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铁车站命名规则的通知
穗民规字〔2023〕1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铁车站命名规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地铁车站命名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
2023年1月19日
广州市地铁车站命名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地铁车站命名工作,加强地铁车站名称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地名管理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车站的命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民政局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牵头开展本市地铁车站命名工作。
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地铁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铁车站命名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地铁车站命名工作,协助解决有关各方的分歧和矛盾。
第四条 地铁车站命名应当遵循“名地相符、指示明晰、用字规范、词语简洁”的原则,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和地方特色,优先使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或纪念意义的老地名派生命名,遵守国家、省、市地名管理法规关于地名命名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地铁车站一般按照以下顺序派生命名:
(一)站位所在的区片或村落、镇(街道)名称;
(二)与车站相连或相近的标志性公共场所、建筑物名称;
(三)站位所在的道路名称;
(四)无上述名称或上述名称不合适,以及征求意见的相关方未能对地铁车站的拟命名名称达成一致的,由地铁交通经营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情况选定命名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 本规则所指区片,是指历史上形成、名称沿用至今,有相对明确点位但边界模糊的一定区域。
本规则所指村落,是指历史上形成、名称沿用至今的村。
本规则所指镇(街道),是指按照行政区划管理规定设置的镇(街道)。
本规则所指标志性公共场所、建筑物,是指交通枢纽、纪念地、旅游胜地等公共活动场所、建筑物。
本规则所指道路,一般是指与地铁车站所在线路呈横向交叉的主干道路。
第七条 两条及以上地铁线路的同一换乘车站应当使用同一名称,并以最先命名的名称为准。
第八条 地铁车站命名应当遵守下列禁止性规定:
(一)不得使用楼盘(小区)、企业字号、商标名称以及商业性建筑物、设施名称;
(二)不得使用标点符号;
(三)不得与本市或与本市互联互通的外地地铁线网的地铁车站重名,避免同音、近音、歧义;
(四)不得采用两个及以上的区片名称或其它名称重叠命名;但为避免重名,采用单个区片或村落、镇(街道)名称与本条第(三)项冲突、又无其它合适名称的情况除外;
(五)不得违反国家、省、市地名管理法规的其它禁止性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地铁车站名称的专名以两个字或者三个字为宜,一般不应超过四个字。
第十条 经批准命名的地铁车站名称为标准名称。相关部门和地铁交通经营单位因工程立项、规划、设计、建设等需要,在网络、工地、文件、标志牌、标识等载体或平台上对外公布、悬挂、张贴、宣传等使用的地铁车站的项目名称、规划名称或工程名称,应当特别说明或在显著位置注明,避免误导公众。
第十一条 地铁车站命名由市民政局、地铁交通经营单位根据地名管理法规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和审核,包括初拟名称,现场查验,征求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等。
第十二条 地铁车站命名后应保持稳定,一般不应更名。确需更名的,由市民政局、地铁交通经营单位根据地名管理法规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充分论证,按规定开展风险评估。
地铁车站更名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传承地名文化、确保交通安全、方便群众出行、厉行节约”等原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铁车站命名规则的通知》(穗民规字〔2019〕7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3-08-10 10:19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首个全国生态日)起施行。
《解释》根据刑法修改情况,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司法环节发力,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解释》主要明确了如下问题:
一是调整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由原有的两档法定刑调整为三档,并修改完善了升档量刑的标准。根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解释》重新设定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细化新增的第三档刑适用情形,明确对具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等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形成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
二是明确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理规则。《解释》贯彻刑法修正案(十一)立法精神,对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同时,针对实践突出问题,《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对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行为适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理规则,依法惩治环境领域数据造假行为,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三是明确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宽严相济规则。一方面,《解释》衔接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非法排污的行为,明确为从重处罚情形,做到当严则严。另一方面,明确可以根据认罪认罚、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等因素,在必要时作从宽处理,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做到当宽则宽,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效果。
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四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两高”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立场。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执行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
责任编辑:韩文鋆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民政局,全市各社会组织:
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规范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提高公益创投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3年1月16日
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规范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以下简称“公益创投项目”)管理,提高公益创投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民办发〔2019〕34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是指遵循“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资源,为社会组织实施创新性高、可行性强、社会效益好、与政府目标契合的公益性项目提供资金资助、资源链接、平台支撑、能力建设支持,有效回应和解决社会需求及问题的公益活动。
市级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公益创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突出公益性和服务性,以满足民生需求为导向,促进社会组织发展为目标,采取政府引导、自主申请、公平竞争、专业评审、择优支持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作为主办单位,组织实施公益创投活动,对公益创投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各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发动本辖区登记的社会组织积极参加,协助主办单位做好相关活动的具体实施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公益创投活动资金来源于市福利彩票公益金。
按规定编入本级部门预算,并在预算编制阶段落实到可执行项目。最终资助金额以部门预算批复额度为准。
公益创投活动资金由公益创投项目资助资金、承办服务费用和绩效评估费用组成。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类别
第六条 公益创投项目资助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为老服务类。主要包括为老年人群提供医养康养、康复护理、家庭照护培训、适老化改造、生活照料、融入数字时代、认知障碍症照护、临终关怀等满足老年人实际需求的专业化养老服务;
(二)助残服务类。主要包括为残障人士提供康复辅助器具及康复辅助训练、职业技能培训、创新就业辅导、环境无障碍、社会融入、家庭支持、文娱团队建设等服务;
(三)未成年人保护类。主要包括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行为偏差青少年、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未成年人群体提供帮教助学、心理援助、法律援助、行为矫正、家庭关系调适等关爱帮扶和权益保护服务;
