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定点医疗保险机构名单及地址/佛山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办理条件
(一)住院医疗费用纳入零星报销范围
由参保人垫付医疗费用后,自出院之日起90日内(新生儿参保后90日内,意外伤害自审核之日起90日内),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禅城区内任一社保分局)申请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1.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同意非即时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
2.未在市外联网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
3.在市外非联网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门特(慢)医疗费用纳入零星报销范围
由参保人垫付医疗费用后,自就诊之日起90日内,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禅城区内任一社保分局)申请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1.未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的门特(慢)医疗费用;
2.经核准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特(慢)医疗费用;
3.长住(驻)异地就医人员在其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特(慢)医疗费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办理条件
城镇职工医疗缴费年不满25年或在本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
二、办理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省属企业退休人员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及经省局确认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次性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差额年限申请书。
注:正常工作日可在自助终端机自助办理,在前台办理时间为每月1-25日。
三、办理时限
参保人可到所属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社保窗口或自主终端机自助办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荷城办事处:高明区荷城街道百灵路8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A区)
杨和办事处:高明区杨和镇和顺路54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明城办事处:高明区明城镇明六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更合办事处:高明区更合镇工业大道355号(行政服务中心)
五、注意事项
提供以上资料到荷城办事处并填写《一次性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差额年限申请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即场办结开具《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差额缴费年限缴费核定表》,并口头告知参保人在办理次日60日内到地税部门缴费,缴费成功后带核定表原件和地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交给办事处即可。
六、一次性医疗保险的补缴标准
计算标准按办理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差额缴费年限时的一档职工总缴费标准核定。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近期相关病历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到指定医疗机构申请门慢、门特待遇。
(一)受理
参保人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接诊医师在《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门诊特定病种申请表》(附件2)上填写病种相关病情摘要、主要既往史、诊疗计划、辅助检查结果及申请病种名称。
点击下载》》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门诊特定病种申请表
佛山特定病种待遇资格确认指定医疗机构名单
(二)复核
相关专业的副高以上职称医师或科主任按照《准入标准》审核参保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并签名确认。若接诊医师为副高以上职称医师或科主任的,可同时完成受理、复核两个环节。
(三)审核
由指定医疗机构按本院具体分工及实际情况指定职能部门完成审核。职能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准入标准》要求收取病历资料以及受理、复核的医师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并盖章确认。
(四)系统登记
经审核后,由指定医疗机构在我市医疗保险综合信息系统中完成登记。在每月20日(含20日)前受理的申请,须在本月底前完成系统登记;每月20日后提交的申请须在次月底前完成系统登记。
(五)资料交接
指定医疗机构将《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门诊特定病种申请表》、参保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病历资料按次序归档。收取参保人申请资料时,如为复印件,应核对原件,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由他人代办的还须将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收取提交。当月所有审核通过的门慢、门特待遇申请,须在次月底前将申请资料移交指定医疗机构所属社保机构。
有效身份证明一般情况是指社会保障卡,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中国内地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簿;港澳台籍的提供通行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
(六)申请结果查询
参保人可在指定医疗机构完成系统登记的次月起登录佛山社保信息网(www.fssi.gov.cn )查询申请结果,也可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通过社保自助终端或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驻点办公室、各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打印申请结果。
相关阅读
佛山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有哪些
佛山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有哪些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及其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已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本区无私有房产且用工单位未安排住房或未租住公房;
(三)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具有本区城镇户籍且实际在本区工作或居住,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我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家庭成员中为非本区户籍的,若其在本区居住满3年,并连续3年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的,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三代共同居住家庭的已婚二代及其小孩、离异带子女、单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年满30周岁的可视为一个家庭,单独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80%,家庭财产总额低于7万元。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人均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以下。
(四)在佛山市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未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或享受过上述住房优惠政策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未领取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等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 年内没有在佛山市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自行委托拍卖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QQ好友
豆瓣
Facebook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