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佛山出租屋登记办理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家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个部门联合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及《佛山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佛府〔2008〕90号)精神,为保障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廉租住房管理,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全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禅城区居民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本暂行规定的家庭。
第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纳入我区的住房建设规划。
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建设、管理工作。区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并会同区民政局、镇(街道)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廉租住房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核,提供廉租住房住户的经济变动信息。
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年度预算,并落实资金,监督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和建设资金的使用。
区国土、规划部门配合做好编制廉租住房的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工作,落实土地供应。
区物价、税务部门配合做好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拟定及相关的工作。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纪检、监察部门对廉租房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四条 申请本区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一般以户口簿登记的户主为申请人,由户口簿记载的与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应不属于村集体建房(村改居)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我区城镇同一地址常住户口且实际共同居住。
(二)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及以下;
(三)居住情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 未租住政府公房且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2. 有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3. 既租住政府公房,也有自有住房的,以租住公房建筑面积与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说明:原有自有住房,现已拆迁并以货币方式进行了补偿,该房屋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四)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经济适用房和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住房,没有享受过政府发放的住房补贴的。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3年内没有出售过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过房产(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出售过房产的除外)。
(六)家庭成员均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完毕满5年。
佛山出租屋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办理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办理流程是如何的,本文中都有详细讲述哦。不妨参考本文吧~
办理条件租赁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报送租赁房屋信息。所需材料
1、出租人合法身份证明;
2.房地产权属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3、租赁合同; 4、《房屋出租人(单位)治安、消防、卫生计生综合管理责任书》。
办理流程1、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出租人向房屋所在地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提交材料
2、经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审核
3、审核通过,对居住房屋权属证明完整的市民,发放《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
办理地址日常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工作由村(居)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佛山农村房产证办理的程序
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首先村民在建筑房屋前应先向村集体组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国土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然后向当地镇(街道)规划建设办申请房屋建设的报批手续,才能进行施工建设。房屋建成后村民应当向规划建设办申请房屋竣工验收,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2、向当地房管所提出申请
经过规划建设办批准建设及验收合格的房屋,村民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应当向当地房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土地使用证、报建验收证明、房屋面积测绘报告等资料。房管部门在受理农村村民要求办房产证的申请后。将会检查相关资料,并将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村集体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将给予登记发证。
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组织对村民的一种福利分配,因此,其转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村民申请土地及房屋产权转让的,应先提交农村集体组织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若受让方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组织成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继承、直系亲属赠与)外,房屋登记机构将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另外,《房屋登记办法》还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即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农村房产登记的条件有哪些
1、权利主体合格。申请人为房屋的权利人。
2、有合格的身份证明。即权利人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要合格;
3、房屋权属来源合格。权利人提供的用地、规划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房屋赠与、继承、转移、担保合同书或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真实有效合法;
4、经过公告、听证,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
5、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居住房屋权属证明完整的,需准备以下材料 :
1、出租人合法身份证明; 2.房地产权属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3、租赁合同;
4、《房屋出租人(单位)治安、消防、卫生计生综合管理责任书》。
居住房屋权属证明不完整的,需准备以下材料
1、出租人合法身份证明;
2、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镇(街道)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建设用地批准书》,当地村(居)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情况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合法来源的有效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租赁合同;
4、《房屋出租人(单位)治安、消防、卫生计生综合管理责任书》。
佛山出租屋登记办理流程
办理条件
1、转移房地产没有产权限制;
2、转移双方所提交资料准确、有效;
3、自然人购买或受赠非直系亲属住宅,承受人须具有佛山市限购政策下的购房资格
办理流程
中心收文并审核:收文——审核——核准——缮证——收费——发证
过户同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文——审核——核准——收费——缮证——发证
办理材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房地产权证》
3.房地产权证附图复印件(附图必须是已通过数字化测量的图件,每一新产权人一份,大小规格:A5)
4.转移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
5.购房发票(办证联)原件或房地产权属变更涉税证明
6.《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及《广东省契税纳税申报表》
7.证明房地产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如买卖合同、交换合同、赠与及接受赠与公证书、作价出资合股协议、企业分立协议、企业合并协议等(涉外房地产买卖,其合同须经公证,这里所说的涉外房地产买卖特指买卖当事人中存在外国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台湾省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情况)
8.购房资格审核表(自然人购买或受赠非直系亲属住宅的须提交)
过户同时办理抵押登记的加收
1.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中对抵押标的描述不明确的,需同时提交抵押物清单)(1份)
2.主债权合同(1份)
3.抵押双方及债务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4.《佛山市顺德区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1份)
收费标准
交易手续费:卖方: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工业用途房地产按0.7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买方: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工业用途房地产按0.7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房屋登记费:住宅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每增加一产权共有人加收10元工本费
土地使用权抵押服务费(过户同时办理抵押登记的需缴交):80元/宗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三点、第四点登记费: 住房:80元/件(套) 非住房:550元/件(宗)房屋权属证件工本费: 10元/本(第一本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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