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到期该如何延续?
各排污单位
请拿出你所持有的排污许可证
仔细核对有效期限
是否即将到期
今天环境君为企业梳理了一期
关于排污许可证延续相关问答集纳
快拿出小本本记笔记吧
一、应在什么时候提交延续申请?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为预留各企业修改补正时间,建议根据自身实际提前3-4个月在系统内填报申请表。
二、忘记账号密码怎么办?
企业办理许可证业务需登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若忘记密码及账号可通过企业绑定的手机号找回,若变更绑定手机号或忘记所绑定的手机号,请联系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修改手机号。
三、显示“业务未完成”怎么办?
账号密码登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后,点击“许可证延续”进入延续申请界面。
若点击“我要延续”按钮出现如下情况,请检查是否有其他业务(基本信息变更、变更等)正在进行中,如有其他业务正在进行中,需业务完结或者删除后,再行发起要进行的延续申请。
如即将到期的企业已发起重新申请或将发起重新申请,可不做延续申请(重新申请后有效期会重新计算),但仍应在到期前完成重新申请发证。
四、选择“重新申请”还是“延续申请”?
如企业延续申请时,涉及以下变动的,请直接选择重新申请,同样可以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五、延续时可以修改其他信息吗?
如企业延续申请时,有如下内容需变更的,可在延续申请中一并修改,包括:
(一)基本信息变更(法人、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等);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
六、排放许可量怎么计算?
延续申请时,如需许可排放量的企业,请按照5年申请,并需在附件上传申请年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
七、自行监测频次怎么判定?
如企业实际监测频次低于对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应发起整改。
排污许可证申请内容不可低于技术指南要求,监测频次不低于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或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确定监测频次要求,同时应满足环评要求。
八、新版固废表格怎么填报?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填报。
九、固废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怎么填?
请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要求,补充固废的台账和管理要求。
十、附件上传有哪些要求?
(一)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守法承诺书”按照国家系统中的模板进行填写,并盖章签字,不允许自创、修改,不允许重复使用)。
(二)附件进行命名(如环评文本以“环评批复时间+项目名称”命名)后上传至“其他”。请上传企业所有环评批复及报告(报批稿)、验收批复及报告(报批稿)、自查评估报告及登记意见(如有)、排口规范化设置材料、污水接管协议(如有)、年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如有,模板见附件1)、自行监测方案(模板见附件2)等。
(三)排口规范化设置材料、污水接管协议、年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方案等材料,需与系统中填报内容保持一致,核实无误后再上传。
(四)其他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
十一、未按时办理延续手续会怎么样?
未按时间和规定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由执法部门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依法查处。
好消息!好消息!
个体工商户的“福利”来了!
你听说了没,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方式更便利了!
真的吗?
是真的!由原来的“先注销、后成立”改为“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不仅简化了手续,还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
总之就是
重!大!利!好!
近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
明确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本原则。
▲ 国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为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
完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
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职责要求。
▲ 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
▲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市场主体登记、年度报告服务、经营场所供给、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服务、数字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纾困帮扶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
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职约束,加大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该《条例》的公布
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了全方位支持
比如
在制定《条例》过程中
很多个体工商户反映
自己经营多年的店铺,具有独特的字号和良好的商誉,取得了相关行政许可,因为原经营者不能继续经营,希望转让给他人。但是一旦注销,这些无形资产就将灭失,重新办理各种手续会增加大量成本,不利于个体工商户持续经营、打造“百年老店”。
为解决这一问题
《条例》调整了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方式
↓↓↓
由原来的“先注销、后成立”改为“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这一规定便利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实现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在成立时间、字号和相关行政许可方面的延续,大大简化了手续、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
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即通常所说的“个转企”,无论是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还是“个转企”,涉及相关行政许可的,《条例》都要求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同时,特别强调了以“自愿”为基础,不得对个体工商户提出强制要求。
《条例》的出台意义重大
将有力推动
个体工商户实现长远健康发展
《条例》原文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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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个体工商户中的党组织和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
