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滩“万亿级”蓝海,广州黄埔举办新型储能行业交流会
现代汽车集团氢燃料电池系统广州工厂。李剑锋 摄
8月9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举行“储能蓄力谋发展 迎风而上展未来”新型储能行业交流会。来自储能领域科研院所、企业、金融机构的近80位代表参加,汇集储能领域“发展合伙人”,聚焦区内新型储能代表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搭建区内优质企业沟通交流对接平台,从政、产、学、研、用多角度为新型储能行业高质量发展共谋良策。
“双碳”背景下,新型储能产业迎来“万亿级”蓝海。作为广州实体经济主战场、科技创新主引擎的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以“二次创业”的姿态,抢占新型储能产业制高点,力图将新型储能产业打造成为“制造业当家”的战略性支柱产业。
龙头企业引领
加快打造新型储能产业集群
新型储能,是指除抽水蓄能以外的新型储能技术,包括新型锂离子电池、液流电池、飞轮、压缩空气、氢(氨)储能、热(冷)储能等。作为国家新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区,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抢抓行业风口,抢占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新赛道,在储能产业链上、中、下游聚集了一批重点企业,涌现出一批创新能力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是储能行业级联型高压大容量储能技术的行业倡导者与引领者,其全球首创研发的“级联型高压大容量储能系统”各项关键性能指标保持全球领先。
“我们位于黄埔区的12GWh储能产线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已于今年年初正式动工,计划于明年建成投产;二期项目也即将开工,建成后将围绕智慧能源技术制高点和产业链发展,形成‘一个平台、一个产业、两个实验室’的布局产业,为广州储能市场的发展注入加速度。”提及未来在广州开发区的布局和发展,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永喜充满信心。
在氢能领域,作为国内最早布局氢能的地区之一,广州开发区在省内已经形成了政策配套完善、产业链布局与示范推广并行的率先发展格局。深耕氢能技术创新25年的现代汽车集团在广州开发区建立了集团首个海外燃料电池生产研发基地,项目引入了全球最先进的燃料电池技术,代表了氢能领域全球领先的智能制造和产品技术水平。该项目于2021年1月落户开发区,今年6月已正式投产。
现代汽车氢燃料电池系统(广州)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承灿用“志同道合”来形容现代汽车集团与广州开发区的通力合作。“正是广州开发区与现代汽车集团在发展未来氢能产业这一共同愿景的不谋合和,促成了现代汽车集团结缘广东、扎根在黄埔。”
在新型锂离子电池赛道,位于广州开发区的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是电解液行业的龙头企业。“自2014年以来,天赐的锂离子电池用电解液连续8年销量全球第一。”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郭守彬表示,公司拥有全球领先的液体六氟磷酸锂和新型锂盐LiFSI制成技术,同时拥有最大锂盐、电解液及正极基础材料磷酸铁产能,为储能电池制造提供了基础材料保障。
在龙头企业的引领下,广州开发区新型储能产业集群加速聚集。今年6月,广州开发区举行2023年第二季度重大项目集中动工签约活动,166个集中动工签约的项目中有28个是新型储能项目,计划总投资约355亿元,预计达产产值约812亿元。新型储能上中下游产业项目串珠成链、协同发展,将有力推进广州开发区新型储能产业补链、延链、强链,抢占粤港澳大湾区新型储能产业制高点。
产业生态支撑
不断拓展新型储能应用场景
新型储能产业“狂飙突进”的背后,是日臻完整的产业链、专业高效的政府服务、高水平科创平台共同构建的高质量产业生态圈。
今年6月,广州开发区在原有的“氢能10条2.0”“绿色低碳16条”基础上,出台了全国经开区首个、粤港澳大湾区首个区县级“新型储能”专项政策——《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大力支持新型储能项目投资建设,全力推动新型储能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广州开发区现有新型储能相关企业重点布局发展了锂电池储能产业链中下游,在储能逆变器、储能系统集成、储能电站投资运营等环节处于优势。
在优化产业链服务方面,广州开发区将以“国企投资+产业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模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按个性化需求提供定制化厂房代建服务,建立完善立项、审批、验收等管理机制,全力支持和服务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孚能科技广州项目于今年1月29日签约落地,当前已完成蒸汽、输电、绿建等规划工作,正在全力以赴推进土地的基础建设,力争于2024年5月30日达生产条件。”会上,广州孚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斌波为广州开发区的决策速度、服务温度和支持力度点赞。
“广州开发区位处粤港澳大湾区腹地,有丰富人才资源、健全的能源产业布局,以及多样化的能源应用场景需求。”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所长、广东粤港澳大湾区黄埔材料研究院(以下简称黄埔材料院)院长杨小牛表示。黄埔材料院自2020年在广州开发区成立以来,聚焦氢储能和电化学储能的产业链上游原材料和中游系统部件所需新材料技术,实施氢燃料电池和锂离子电池双技术路线,布局高性能钛基固态储氢材料、镁基高容量固态储氢技术、低成本高性能硬碳负极材料、钠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等多项国内国际领先的技术,在储能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研发和应用经验,与广州开发区鸿基创能、南方电网、孚能科技等储能企业形成了产业合作和紧密互动。
据悉,目前广州开发区现有储能产业创新平台16家,其中包括国家智能电网输配电设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等国家级5家。接下来,广州开发区将加快出台“储能10条”实施细则,围绕新型储能技术和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关键环节,重点布局高技术、高附加值的重大项目,同时依托国家新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区,推动新能源汽车与储能产业“车-储能-电网”协同发展,积极推动区内先进储能技术项目和解决方案开展试点示范,以示范项目不断拓展新型储能应用场景。
(黄三笑、范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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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道办事处公开招聘政府聘员的公告》的规定和程序,经笔试、面试等程序,现将综合成绩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公告如下,详见附件。
体检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道公开招聘政府聘员综合成绩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xlsx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南岗街道办事处
2023年8月10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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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民规字〔2023〕3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部署,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下称《审核确认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9号,下称《认定办法》)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审核确认办法》第八条、《实施办法》第七条等规定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情形外,申请人户籍属于在广州市内可迁移的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政府公共集体户口之一的,且本人无其他在本市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也可单独提出申请。
