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民政局,全市各社会组织:
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规范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提高公益创投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3年1月16日
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规范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以下简称“公益创投项目”)管理,提高公益创投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民办发〔2019〕34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是指遵循“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资源,为社会组织实施创新性高、可行性强、社会效益好、与政府目标契合的公益性项目提供资金资助、资源链接、平台支撑、能力建设支持,有效回应和解决社会需求及问题的公益活动。
市级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公益创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突出公益性和服务性,以满足民生需求为导向,促进社会组织发展为目标,采取政府引导、自主申请、公平竞争、专业评审、择优支持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作为主办单位,组织实施公益创投活动,对公益创投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各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发动本辖区登记的社会组织积极参加,协助主办单位做好相关活动的具体实施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公益创投活动资金来源于市福利彩票公益金。
按规定编入本级部门预算,并在预算编制阶段落实到可执行项目。最终资助金额以部门预算批复额度为准。
公益创投活动资金由公益创投项目资助资金、承办服务费用和绩效评估费用组成。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类别
第六条 公益创投项目资助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为老服务类。主要包括为老年人群提供医养康养、康复护理、家庭照护培训、适老化改造、生活照料、融入数字时代、认知障碍症照护、临终关怀等满足老年人实际需求的专业化养老服务;
(二)助残服务类。主要包括为残障人士提供康复辅助器具及康复辅助训练、职业技能培训、创新就业辅导、环境无障碍、社会融入、家庭支持、文娱团队建设等服务;
(三)未成年人保护类。主要包括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行为偏差青少年、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未成年人群体提供帮教助学、心理援助、法律援助、行为矫正、家庭关系调适等关爱帮扶和权益保护服务;
(四)救助帮困类。主要包括为低保低收入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创业扶持,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社会融入、照料服务、走访探视等服务;
(五)社区治理类。主要包括培育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围绕社区(村)存在的服务管理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符合宗旨的公益性服务或活动。
第七条 公益创投项目以核定的预算总额与社会组织自筹资金之间的差额作为资助标准,共分三档:
(一)第一档: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60%且不超过80万元。每届公益创投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类别,原则上各设置一个资助项目。该档次资助总额不超过本届公益创投项目经费的25%;
(二)第二档: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60%且不超过50万元;
(三)第三档: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80%且不超过10万元,适用于新成立不足两年且首次申报的社会组织。
鼓励在民政部、广东省级和港澳地区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申报第一、二档公益创投项目。
资助资金用于本项目人员费用支出部分不得超过30%,项目自筹资金部分不受此比例限制。鼓励社会组织自筹资金,对自筹比例高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第八条 公益创投项目原则上每年征集评选一次,由主办单位发布公告向社会征集公益项目。公益创投项目原则上应在资助年度内完成实施计划。
每个社会组织每届可申请一个项目,同一项目申报不超过三届。
第三章 创投主体、承办单位、绩效评估单位
第九条 创投主体是申报和实施公益项目的社会组织。
第十条 创投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公益项目实施地和服务对象在本市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开展公益创投项目所必需的设备、场地、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资质;
(三)申报前一年内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申报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确定公益创投活动承办单位和绩效评估单位。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协助主办单位开展公益创投项目的申报动员、征集与评审,对资助项目进行专题培训和能力建设支持,对项目实施指导、督导和中期、末期评估,评选品牌项目和优秀项目,做好其他相关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三)熟悉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理念和服务宗旨,具备培训、指导、督导社会组织等能力,并具有一定的筹集项目资金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申报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及其组成人员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不得参与申报公益创投项目。
第十五条 绩效评估单位负责对承办单位和创投主体进行绩效评估,包括对承办活动开展和创投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对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进行综合评价,衡量承办活动和创投项目的总体绩效。
绩效评估单位工作人员与承办单位、创投主体存在利益相关的,应当主动回避。主办单位也可以要求回避。
第十六条 绩效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从事财务管理、财务核算经验的专业人员;
(三)熟悉公益创投相关政策制度,了解社会组织及公益创投活动运行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申报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七条 公益创投项目邀请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资助项目建议名单,依程序择优确定资助项目。
第十八条 公益创投项目评审专家从社会组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组成专家评审小组。
项目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与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存在利益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到公正评审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主办单位也可以要求回避。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实行盲评。项目申报信息分为申报主体基本信息和项目具体内容,申报主体基本信息对评审专家屏蔽,评审专家根据公益创投项目评分标准,对项目具体内容进行量化评分排序。
第二十条 根据申请项目评审得分排名,按拟资助金额不超过预算总额的15%,拟定立项及候补名单。
第二十一条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制定公益创投项目资助资金调整办法,公益创投项目根据评审得分排名进行资金调整。
对评审小组核定项目资助金额调整幅度超过10%的申报项目需进行协调,协调一致的由申报项目主体签字确认,协调不一致的由评审得分排名靠前的申报项目按顺序递补。
第二十二条 确定公益创投项目立项名单后,由评审专家按照集体商议和随机抽取的原则提出不低于20%需实地考察的项目名单。对书面申报内容与实地核查结果不一致的,取消资助资格,由评审得分排名靠前的项目按顺序递补。
