动到现居住发证机构交验《服务证》。符合生育规定的,凭《服务证》在现居住地接受孕期检查和生育。
外省籍已婚育龄妇女,应凭其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有效生育证明在现居住地接受孕期检查和生育。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
2、本人亲自填报《计划生育情况申报表》后办领。
证明材料
1、户口簿,原件;
2、双方身份证,原件;
3、双方结婚证,原件;
4、宝宝的医学出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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