二、除《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情形外,家庭成员为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而从各级政府获得的一次性奖励和荣誉津贴;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临时性生活救助(补助)款物;职工因工负伤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金;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志愿服务获得的服务津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法院、检察院以及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就业”,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就业、灵活就业、创业、务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就业情形。
四、判断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辅助指标:
(一)申请人家庭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留学、自费出国旅游,以及其他支出明显高于一般生活消费水平的;
(二)家庭财产在核对时间段发生较大变化,但无正当理由的;
(三)上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辅助指标超标或不合理且不能说明理由的,可作为家庭经济状况超出规定的判断依据。
五、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综合考虑本地困难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城乡统筹发展等因素,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适时调整。本市实行城乡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月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向该成员计发生活补助金,并按照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相关规定落实:
(一)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本科以下学历的学生(含本科);
(二)无子女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
(三)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认定为广州市一类或二类“门特”的人员。
上述生活补助金不重复计发,分类救济所需资金由市、区按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七、在其户籍所在地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可与本市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一同申请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家庭的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在户籍地与居住地两地开展。
八、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中符合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等工作与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有关工作同步开展、同等有效。
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发生稳定变化,区民政部门应当在完成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增发、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决定,相关待遇在作出审批决定的次月生效。
十、广州市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迁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保障对象在户籍迁移之日起30日内,应同时主动报告迁入地、原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办理保障待遇迁移当月的保障金由原户籍地发放,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
(三)迁入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迁移次月对迁入的保障对象开展动态核查工作。
十一、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的公示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应当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主持,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对评议事项进行答辩、解释或说明,评议人员对评议事项进行讨论、评议,投票表决等程序开展,并填写民主评议情况表。
十二、《认定办法》的《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3.5“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信息”中,如家庭成员与其义务人之间已就赡养/抚养/扶养金额有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法院判决书等司法文书或有效离婚协议书的,按照上述文书确定金额计算,就此项情形不再重复开展综合评估。无上述文书的,家庭成员申报的赡养/抚养/扶养费与综合评估指标原则上就高计算,另有其他佐证材料的除外。
十三、根据《认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市新增以下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项:
(一)申请家庭申请前6个月内参加由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开展的社会公益服务,以及由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且其社会公益服务或志愿服务记录等信息可以通过相应信息系统核查或者相关活动组织认可的,服务时长累计超过60个小时的,按照-0.5D/户计算家庭收入。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有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就业的人员,按照-0.5D/就业人员人数计算家庭收入。
注:1D为1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十四、市、区民政部门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市、区两级统筹,按实际需要确定。每年按照上年本级财政安排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的3%比例测算本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并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据实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确保资金到位。
十五、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低收入居民实行分类救济的通知》(穗民规字〔2019〕4号)、《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20〕13号)、《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21〕7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民政局
2023年5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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