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地铁2号线开通在即,接驳公交线路怎么走?
进入12月,
离佛山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
开通初期运营的时间越来越近了!
2号线相关的公交配套方案
也在征求意见中
现在带大家一起了解
▼▼▼
目前地铁2号线一期已进入运行调试阶段,预计今年底开通。线路开通后,从广州南到禅城南庄全线45分钟,可满足市民快速直达广州南站和换乘广佛线、在建3号线、南海新交通、广州地铁2号线、7号线和广佛环线城际等的出行需求。2号线的开通,标志着我市正加快进入轨道交通、常规公交融合发展时代,市民对不同交通方式间的接驳换乘将会提出新的要求。
接驳工作开展情况
规划引领推动工作
为保障地铁2号线一期顺利开通,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启动了《佛山市轨道交通近期通车线路交通接驳体系规划研究》项目,并依据研究成果组织指导各区、市TC公司开展公交站点规划建设和公交线路接驳调整优化,以规划引领确保地铁开通配套的交通接驳工作顺利开展。
接驳基础设施配套
接驳基础设施配套方面,2号线一期佛山市范围内16个站点按照“一站一方案”的原则,在现有站点的基础上通过新增、改造的方式,在地铁口沿线共配套42个公交站点,保证每个轨道站不同方向出入口至少一对公交站接驳,接驳距离最远不超过200米;同步加强轨道站点周边道路、非机动车道等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工作。此外,后续将按照工作计划完善站点周边风雨连廊等其他相关设施。
基本公交接驳地铁
基本公交接驳方面,编制了地铁2号线一期公交接驳线路调整方案。通过调整路由、增加停靠等方式对线网开展局部优化。本次计划新增基本公交线路1条,优化调整线路14条,增加地铁口站点停靠线路30条,撤销线路1条。
佛山地铁2号线公交接驳方案(征求意见稿)汇总表
辅助公交品质服务
本次优化中,南庄镇政府主动积极创新投入,打造优质服务,在南庄、湖涌两个地铁站周边设置4条辅助公交线路并拟试行3个月,积极探索基层参与公交个性化高品质服务建设的共治合作模式,创新基层政府服务民生模式的先例。
意见征求中
本次公交接驳方案即日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于2021年12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微信公众号反馈:关注并进入“佛山公交”微信公众号,在“互动交流”栏目下点击“公交接驳意见反馈”进行留言;
2、电话反馈:拨打佛山公交统一服务热线“0757-83833333”,选“1.禅城区”进行反馈;
3、电子邮件反馈:发送电子邮件至政务邮箱地址:csgjk@jtys.foshan.gov.cn。
广东省卫健委:2021年12月4日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12月3日0-24时,全省新增本土确诊病例1例,广州报告,通过对隔离酒店工作人员例行核酸检测发现。
全省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3例(其中1例为无症状感染者转确诊),广州报告2例,分别来自越南和埃塞俄比亚;佛山报告1例,来自美国。新增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9例,广州报告7例,2例来自莫桑比克,其余5例分别来自马来西亚、孟加拉国、塞尔维亚、沙特阿拉伯和埃塞俄比亚;深圳报告1例,来自南非;佛山报告1例,来自新加坡。新增出院2例,目前在院61例。
截至12月3日24时,全省累计报告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6443例(境外输入4501例),其中确诊病例3322例(境外输入1754例),无症状感染者3121例(境外输入2747例)。
广州市白云区关于1例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的通报
2021年12月3日,白云区在入境隔离酒店工作人员例行核酸检测中,发现1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白云区迅速启动疫情处置应急预案。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谢某,男,50岁,家住新市街保利紫云花园,12月3日前其常规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12月3日下午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目前谢某已闭环转运至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市八医院进行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我区对新市街保利紫云花园、紫荆花园、新市棠涌小学、均禾文星酒店等重点场所实行临时管控,对管控区域立即开展全员核酸筛查,请大家积极配合政府和社区安排,有序前往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请广大市民群众不信谣、不传谣,进一步提高防范意识,做好个人日常防护,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社交距离。如有发热等不适症状,加强个人防护,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时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广州市白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1年12月4日
今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的政策措施,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市场主体活力。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全国新增减税降费9101亿元,其中新增减税7889亿元。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你们企业应享尽享了吗?以增值税为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有哪些呢?我们已经梳理好了,快来看看吧~~
图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2.继续执行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一条。
3. 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第一条、第五条。
4.继续执行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第一条。
5.继续执行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6. 继续执行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61 号)第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7.继续执行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67 号)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8.继续执行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73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9.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
10.继续执行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11.继续执行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一条。
12.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第二条、第三条。
13.继续延长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14. “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特定展品免征增值税
对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1号 )第一条。
15.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第一条。
16. “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植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以及军队、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军警用工作犬、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8号 )
17.“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对外谈判的合作区块视为中标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在我国海洋(指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下同)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包括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对外合作“老项目”),以及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或应急救援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 第二、第三、第八条。
18.“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
19.“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第一条。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QQ好友
豆瓣
Facebook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