第四条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为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推进实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金融、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税费支持、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登记注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做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条 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强化个体工商户发展信息的归集、共享和运用。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第十二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简化内容、优化流程,提供简易便捷的年度报告服务。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政策、市场供求、招聘用工、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降低经营场所使用成本。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在创业创新、贷款融资、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财税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确保精准、及时惠及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一条 国家推动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个体工商户贷款规模和覆盖面,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招聘用工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个体工商户在社区从事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消费需求。
第二十五条 国家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入驻条件、服务规则、收费标准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
国家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及城市和交通管理、市容环境治理、产业升级等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和实际困难,实施引导帮扶。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纾困帮扶措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荣誉感。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不得通过强制个体工商户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拖欠账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不得将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率、年度报告率等作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用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条例》同时废止。
10月26日,南海南新无纺布有限公司拿到了“南海南新医用无纺布及其复合产品项目”新建厂房的不动产权证,成为南海首个在竣工验收阶段同步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项目。这是南海区、九江镇自然资源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再次联手,让项目享受快审快批的又一典型案例。
与时间赛跑
助企抓住发展机遇
以往,工业厂房需在完成验收手续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企业需要跑多个部门,费时耗力。按照原来的申报模式,企业在验收后往往还要花费大半个月才能顺利拿到不动产权证。
在服务企业的过程中,九江镇行政服务中心获悉到南海南新无纺布有限公司项目希望加快办证速度,尽早拿到不动产权证。聚焦项目办事需求,九江镇行政服务中心、九江镇自然资源管理所及九江镇城建和水利办(建设)主动作为,在区自然资源局和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大力支持下,推动不动产登记“验收即发证”服务。
通过提供前置不动产权籍调查、竣工履约复核审查及先行容缺受理服务,综合运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技术,深化信息共享集成,线上“一窗式”确保工业项目在通过各项验收的同时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实现验收通过后当天即可拿到不动产权证。
对于喝“头啖汤”的南新项目而言,验收即发证服务为项目早投产提供有力保障。针对疫情后市场供求情况变化、人口卫生意识增强及企业自身持续发展的需要,南新公司再次增资4.5亿元投建占地约27.2公顷的高端医用无纺布及其复合材料扩产项目,累计投资总额约16亿元。抓住市场发展先机,与企业的发展壮大息息相关。
南海区“验收即发证”的改革,让南新公司深切感受到了南海政府部门的高效与作为。南海南新医用无纺布及其复合产品项目从申报联合验收至领取不动产权证全流程用时不到半个月,从竣工验收备案到领取不动产登记证,全程仅用3小时。
“‘验收即发证’的服务真的很贴心和高效,让我们项目可以更快投产,非常感谢政府为企业考虑得如此周到细致!”南海南新无纺布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苏小姐说。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副局长黄慧君介绍,至此南海区已成功实践“交地即发证”“验收即发证”以及“交房即发证”服务,建立起全生命周期优质不动产登记服务模式。
纵横联动
三大举措促改革落地
首宗“验收即发证”落地,离不开三大举措护航。
提供全流程辅导服务
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九江镇行政服务中心汇聚政务资源,安排企业服务员为项目提供全流程辅导服务,包括为项目梳理事项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清单,辅导项目线上填写电子表单以及申报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国有土地范围内单位自建房首次登记等事项,紧盯项目进度,实施全程跟踪。
指导共享信息、提供上门服务等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九江镇自然资源管理所及九江镇城建和水利办(建设)运用专业所长和协调能力,及时了解项目需求和存在问题,提供上门指导、跑腿送件以及部门协调等服务。通过信息的指导共享,让项目掌握申报所需材料,为顺利申报打下基础。
打出组合拳
南海区打出“靠前服务+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全程提速”等组合拳,顺畅衔接了项目竣工验收、不动产权籍调查审查、竣工履约复核审查、履行不动产登记审核的办理程序,完善实践“验收即发证”的工作机制,以“并联同步跑”代替“串联接力办”,全面优化行政审批模式。
“我们以数据互通作为保障,破除系统壁垒,实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市不动产登记系统数据数据共享和对接。”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说,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提升服务水平,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着力打通不动产登记服务“最后一公里”。
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主任雷杰文表示,“验收即发证”是南海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探索推动改革举措落地见效的有力举措。接下来,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将继续加强部门联动,以数智化加持,让企业办事更便捷,节约项目建设成本,助力构建南海“益晒你”企业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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