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延长广州市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穗民规字〔2023〕2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延长广州市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将《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的通知》(穗民规字〔2018〕3号)有效期延长5年,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民政局
2023年2月3日
广州市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骨灰安放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革命公墓(以下简称“公墓”)是安放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的军人、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骨灰的墓园,是褒扬烈士,对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的场所。
第三条 广东省、广州市、中央驻穗单位和驻穗部队的下列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士,因公牺牲、病故后,其骨灰可以安放在公墓:
(一)烈士;
(二)军人;
(三)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五)在国内外有影响的爱国知名人士;
(六)援助我国建设的国际友人;
(七)其他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公墓安放的人员。
第四条 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逝者亲属到公墓管理处填写骨灰安放登记表,经逝者生前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或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或党委(党组)审核盖章后,逝者亲属凭死亡证明、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公墓管理处办理骨灰安放手续。
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逝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相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广州市民政局核准后,逝者亲属凭死亡证明、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公墓管理处办理骨灰安放手续。
第五条 夫妻生前一方为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至第(七)项人员,另一方不属上述人员或虽属上述人员但级别不同的,可以按夫妻任何一方身份、级别选择格位合位存放骨灰。有再婚史的,应按照生前遗愿、遗嘱或经亲属协商一致后,确定一位配偶的骨灰合位存放。
第六条 骨灰安放分为室内存放和室外安放。
室内存放骨灰设三个区:烈士骨灰存放区;副省级、广州市副市级、部队副军职以上干部和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及享受老红军待遇的人员的骨灰存放区;其他人员的骨灰存放区。
室外安放骨灰设四个区:烈士墓区;正省部级以上人员墓区;名人和统战墓区;其他人员墓区。
第七条 在室内存放骨灰的,骨灰盒不得超过长33厘米、宽28厘米、高25厘米,重量不得超过8千克。骨灰盒正面应当记载逝者姓名、性别、籍贯和生卒年月。
在烈士墓区安放骨灰的,墓碑文字应当经逝者生前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地方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厅局级单位,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审核,报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意见。
第八条 骨灰安放的墓穴(格位),不得炒卖、转让或者作其他用途;不得摆设易燃、易爆、易腐和有违公序良俗的物品;不得存放贵重物品。
第九条 在室内存放骨灰的,烈士骨灰可以长期存放并免收寄存费;其他人员骨灰存放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由逝者亲属缴交寄存费。
选择室外安葬方式的,由逝者亲属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交费用,政府决定设置烈士墓碑的除外。
第十条 到公墓祭祀逝者,应当凭骨灰存放证(卡)领取骨灰(灵牌位),并在指定区域祭祀;祭祀完毕后,应当配合工作人员对骨灰进行检查核对并放回原处。
第十一条 在骨灰存放期限内,亲属要求提前领回骨灰的,应当办理领回骨灰手续,存放位置不再保留。
第十二条 骨灰存放期满,亲属提出续期申请的,经公墓管理处同意,可以办理续期手续并按规定缴交相关费用。
骨灰存放期满,亲属未办理续期手续的,应当在期满后6个月内(亲属居住国外的凭护照证明可在12个月内)到公墓办理领回骨灰手续;逾期不领回骨灰,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逝者亲属、生前好友和逝者生前所在单位、相关单位可以收集整理骨灰安放在公墓的烈士、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在国内外有影响的爱国知名人士的生平事迹、有教育意义的遗物,送公墓管理处保管陈列,以供后人瞻仰学习,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穗民规字〔2023〕1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铁车站命名规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地铁车站命名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
2023年1月19日
广州市地铁车站命名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地铁车站命名工作,加强地铁车站名称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地名管理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车站的命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民政局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牵头开展本市地铁车站命名工作。
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地铁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铁车站命名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地铁车站命名工作,协助解决有关各方的分歧和矛盾。
第四条 地铁车站命名应当遵循“名地相符、指示明晰、用字规范、词语简洁”的原则,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和地方特色,优先使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或纪念意义的老地名派生命名,遵守国家、省、市地名管理法规关于地名命名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地铁车站一般按照以下顺序派生命名:
(一)站位所在的区片或村落、镇(街道)名称;
(二)与车站相连或相近的标志性公共场所、建筑物名称;
(三)站位所在的道路名称;
(四)无上述名称或上述名称不合适,以及征求意见的相关方未能对地铁车站的拟命名名称达成一致的,由地铁交通经营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情况选定命名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 本规则所指区片,是指历史上形成、名称沿用至今,有相对明确点位但边界模糊的一定区域。
本规则所指村落,是指历史上形成、名称沿用至今的村。
本规则所指镇(街道),是指按照行政区划管理规定设置的镇(街道)。
本规则所指标志性公共场所、建筑物,是指交通枢纽、纪念地、旅游胜地等公共活动场所、建筑物。
本规则所指道路,一般是指与地铁车站所在线路呈横向交叉的主干道路。
第七条 两条及以上地铁线路的同一换乘车站应当使用同一名称,并以最先命名的名称为准。
第八条 地铁车站命名应当遵守下列禁止性规定:
(一)不得使用楼盘(小区)、企业字号、商标名称以及商业性建筑物、设施名称;
(二)不得使用标点符号;
(三)不得与本市或与本市互联互通的外地地铁线网的地铁车站重名,避免同音、近音、歧义;
(四)不得采用两个及以上的区片名称或其它名称重叠命名;但为避免重名,采用单个区片或村落、镇(街道)名称与本条第(三)项冲突、又无其它合适名称的情况除外;
(五)不得违反国家、省、市地名管理法规的其它禁止性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地铁车站名称的专名以两个字或者三个字为宜,一般不应超过四个字。
第十条 经批准命名的地铁车站名称为标准名称。相关部门和地铁交通经营单位因工程立项、规划、设计、建设等需要,在网络、工地、文件、标志牌、标识等载体或平台上对外公布、悬挂、张贴、宣传等使用的地铁车站的项目名称、规划名称或工程名称,应当特别说明或在显著位置注明,避免误导公众。
第十一条 地铁车站命名由市民政局、地铁交通经营单位根据地名管理法规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和审核,包括初拟名称,现场查验,征求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等。
第十二条 地铁车站命名后应保持稳定,一般不应更名。确需更名的,由市民政局、地铁交通经营单位根据地名管理法规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充分论证,按规定开展风险评估。
地铁车站更名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传承地名文化、确保交通安全、方便群众出行、厉行节约”等原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铁车站命名规则的通知》(穗民规字〔2019〕7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根据我区政府雇员管理办法及知识城开发办政府雇员选录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经资格审查、体检、考察等程序,现将拟聘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8月10日至2023年8月14日。
拟聘用人员信息:
姓 名 | 拟聘岗位 |
陈小芳 | 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公室 综合研究岗(四级雇员) |
公示期间,如对拟聘人员有异议,请书面向广州市黄埔区雇员管理中心反映,反映情况的书面材料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电话,否则不予受理;公示结束后不再受理监督举报。
受理部门:广州市黄埔区雇员管理中心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大道中87号萝岗广垦商务大厦A2栋903室
咨询电话:89850791(工作日期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广州市黄埔区雇员管理中心
2023年8月10日
附件下载:
相关信息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QQ好友
豆瓣
Facebook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