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顺德工伤保险康复治疗申请流程/佛山顺德工伤保险康复治疗
申请工伤保险康复流程:
1、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存在功能障碍,到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康复功能评估;
2、申请人到顺德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一式三份《佛山市顺德区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或登陆顺德社保网站www.gdsdsi.com下载),填写并加具用人单位意见;
3、申请人持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康复介入时间评估报告》、《佛山市顺德区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到顺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顺德区大良凤山东路45号一楼);
4、顺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齐申请资料后十五日内,出具审批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5、经审批同意,工伤职工到工伤保险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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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工伤保险康复治疗告知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经医疗机构抢救治疗,伤情相对稳定状态下,符合《广东省工伤康复介入标准》情形,且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可申请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尽可能恢复工伤职工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
一、申请工伤保险康复流程:
1、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存在功能障碍,到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康复功能评估;
2、申请人到顺德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一式三份《佛山市顺德区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或登陆顺德社保网站www.gdsdsi.com下载),填写并加具用人单位意见;
3、申请人持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康复介入时间评估报告》、《佛山市顺德区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到顺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顺德区大良凤山东路45号一楼);
4、顺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齐申请资料后十五日内,出具审批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5、经审批同意,工伤职工到工伤保险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二、工伤保险康复协议医疗机构:
1、顺德区东华骨伤科医院工伤康复所。联系地址:顺德区大良云良路9号,联系电话:0757-22688710
2、佛山市工伤康复中心。联系地址: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江浦东路63号,联系电话:0757-81890671
3、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尖彭路,联系电话:020-666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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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在24小时内通知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30天内向社保经办机构递交工伤事故报告书。提交材料工伤事故报告书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从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时间
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工伤治疗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治疗(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州新港西路海康街68号)。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转往佛山市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经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提交《佛山市顺德区工伤职工转院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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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待遇申请
职工因工死亡(失踪)的,申请人向社保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死亡证明》(失踪证明);
5、供养亲属与死者关系的户籍证明;
6、户口薄;
7、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供养人需提供户籍地社保机构养老保险证明;
8、孤儿、孤老需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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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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