第二十三条 评审工作结束,主办单位按程序审批后在社会组织信息平台上公示公益创投项目立项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质疑或投诉的,主办单位应及时处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质疑或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 签订项目合同。申报项目经立项后,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与创投主体共同正式签订合同。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申请资金拨付。创投主体、承办单位、绩效评估单位确定后,主办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资助资金和费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推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主办单位对项目进行宣传推介,广泛宣传公益慈善理念,放大创投社会效应,营造全民公益氛围。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主办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督促、指导承办单位和创投主体,提升项目成效。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创投主体开展中期、末期评估工作。中期评估主要规范和督促项目按计划推进,挖掘项目潜力,检验项目实施的阶段性成果,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末期评估主要检验项目成果,总结项目经验成效,加强成果运用推广。
第二十九条 评选品牌项目和优秀项目。每届公益创投评出不多于15%的品牌项目和优秀项目,品牌项目和优秀项目应具备服务效益好、社会影响广、社会需求大、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等特征。
第三十条 主办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督促、指导公益创投绩效评估工作,主要内容为:
(一)评估承办单位。重点评估机构是否健全,分工是否明确,项目宣传、培训、指导、督促是否到位,资金管理、费用支出等是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二)评估创投主体。抽取不少于20%的创投主体,重点评估项目运作是否规范,项目自筹配套资金是否落实,资助资金管理、费用支出等是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三)对承办单位和创投主体进行满意度评估。通过服务对象对服务项目满意度以及社会对服务项目的认可度进行评估。
第六章 监管
第三十一条 创投主体、承办单位和绩效评估单位在公益创投实施过程中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社会组织管理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助资金和社会定向捐助,违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当不定期检查督促创投主体、承办单位和绩效评估单位履行合同情况。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创投主体未按合同约定实施服务项目、主动终止项目、项目评估不合格、擅自转让服务项目、重复获取政府资助资金的,主办单位应按规定或约定及时停止办理后续资金拨付手续,追回已拨付但未使用或不合理使用的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创投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创投主体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公益创投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与资格并追回所获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估单位应当对绩效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和约定终止合同,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益创投资金若有结余的,由使用单位循原资金划拨渠道缴回市财政国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社管规字〔2019〕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穗民规字〔2023〕2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延长广州市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将《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的通知》(穗民规字〔2018〕3号)有效期延长5年,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民政局
2023年2月3日
广州市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骨灰安放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革命公墓(以下简称“公墓”)是安放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的军人、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骨灰的墓园,是褒扬烈士,对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的场所。
第三条 广东省、广州市、中央驻穗单位和驻穗部队的下列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士,因公牺牲、病故后,其骨灰可以安放在公墓:
(一)烈士;
(二)军人;
(三)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五)在国内外有影响的爱国知名人士;
(六)援助我国建设的国际友人;
(七)其他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公墓安放的人员。
第四条 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逝者亲属到公墓管理处填写骨灰安放登记表,经逝者生前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或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或党委(党组)审核盖章后,逝者亲属凭死亡证明、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公墓管理处办理骨灰安放手续。
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逝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相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广州市民政局核准后,逝者亲属凭死亡证明、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公墓管理处办理骨灰安放手续。
第五条 夫妻生前一方为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至第(七)项人员,另一方不属上述人员或虽属上述人员但级别不同的,可以按夫妻任何一方身份、级别选择格位合位存放骨灰。有再婚史的,应按照生前遗愿、遗嘱或经亲属协商一致后,确定一位配偶的骨灰合位存放。
第六条 骨灰安放分为室内存放和室外安放。
室内存放骨灰设三个区:烈士骨灰存放区;副省级、广州市副市级、部队副军职以上干部和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及享受老红军待遇的人员的骨灰存放区;其他人员的骨灰存放区。
室外安放骨灰设四个区:烈士墓区;正省部级以上人员墓区;名人和统战墓区;其他人员墓区。
第七条 在室内存放骨灰的,骨灰盒不得超过长33厘米、宽28厘米、高25厘米,重量不得超过8千克。骨灰盒正面应当记载逝者姓名、性别、籍贯和生卒年月。
在烈士墓区安放骨灰的,墓碑文字应当经逝者生前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地方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厅局级单位,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审核,报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意见。
第八条 骨灰安放的墓穴(格位),不得炒卖、转让或者作其他用途;不得摆设易燃、易爆、易腐和有违公序良俗的物品;不得存放贵重物品。
第九条 在室内存放骨灰的,烈士骨灰可以长期存放并免收寄存费;其他人员骨灰存放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由逝者亲属缴交寄存费。
选择室外安葬方式的,由逝者亲属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交费用,政府决定设置烈士墓碑的除外。
第十条 到公墓祭祀逝者,应当凭骨灰存放证(卡)领取骨灰(灵牌位),并在指定区域祭祀;祭祀完毕后,应当配合工作人员对骨灰进行检查核对并放回原处。
第十一条 在骨灰存放期限内,亲属要求提前领回骨灰的,应当办理领回骨灰手续,存放位置不再保留。
第十二条 骨灰存放期满,亲属提出续期申请的,经公墓管理处同意,可以办理续期手续并按规定缴交相关费用。
骨灰存放期满,亲属未办理续期手续的,应当在期满后6个月内(亲属居住国外的凭护照证明可在12个月内)到公墓办理领回骨灰手续;逾期不领回骨灰,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逝者亲属、生前好友和逝者生前所在单位、相关单位可以收集整理骨灰安放在公墓的烈士、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在国内外有影响的爱国知名人士的生平事迹、有教育意义的遗物,送公墓管理处保管陈列,以供后人瞻仰学习,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道办事处公开招聘政府聘员的公告》的规定和程序,经笔试、面试等程序,现将综合成绩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公告如下,详见附件。
体检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道公开招聘政府聘员综合成绩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xlsx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南岗街道办事处
2023年8月10日
附件下载:
相关信息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QQ好友
豆瓣
Facebook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