(四)救助帮困类。主要包括为低保低收入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创业扶持,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社会融入、照料服务、走访探视等服务;
(五)社区治理类。主要包括培育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围绕社区(村)存在的服务管理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符合宗旨的公益性服务或活动。
第七条 公益创投项目以核定的预算总额与社会组织自筹资金之间的差额作为资助标准,共分三档:
(一)第一档: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60%且不超过80万元。每届公益创投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类别,原则上各设置一个资助项目。该档次资助总额不超过本届公益创投项目经费的25%;
(二)第二档: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60%且不超过50万元;
(三)第三档: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80%且不超过10万元,适用于新成立不足两年且首次申报的社会组织。
鼓励在民政部、广东省级和港澳地区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申报第一、二档公益创投项目。
资助资金用于本项目人员费用支出部分不得超过30%,项目自筹资金部分不受此比例限制。鼓励社会组织自筹资金,对自筹比例高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第八条 公益创投项目原则上每年征集评选一次,由主办单位发布公告向社会征集公益项目。公益创投项目原则上应在资助年度内完成实施计划。
每个社会组织每届可申请一个项目,同一项目申报不超过三届。
第三章 创投主体、承办单位、绩效评估单位
第九条 创投主体是申报和实施公益项目的社会组织。
第十条 创投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公益项目实施地和服务对象在本市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开展公益创投项目所必需的设备、场地、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资质;
(三)申报前一年内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申报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确定公益创投活动承办单位和绩效评估单位。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协助主办单位开展公益创投项目的申报动员、征集与评审,对资助项目进行专题培训和能力建设支持,对项目实施指导、督导和中期、末期评估,评选品牌项目和优秀项目,做好其他相关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三)熟悉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理念和服务宗旨,具备培训、指导、督导社会组织等能力,并具有一定的筹集项目资金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申报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及其组成人员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不得参与申报公益创投项目。
第十五条 绩效评估单位负责对承办单位和创投主体进行绩效评估,包括对承办活动开展和创投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对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进行综合评价,衡量承办活动和创投项目的总体绩效。
绩效评估单位工作人员与承办单位、创投主体存在利益相关的,应当主动回避。主办单位也可以要求回避。
第十六条 绩效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从事财务管理、财务核算经验的专业人员;
(三)熟悉公益创投相关政策制度,了解社会组织及公益创投活动运行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申报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七条 公益创投项目邀请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资助项目建议名单,依程序择优确定资助项目。
第十八条 公益创投项目评审专家从社会组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组成专家评审小组。
项目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与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存在利益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到公正评审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主办单位也可以要求回避。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实行盲评。项目申报信息分为申报主体基本信息和项目具体内容,申报主体基本信息对评审专家屏蔽,评审专家根据公益创投项目评分标准,对项目具体内容进行量化评分排序。
第二十条 根据申请项目评审得分排名,按拟资助金额不超过预算总额的15%,拟定立项及候补名单。
第二十一条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制定公益创投项目资助资金调整办法,公益创投项目根据评审得分排名进行资金调整。
对评审小组核定项目资助金额调整幅度超过10%的申报项目需进行协调,协调一致的由申报项目主体签字确认,协调不一致的由评审得分排名靠前的申报项目按顺序递补。
第二十二条 确定公益创投项目立项名单后,由评审专家按照集体商议和随机抽取的原则提出不低于20%需实地考察的项目名单。对书面申报内容与实地核查结果不一致的,取消资助资格,由评审得分排名靠前的项目按顺序递补。
第二十三条 评审工作结束,主办单位按程序审批后在社会组织信息平台上公示公益创投项目立项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质疑或投诉的,主办单位应及时处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质疑或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 签订项目合同。申报项目经立项后,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与创投主体共同正式签订合同。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申请资金拨付。创投主体、承办单位、绩效评估单位确定后,主办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资助资金和费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推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主办单位对项目进行宣传推介,广泛宣传公益慈善理念,放大创投社会效应,营造全民公益氛围。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主办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督促、指导承办单位和创投主体,提升项目成效。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创投主体开展中期、末期评估工作。中期评估主要规范和督促项目按计划推进,挖掘项目潜力,检验项目实施的阶段性成果,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末期评估主要检验项目成果,总结项目经验成效,加强成果运用推广。
第二十九条 评选品牌项目和优秀项目。每届公益创投评出不多于15%的品牌项目和优秀项目,品牌项目和优秀项目应具备服务效益好、社会影响广、社会需求大、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等特征。
第三十条 主办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督促、指导公益创投绩效评估工作,主要内容为:
(一)评估承办单位。重点评估机构是否健全,分工是否明确,项目宣传、培训、指导、督促是否到位,资金管理、费用支出等是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二)评估创投主体。抽取不少于20%的创投主体,重点评估项目运作是否规范,项目自筹配套资金是否落实,资助资金管理、费用支出等是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三)对承办单位和创投主体进行满意度评估。通过服务对象对服务项目满意度以及社会对服务项目的认可度进行评估。
第六章 监管
第三十一条 创投主体、承办单位和绩效评估单位在公益创投实施过程中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社会组织管理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助资金和社会定向捐助,违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当不定期检查督促创投主体、承办单位和绩效评估单位履行合同情况。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创投主体未按合同约定实施服务项目、主动终止项目、项目评估不合格、擅自转让服务项目、重复获取政府资助资金的,主办单位应按规定或约定及时停止办理后续资金拨付手续,追回已拨付但未使用或不合理使用的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创投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创投主体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公益创投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与资格并追回所获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估单位应当对绩效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和约定终止合同,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益创投资金若有结余的,由使用单位循原资金划拨渠道缴回市财政国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社管规字〔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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